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355條),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制度。聯(lián)合國《麻醉藥品單一公約》、《精神藥物公約》和《禁止非法販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生產、使用、輸出、輸入等等,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我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的管制是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參照聯(lián)合國公約所制定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毒者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所謂“違反國家規(guī)定”是指違反包括衛(wèi)生部、公安部、農牧漁業(yè)部、國家醫(yī)藥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安鈉咖管理方法》(<84>年衛(wèi)藥第8號=,《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國發(fā)<1987>103號=,《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國藥聯(lián)二字<82>第97號=、《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國藥供字<80>第612號、衛(wèi)藥字<80>第42號=,國務院《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如果擅自提供給用于醫(yī)療、科研、教學的人以及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病人,盡管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亦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販賣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或者其他有關的毒品犯罪共犯論處。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經吸食、注射了行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癮,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y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guī)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如醫(yī)生利用自己熟悉藥品庫房的機會,深夜從庫房盜取藥品后或者將自己非法持有如祖?zhèn)鞯?、受贈的或者通過其他非法手段獲得的毒品提供給吸毒的人,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fā)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后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shù)?。有償?shù)奶峁?,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和單位。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單位包括生產廠家以及銷售、運輸、管理、教學科研、醫(yī)療等部門。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以醫(y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本條沒有規(guī)定具體數(shù)量標準。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并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如果數(shù)額較小,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guī)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xù),但是確實用于醫(y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于犯罪行為,但對于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個人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度冷?。ǘ爬涠。┪蹇艘陨希ㄡ槃?00mg/支規(guī)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guī)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guī)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guī)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mg/支、片規(guī)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shù)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shù)量累計達到前項規(guī)定的數(shù)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五)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或者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立案追訴。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中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具體品種以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部、衛(wèi)生部發(fā)布的《麻醉藥品品種目錄》、《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為依據。
本規(guī)定中的“制毒物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具體品種范圍按照國家關于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規(guī)定確定。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中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參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折算標準進行折算。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適用于相關的單位犯罪。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五條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川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guī)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癌瘤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痛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 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fā)〔1994]30號)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根據《決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提供毒品的對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對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則構成有關的毒品犯罪的共犯。從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重之罪的,從重處罰。(刪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無論毒品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毒品犯罪是性質嚴重的刑事犯罪。所以一旦與毒品掛鉤,便可以選擇專業(yè)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辯護。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強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影響全案】【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合法權利】【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當事人的權利】【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當事人的權利】【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四)【當事人的權利】【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五)【當事人的義務】【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律師介入的必要性】律師比一般人更熟悉案件與流程,律師知道如何處理和應對各方的詢問。
來源:刑事實務最新司法解釋:第十三條明知系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y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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