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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貸款還不起法院起訴后怎么處理(夫妻貸款買車還不起遭銀行起訴!法院:女方不擔責)

        孔菲2023-12-05 17:29:18法律快訊280 瀏覽

        今日女報/鳳網(wǎng)記者 朱泓江

        結了婚的人,你知道共債共簽的意思嗎?共債共簽是指夫妻雙方在借款的合同上都簽字了,可以認為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近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夫妻兩人貸款買車,貸款合同上妻子的簽名卻引發(fā)爭議,情感不和的“名義夫妻”是否還需要共同承擔買車債務?“共債共簽”意義何在?本期的以案說法,看法院會怎么判。

        圖文無關

        丈夫貸款27萬買奔馳車

        2011年5月,李某向湖南湘鄉(xiāng)市某銀行申請貸款27萬元用于購置車輛,分3年,36期還款。

        夫妻二人從銀行順利獲得貸款后,使用該筆貸款購買了一輛價值40萬元的奔馳車,并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

        根據(jù)銀行提供的數(shù)據(jù)來看,在不計算利息的情況下,李某每月需要還款7500元,而當時李某的妻子楊某一月工資不到1000元。該車雖是交通工具,但遠高于一般代步工具的價格,對楊某這樣的家庭來說明顯超出了其家庭生活所需和家庭正常開支,而且案涉車輛一直由李某個人使用。且從2008年起,李某和楊某婚姻就出現(xiàn)了不和,雙方一直分開居住,無任何共同投資或經(jīng)營,更沒有分享過任何收益。后因一些特殊原因,李某無法繼續(xù)償還該筆貸款,銀行將夫妻二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楊某共同償還該筆貸款。

        法院判決:妻子不擔責

        在庭審中,夫妻倆的這份貸款合同卻成為了一大疑云。

        案涉《個人購車貸款合同》上雖有妻子楊某字樣的簽名和捺印,但夫妻兩人均明確表示合同中“楊某”的簽字非楊某本人所簽。于是楊某申請了筆跡鑒定,但原告銀行既無法提供合同簽訂時的音視頻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明,也不能提供證據(jù)否定楊某所提交的比對樣本上簽名的真實性,且拒絕支付鑒定費,導致筆跡鑒定無法進行。法院認為,原告銀行對筆跡及指紋鑒定無法進行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購買案涉奔馳車輛的時間雖在其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但該車系高檔消費,不屬于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代步工具,無法證實案涉車輛貸款系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且并無證據(jù)證明兩被告現(xiàn)有夫妻共同財產(chǎn)待分割和惡意串通、逃避債務的情形。

        最終,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個人購車貸款合同》僅約束原告銀行和李某,對妻子楊某無約束力,楊某無需與李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夫妻共同債務標準這樣認定

        本案承辦法官、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任莉表示在本案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簽名的真實性的爭議,原告銀行沒有提供當時合同的原件,對于銀行而言,存在巨大風險,所以這件事情也說明,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業(yè)務時,一定要注意留存當時證據(jù),以免糾紛發(fā)生時產(chǎn)生不利情況。

        而對于夫妻共債情況的判定,任莉表示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防止將夫妻個人債務錯誤地讓不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第一,“共債共簽原則”,即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要有夫妻共同予以確認,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雖然只有一方簽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yǎng)教育經(jīng)費、老人贍養(yǎng)費以及家庭成員醫(yī)療費等;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況下,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除外。

        在本案中,案涉車輛是否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十分關鍵。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方簽字借債,而要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有一個標準,即評判這筆債務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二人購置高價車輛顯然已經(jīng)不屬于代步工具,無法證實案涉車輛貸款系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

        如果訴訟成功了還是不還款怎么辦

        專家:“共債共簽”是一個債權規(guī)范之舉

        “共債共簽”也是對債權的一種保護,避免了債權人事后無法舉證。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長沙市虛假訴訟(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馬賢興表示,實行“共債共簽”,就是從源頭更好地落實債權保護,因為規(guī)范就是最好的保護。比如,現(xiàn)在很多銀行向已婚個人發(fā)放貸款,就要求夫妻雙方到銀行柜臺面簽,且拍照留存,以此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最有力的證據(jù),不管舉債人夫妻是否離異,或“轉移財產(chǎn)”,這筆債總是“跑不了”,永遠屬于夫妻二人的。

        合法正規(guī)的借貸,當然更愿意實行“共債共簽”,有夫妻“共簽”當然比夫妻一方具名立據(jù)更能落實風險防范和債權保護。

        而有些人會不愿意“共債共簽”,那只有一種解釋:高利貸和其他非法借貸才不愿意“共債共簽”。比如,我國東部某省高級法院2018年曾出臺一個指導意見,規(guī)定20萬元以下的夫妻一方個人名義舉債,就一律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guī)定一頒發(fā),那些非法的借貸廣告立馬打出:“貸款20萬元,不需配偶簽字”,這很能說明問題,不愿意實行或反對“共債共簽”,其意圖其動機也就很明白了:他們擔心實行“共債共簽”,怕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借款,這單生意就做不成了。

        “共債共簽”實在是一個再好不過的債權規(guī)范之舉,既可以防范舉債人夫妻雙方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逃避債務,又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惡意舉債,損害配偶利益。

        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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