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人設立抵押權是否有效
張某與徐某原系夫妻,兩人婚后建有樓房一幢(下稱A房屋),并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2007年10月兩人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并就子女撫養(yǎng)及共同財產在調解書中進行了約定,即該房產歸徐某所有,由張某負責在2009年6月30日前過戶至徐某名下。2008年6月2日,張某持與徐某的結婚證復印件,偽造了徐某的身份證,以該房產為抵押,向某工商銀行申請貸款20萬元,并找人冒用徐某作為共同貸款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簽字。徐某在到期申請過戶時才得知該房產被抵押的事實,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張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無效并賠償其損失。
[評析]
關于本案房產抵押的效力問題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房產抵押有效。因為張某以A房屋抵押借款時,該房屋登記為張某所有,張某有權將上述房屋抵押;
第二種觀點認為,該抵押無效。因為A房屋在雙方離婚時已明確歸徐某所有,張某未經(jīng)徐某同意無權對該房產設定抵押,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jīng)追認不發(fā)生效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抵押有效。盡管A房屋經(jīng)法院調解歸徐某所有,但由于張某設定抵押時,產權仍登記在張某名下,且張某隱瞞雙方離婚的事實,提供了較為全面的資料來辦理抵押登記,銀行審核時并無過錯,基于對登記公信力的信賴,銀行能夠善意取得該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
本案是一起無權處分人設定抵押權引起的抵押合同糾紛。抵押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其設定的前提首先是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所有權。認定本案房產抵押是否有效,首先應準確界定張某與徐某對A房屋享有的權屬狀態(tài),只有準確界定了A房屋的產權歸屬,才能確定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關于A房屋上的權屬狀態(tài)分析。民法上的所有權,以主體多寡區(qū)分為單獨所有與共有兩種不同形態(tài)。本案中,張某與徐某原系夫妻關系,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建有A房屋,并辦理了所有權登記,雖登記在張某一人名下,但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除非夫妻雙方選擇了分別財產制,否則應認定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故該房產應為雙方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共有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亦應隨共同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張某與徐某后通過法院解除了婚姻關系,雙方在離婚時對該共有財產進行了處分,即約定該房產歸徐某所有,因此伴隨雙方共同關系的消滅,原夫妻共同共有的共同關系也不復存在,房屋的所有權應轉移至徐某一人所有。
關于未辦理產權過戶對A房屋權屬的影響。張、徐二人在調解離婚時,就A房屋達成了分割協(xié)議,約定A房屋歸徐某所有,由張某負責于2009年6月30日前過戶至徐某名下。雖然我國《物權法》實行的是登記生效主義,即產權取得和變動須經(jīng)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才能夠取得所有權或產生所有權轉移的效果,這一規(guī)定主要是針對交易行為,而A房屋原先屬夫妻共有財產,并不因產權登記簿沒有記載徐某為共有人而不享有所有權,即其離婚前對A房屋就享有共有權,不能夠僅以房產登記作為確認所有權的依據(jù)。而雙方在離婚時已對共有財產進行了處分,同意A房產歸徐某所有,該約定已經(jīng)法院裁判文書予以確認,故徐某已取得A房屋的所有權。因為產權變更登記并非唯一的公示方式,徐某未辦理過戶登記只是雙方約定的期限未到,但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也同樣具有公示的效力。
關于張某以A房屋設定抵押的效力。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第一種觀點顯然是不正確的。因為該房屋雖然登記在張某名下,但即使其與徐某沒有離婚,也屬雙方共有,張某未經(jīng)共有人同意擅自抵押是無效的,更何況雙方離婚時張某已放棄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故張某無權將A房屋設定抵押。徐某已取得了A房屋的所有權,張某作為無權處分人,未經(jīng)徐某同意對該房產設定抵押,侵害了徐某的房屋所有權,性質上屬無權處分,其行為是否有效,應以徐某是否同意或事后追認該行為。本案中,徐某對張某的行為并不知情,事后也不同意追認,故徐某的抵押行為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取決于銀行是否屬善意取得。我國《物權法》第106條不僅規(guī)定了不動產所有權可以適用善意取得,而且不動產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亦適用善意取得。A房屋仍然登記在張某名下,張某以該房產進行抵押貸款時,銀行基于對登記公信力的信賴,有理由相信張某即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在其上設定負擔。而張某雖然采取欺騙手段,提供虛假結婚證、身份證等證件,找人冒名頂替徐某作為共有人在合同中簽字,但銀行已盡到注意義務,有理由相信徐某與張某婚姻關系存續(xù),且同意共同辦理抵押,對張某的欺騙行為難以識別,不存在過錯。而且該抵押是為了擔保銀行的巨額借款,銀行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且雙方已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銀行對A房屋的抵押權符合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銀行對A房屋的抵押權應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應認定張某以A房屋設定抵押的行為有效,銀行能夠取得A房屋的抵押權。對于徐某因該抵押所受的損失,應由無權處分財產的張某進行賠償,但不因此而影響該房屋抵押的效力。
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xù),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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