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焦映系第三人青島市市南區(qū)億情璉美容院職工。2015年10月30日,第三人與廣州東方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月11日的泰國曼谷芭提雅6天5晚的廣州市出境旅游組團合同,原告焦映系第三人赴泰旅游的職工之一。2016年1月10日下午,原告在旅途期間乘坐大巴車去下一個景點時,因道路不平坦車輛顛簸不慎受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腰2錐體骨折。
2016年2月14日,第三人到被告處申請工傷認定,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并送達給第三人。2016年2月23日,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接收證據(jù)材料清單》及《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并送達給第三人。2016年3月18日,被告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了調(diào)查,并制作調(diào)查筆錄。2016年3月25日,被告作出青人社傷不認決字[2016]第000276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認為焦映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并送達原告、第三人雙方。原告對被告作出的《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法院裁判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2016)魯0202行初143號行政判決:一、撤銷被告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青人社傷不認決字[2016]第000276號《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二、責令被告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對原告焦映重新作出關于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負擔。宣判后,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服,提起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魯02行終774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理解和適用,該條規(guī)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有類似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也就是說,如何認定參加單位組織活動是否與工作有關的問題。本案中,原告焦映系第三人的職工,參加第三人組織的赴泰旅游活動受到傷害,屬于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情形。我們認為,原告系因符合第三人工作業(yè)績要求而享有出國旅游的福利,第三人提供給職工的上述福利屬于獎勵性質(zhì),是第三人為了增強職工凝聚力、調(diào)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方式,因此,單位組織的該項帶福利性質(zhì)的旅游活動與工作存在本質(zhì)上的關聯(lián)性,應當認定為屬于與工作有關的活動。
延伸閱讀
工傷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七種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規(guī)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工傷情形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俗稱"三工因素"。隨著現(xiàn)代管理理念的轉(zhuǎn)變,用人單位組織旅游更多的是出于團隊建設的目的。通過集體活動增強團隊凝聚力、調(diào)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此類活動具有明顯的集體屬性,應當視作是工作原因的延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比松绮俊蛾P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單位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應當從: 活動的目的性、單位是否鼓勵參加、 是否承擔費用、是否利用工作日等因素綜合考慮。
因此,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遭受到的意外傷害事故,即使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員工除了可以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仍然有權(quán)申請工傷認定。當然,如果員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中,脫離團隊,私自活動期間受傷則不屬于工傷。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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