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蕪湖市鳩江區(qū)法院沈巷法庭審結了一起這樣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雙方當事人原為朋友關系,2017年被告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出具了借條一張。2021年10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00元 。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起訴時隱瞞被告還款情況,自出具借條之后,被告其實一直在陸續(xù)還款。2021年4月,原、被告通過短信聯(lián)系,進行對賬,雙方確認被告已還款95070元,尚欠4930元。對賬后,被告又代原告向案外人還款2600元。截止審理之日,被告已經陸續(xù)還款97670元,尚欠2330元,故法院判決被告應予歸還原告借款2330元。
在訴訟時,原告或基于獲取更大的利益等心理,起訴時常以借條內容為標的額,向法院隱瞞被告還款的事實。該案中經過法院審理,原告獲得了被告拖欠的2330元借款,但自身也將承擔1123元的案件受理費。起訴時金額并非越高越好,訴訟標的額虛高一方面會導致案件受理費虛高,另一方面訴訟費并非一律由被告承擔,如果原告起訴的標的額超過法院最后確認的數(shù)額,那么對于超過法院確認部分的訴訟費用則由原告承擔。因此,原告起訴時應合理確認訴訟標的額,“訴訟標的額越大越好”的觀念是錯誤的。
同時,對于訴訟中故意作出虛假事實陳述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通訊員 陳龍 記者 黃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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