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xiàn)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 《禁毒法》《戒毒條例》《強制戒毒辦法》《戒毒藥品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麻黃素管理辦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lián)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的決定》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是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穩(wěn)定。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于2008年6月1日頒布施行。共計七章七十一條。
2、戒毒條例 《戒毒條例》已經(jīng)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7號 《戒毒條例》已經(jīng)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是為了規(guī)范戒毒工作。 3、強制戒毒辦法 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法規(guī)。
根據(jù)《戒毒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強制戒毒辦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廢止。 4、戒毒藥品管理辦法 《戒毒藥品管理辦法》于1995年6月18日由衛(wèi)生部發(fā)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該辦法。 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 為了嚴懲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動,嚴禁吸食、注射毒品,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特作規(guī)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戒毒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戒毒藥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jù)醫(y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tǒng)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xié)調(diào)、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并將禁毒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并依法給予稅收優(yōu)惠。
第八條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國家鼓勵志愿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愿人員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一條國家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jīng)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結(jié)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nèi)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十四條新聞、出版、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飛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以及旅店、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負責本場所的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預防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本場所內(nèi)發(fā)生。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加強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fā)現(xiàn)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并向當?shù)毓矙C關報告。 第二十條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yè),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yè)的提取加工場所,以及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zhèn)}庫,列為國家重點警戒目標。 未經(jīng)許可,擅自進入國家確定的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yè)的提取加工場所或者國家設立的麻醉藥品儲存?zhèn)}庫等警戒區(qū)域的,由警戒人員責令其立即離開;拒不離開的,強行帶離現(xiàn)場。
第二十一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chǎn)、經(jīng)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查驗制度。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儲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對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依法進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
第二十三條發(fā)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發(fā)單位應當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依照規(guī)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或者有證據(jù)證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應當及時開展調(diào)查,并可以對相關單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衛(wèi)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
我國已經(jīng)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guī)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主要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1月12日國務院第170號令發(fā)布施行);(4)《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5)《衛(wèi)生部關于戒毒醫(yī)療機構(gòu)須報禁毒機構(gòu)審批的通知》(衛(wèi)醫(yī)發(fā)[1999]第386號);(6)《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禁毒法》實施后該決定廢止);(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禁毒法》實施后,上述已經(jīng)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與《禁毒法》不一致的,應以《禁毒法》為準。
一、《治安處罰法》 一般吸毒行為會被強制戒毒,根據(jù)《治安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y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我國關于吸毒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據(jù)《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違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對于吸毒人員,應該給與更多的挽救和幫助。
如果吸毒人員主動接受戒毒治療,將不予處罰。對吸毒成癮人員要進行戒毒治療。
《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qū)戒毒的; (二)在社區(qū)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qū)戒毒協(xié)議的; (四)經(jīng)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qū)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三、《關于禁毒的決定》 根據(jù)《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吸毒成癮者要承擔治安處罰、強制戒毒及勞動教養(yǎng)三方面的法律責任。
其目的是兼顧懲罰戒毒,并將吸毒者投入勞動教養(yǎng)場所,使之在勞動教養(yǎng)過程中戒除毒癮,從而得到身心兼治。 包括種植罌粟等行為都進行了詳細的處罰規(guī)定,并制定各項有關毒品的罪名,針對犯罪情況定立罪名進行懲處。
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對毒品深惡痛絕,市民大眾也應該認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貪圖一時刺激,一定要遠離毒品,為自己,也為家人。
《國際禁毒公約》 《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無論多少,都應當追究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從重處罰。 私藏、拾得、保存毒品等屬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引誘、教唆、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毒品和吸毒、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有吸食、注射毒品,可以實行勞動教養(yǎng),并在勞動教養(yǎng)中強制戒除。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guī),破壞毒 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刑法》具體規(guī)定了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等。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
第三百五十二條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jīng)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shù)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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