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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觸犯刑法影響子女入黨嗎(違法上訪,纏訪會影響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入伍、報考公務員、就業(yè)!還會面臨十宗罪。)

        鄒婉玲2023-12-19 06:16:48法律快訊1133 瀏覽

        隨著城市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的不斷發(fā)展和完善,個人信用、品行和道德修養(yǎng)與行為已經(jīng)成為我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F(xiàn)在違法犯罪的個人信息會推送到市征信系統(tǒng)和個人征信系統(tǒng),個人違法犯罪還會影響子女和其他直系親屬考試、入黨、征兵、報考公務員、就業(yè)等。特別是在非訪、極端上訪、纏訪、鬧訪和非法群體性聚集導致違法犯罪行為,如尋釁滋事、非法集會示威、妨礙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敲詐勒索、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產(chǎn)、危害公共安全、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個人都會觸碰法律的紅線。具體有哪些?要點如下:

        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會影響子女等政府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對中國共產(chǎn)黨(簡稱中共)的招募、入伍和政治審查。

        政審的主要內(nèi)容有: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xiàn);遵紀守法和社會公德;直系親屬的政治情況和與本人密切相關的主要社會關系。

        如果有犯罪行為,子女和直系親屬子女不能被錄用為政治有條件的士兵。如果是普通士兵,原則上還是允許的。但基于“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在名額有限,體檢通過的人多的情況下,孩子可能會被拋棄。

        在機關事業(yè)單位招聘中,類似的影響也存在。比如你報考公安公務員,如果你的父母和其他直系親屬正在服刑,政審肯定會不及格。如果是其他部門編制內(nèi)的工作人員,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有這種情況的不能錄取,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會帶來一些影響,同等條件下肯定是優(yōu)先考慮的。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中,對犯過罪的人有很多職業(yè)限制。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下列行業(yè): 1。公務員;2.法官;3.人民法院書記員;4.人民陪審員;5.檢察官;6.人民監(jiān)督員;7.警察;8.律師;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10.公證員;11.司法鑒定人;12.外交人員;13.交通運輸行政執(zhí)法人員;14.行政執(zhí)法人員;15.教師;16.幼兒園工作人員;17.醫(yī)療從業(yè)者;18.廣播和電視編輯、記者和播音員;19.注冊會計師;20.期貨從業(yè)人員;21.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人員;22.企業(yè)破產(chǎn)管理人;23.保險精算師;4.保險經(jīng)紀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25.保險推銷員;26.拍賣師;27.典當行業(yè)從業(yè)人員;28.直銷人員;29.專利代理人;30.證券從業(yè)人員;3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yè)人員;32.導游;30.基金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34.民用保安用品生產(chǎn)、銷售、購買、運輸、爆破人員;35.注冊建造師;36.注冊安全工程師;37.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chǎn)品的生產(chǎn)、銷售人員;38.人工影響天氣操作員;39.鎖修理操作員;40.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的保安人員;41.安全性;42.房地產(chǎn)中介服務人員。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各級各部門都要盡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但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非法上訪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要承擔法律后果。我們整理了一些案例,希望大家借鑒!

        戳下圖,讓你明白非法上訪容易觸犯的“十大罪”!

        案例一:臨漳縣王多次到廣場、中南海非法上訪、糾纏,嚴重擾亂公共秩序。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條例,上述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案例二:資源縣蘇某等人受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的重視,在沒有任何申請的情況下,他們聚集了100多名村民到縣政府討要意見,拉橫幅,喊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干警到現(xiàn)場維持秩序,對不聽勸阻的示威隊伍進行勸說,并對公安民警和保安進行追打,嚴重破壞了社會秩序,導致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蘇某等人緩刑。

        案例三:邵陽市劉以原退休單位拖欠工資為由,多次到邵陽市委、中南海、北京等地上訪。在上訪過程中,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法院以妨礙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父母受過刑法如果想入黨怎么辦

        案例四:商丘市親屬張在京上訪期間突發(fā)腦溢血死亡。為向區(qū)、鄉(xiāng)政府施壓,實現(xiàn)非法、不當訴求,先后兩次在北京富友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緩刑三年。

        案例五:樂葉縣的張某認為自己弟弟的意外死亡是因為政府修建的排水溝存在質(zhì)量問題。在向政府進行巨額賠償未果后,他與另外兩名親屬糾集100余人,將弟弟的尸體抬至政府辦公樓停放,致使縣委、政府工作人員無法工作。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張某文等4名被告人最高5年有期徒刑。

        案例六:為向區(qū)政府施壓,解決其客運面包車即將到期后的經(jīng)營權問題,組織約50名面包車司機在金橋南客運站停車,造成金橋南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乘客滯留在路橋南客運站,嚴重影響了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有期徒刑10個月。

        案件七:吉林荊某故意傷害案再審宣判無罪。在依法獲得8萬余元國家賠償后,他又不斷上訪要求國家賠償,數(shù)額從83萬上升到106萬元。他以非法上訪威脅黨政機關或涉案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法院認定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索取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

        案例八:威海的兄弟,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枉法的調(diào)查結論不滿,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的情況下,捏造本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行賄的事實,先后通過上訪、信訪等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檢舉、控告,造成惡劣影響。因誣告陷害被法院判刑。

        案例九:來安縣鄭某以舊宅基地被開發(fā)商非法占用為由向有關部門舉報。經(jīng)有關部門調(diào)查,他的宅基地早已轉為農(nóng)用地,并未處理。為此,他先后13次到鎮(zhèn)政府和縣政府上訪。在上訪過程中,他采取過激行為,以砸窗、電閘等設施的方式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shù)卦斐闪藰O其惡劣的影響。法院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故判處鄭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十:銅山縣柯某等人進京上訪。在黑暗中,他們采取了加速、關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的駕駛方式。擺脫跟蹤他們的警察和維穩(wěn)人員。當民警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主動向前行駛。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法律帝國,渭南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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