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供業(yè)主死亡仍涉訴 權利能力終止被駁回
近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業(yè)主劉某連續(xù)斷供是因為其突然死亡,因銀行一時無法確定繼承人,法院以被告劉某權利能力終止為由,依法裁定駁回某銀行的起訴。
劉某和鄭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6月,劉某、鄭某因購買房屋需要,與中國銀行某支行簽訂《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30萬元,借款期限360個月,即從2015年7月起至2045年6月。借款利率為年利率5.39%,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的,在利率水平上加收50%計收罰息。抵押物為劉某、鄭某案涉房屋,雙方就上述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銀行取得他項權證。雙方還約定,借款期間,劉某、鄭某如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某銀行有權宣布貸款立即到期。上述合同簽訂后,某銀行按約發(fā)放了借款30萬元,劉某和鄭某于2021年1月起突然斷供。無奈之下,銀行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償還中國銀行某支行借款本金226540.04元及利息、罰息;若不能按時足額還款,銀行將有權對抵押房產(chǎn)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劉某和鄭某送達訴狀、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鄭某提供了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被告劉某于年初在家中因病死亡。而某銀行對此并不知情,且一時無法核實鄭某的法定繼承人情況及遺產(chǎn)情況。
法院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原告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鄭某在起訴前已經(jīng)因病死亡,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隨之終止,不能作為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鑒于中國銀行某支行一時無法核實鄭某的遺產(chǎn)和繼承人情況,本案暫時無法變更和追加被告。而鄭某不能作為本案適格訴訟主體,故依法裁定駁回某銀行的起訴。
法官說法:
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就是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中應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經(jīng)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原告起訴的“被告”于法院受理前就已經(jīng)死亡的,視為沒有適格的被告,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駁回起訴后,原告可追加死者的繼承人作為被告,另行提起訴訟。
來源: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