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不斷發(fā)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shù)陌讣杏萦抑畡荩粌H侵犯了他人財產(chǎn)權(quán),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jīng)濟糾紛極難區(qū)分與識別,因而成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gòu)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能構(gòu)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如果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只能按照經(jīng)濟合同糾紛來處理。 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為人的內(nèi)心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xiàn)混淆和爭議。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關鍵是要把握好行為人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謂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對自己行為及其后果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狀態(tài)。所謂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基于對自己行為及其后果的認識而選擇是實施或不實施這種行為的心理狀態(tài)。如果行為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會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仍追求這種結(jié)果的發(fā)生,可確認行為人具有詐騙的故意?! ∈欠窬哂蟹欠ㄕ加兴素斘锏哪康氖切袨槿说闹饔^心理活動,應當通過行為人的客觀外在表現(xiàn)行為來認定。本文認為,判斷合同詐騙罪存在與否,主要應注意弄清以下幾方面的事實:1、行為人事前的履約能力
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此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事前的履約能力是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行為人事前的履約能力可分為具有完全履約能力、部分履約能力和無履約能力三種情形,應區(qū)別情形加以認定。如果行為人具有完全履約能力,但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僅僅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毫無疑問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有完全履約能力,但只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毀約或避免自身損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觀原因造成,應認定為民事詐欺行為;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仍在欲使相對人繼續(xù)履行,從而占有對方財物,則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其次,如果行為人有部分履約能力,但行為人自始至終無任何履約行為,而僅讓對方當事人單方履行合同,占有對方財物,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三,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之后仍無此種能力,而依然蒙蔽對方,占有對方財物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無履約能力,但事后經(jīng)過各種努力,具備了履約能力,并且有積極的履約能力,則無論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構(gòu)成民事欺詐,而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行為人事中的履約行為
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產(chǎn)生于經(jīng)濟合同訂立之前,也可以產(chǎn)生于經(jīng)濟合同履行過程中”。履行合同的行為與履行合同的能力并非同一概念,有履約能力不一定有履約行為,沒有履約能力也不一定沒有履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常常以不履約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如果合同已全面履行,自然無合同詐騙罪可言。所以,履約行為的有無,最能客觀地反映行為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民事義務的誠意,也是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jù)。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后,總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的,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在合同簽訂以后,根本不會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為,也只是象征性的,簽訂合同后得到的財物一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對于這種情形,不論其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條件,均應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詐騙罪論處。3、行為人有無欺騙行為
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如違反當事人的本意而與之簽訂的合同,有意使對方產(chǎn)生錯誤認識而簽訂的合同,在恐嚇、脅迫下簽訂的合同,在一方代理人與他方惡意串通下簽訂的合同,利用他人急需或重大誤解而簽訂的顯失公平的合同等,都是無效合同。由此可見,欺騙手段往往與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分不開。但不是凡以欺騙手段造成的合同糾紛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關鍵是要對欺騙手段及其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及造成的后果作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在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行為人在某種事實上有虛假的成份,但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未能影響其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的,足以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往往一無資金,二無場地,三無貨源,結(jié)果必然要采取偽造證件,虛構(gòu)事實,或隱瞞真相,編造謊言,以虛假的身份和虛假的擔保等手段,掩蓋其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誠意的真相,騙取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事實上則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礙,破壞履行合同的條件,把責任推給對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從而給對方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這種情況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4、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 具有履行合同誠意的人,在發(fā)現(xiàn)違約或經(jīng)對方提出自己違約時,不會逃避承擔違約責任,在自己違約確認無疑后,有承擔責任的行為表現(xiàn)。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沒有按約履行合同的原因難以判斷時,可以其對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作為認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項依據(jù)。如果行為人將取得的財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揮霍,或者從事非法活動、償還他人債務、逃匿等,此時從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看,將財物非法處分的行為喪失了繼續(xù)履行合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繼續(xù)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能力,而應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5、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quán)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旦取得權(quán)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quán)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quán)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quán)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fā)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最高法觀點:觀點一: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真實存在,且借貸雙方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和人員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認定當事人雙方構(gòu)成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quán)益的行為——上海歐寶公司與遼寧特萊維公司企業(yè)借貸糾紛案案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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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信高度蓋然性是根據(jù)事物發(fā)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是對民事證據(jù)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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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逾期處理真的協(xié)商假的網(wǎng)上很久,所以我來說一下我的沒有看法和經(jīng)驗。 一般來說,法務所,律所,公司都要簽合同,但是在他們的事務合同審核和工作交接流程中,一個員 工哪怕是一個實習生,也不可能只給法務打電話,通常會說和對方的是不老板,同事,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