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并依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解除。
一、合意解除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62條的規(guī)定,合意解除又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直接協(xié)議解除,解除的結果是確定的。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
另外一種是約定解除,即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2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是合意解除權,第二款規(guī)定的是約定解除權,并認為約定解除權與附解除條件合同不一樣。如果合同約定出現(xiàn)某種事由時本合同自動解除(終止),則為附解除條件合同。約定事由出現(xiàn)即解除條件成就,合同自動喪失效力,無須一方當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反之,如果合同約定出現(xiàn)某種事由時甲方有權解除(終止)合同,則為約定解除權,需由解除權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7條的規(guī)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仍應當在違約方違約行為達到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并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guī)定。一般認為合同需要遵守嚴守原則,但《民法典》第563條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權制度構成了對合同嚴守原則的突破。因此在實踐中將會被嚴格控制適用。
法定解除的事由: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民法典評注》認為本條對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解釋較為恰當?shù)氖菄乐赜绊懯丶s方訂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法條要點:
這里包含了明示的拒絕履行和以行為方式默示的不履行主要債務。之所還要強調是主要債務,還是出于合同的嚴守原則考慮。此條款下行為人的拒絕履行發(fā)生在履行期限未屆滿之前,與《民法典》第527條(不安抗辯權)所規(guī)定的情形在實踐中常有重疊。 本條款強調的是債務人拒絕履行的強烈意圖,而不安抗辯權情形更側重于強調債務人的履約能力嚴重不足。履行期限屆滿前的預期拒絕履行多少帶有主觀判斷,需要在行為人的意圖十分明顯時才可選擇適用,而不安抗辯權則可根據客觀情勢加以把握,具體案件中可以視具體情況選擇適用。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法條要點:
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②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法條要點:
本條款重點在于一方的遲延等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條要點:
主要指《民法典》合同編分則以及特別法上規(guī)定的關于合同解除事由的特別規(guī)定。如《民法典》787條(定作人任意解除權)等。
(六)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條要點:
此條款是原《合同法》并未規(guī)定而《民法典》第563條新增的內容,放在 本條第二款單獨規(guī)定。應注意在此情形下,并非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后即時發(fā)生解除效力,而是在解除通知到達后的合理期限經過后才發(fā)生解除效力。
三、解除權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564條: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條要點:
①解除權是形成權,為了避免法律關系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本條規(guī)定了解除權的行使期限;②有法定或約定期限的從法定或約定;③沒有法定也沒約定的,在經催告后合理期限內行使;④最長一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計算。 四、合同解除程序
《民法典》第565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法條要點:
一、解除合同應通知相對方;
二、解除效力在通知到達時或寬限期限屆滿時生效(《民法典》第563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三、可直接起訴或申請仲裁解除,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時解除。
延伸問題:是否只要合同一方發(fā)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而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能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6條的意見認為: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fā)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條要點:
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并不消滅,這也是與合同無效的法律效力顯著不一樣的地方。此條第三款還規(guī)定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免除。
六、情勢變更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權
《民法典》第533條規(guī)定的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因情勢變更之事實不可歸責于當事人,故以此解除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但應根據公平原則承擔各方損失。另外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當事人不得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而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形式行使。
七、違約方是否享有解除權
原則:一般情況下違約方不享有解除權
例外:在符合特定條件下違約方可以請求解除,但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80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8:【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八、注意事項
實務中當遇到我方需要通過解除合同來保護自身利益時,不僅要把握好合同解除權的實質要件并以此來選擇適用的法律依據,同時也要把握好合同解除權行使的形式要件,注意通知義務、催告義務、解除期限等細節(ji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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