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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喆,來源:法務之家
一、“重大誤解”的法律界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均對重大誤解可能導致的后果作出了規(guī)定,即滿足“重大誤解”情形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要求變更或撤銷?!睹穹ㄍ▌t》的相關解釋對“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予以了進一步明確,即:“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錯誤認識的對象必須是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2、錯誤認識的后果與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相悖,即錯誤認識形成的實際后果并不是行為人真實意思所追求的。3、行為人產(chǎn)生了較大的損失。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哪些錯誤認識才構成“重大誤解”,從而被法院支持合同“可撤銷”呢?筆者以“重大誤解”“股權轉讓案由”為關鍵詞,搜索上海法院判例,案例共165個,重大誤解支持成立的不足5%,具體情形如下:二、可撤銷股權轉讓情形的司法觀點可撤銷情形一:對標的物性質發(fā)生重大誤解1.1【支持撤銷】目標公司并未成立,對標的物性質產(chǎn)生誤解:翟某與董某股權轉讓糾紛 (2010)靜民二(商)初字第1732號【基本案情】:2010年,原、被告簽署股權轉讓書約定,被告將持有的××桌球俱樂部15.696%的股份計172,656元,轉讓給被告,實際轉讓價格為80000元。2010年2月24日,原告支付被告轉讓款4000元,并出具欠條,剩余76000元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經(jīng)查,上海××臺球有限公司未經(jīng)工商核準登記,轉讓書上的公章系私刻?!痉ㄔ河^點】:法院認為,1.原被告簽署股份轉讓書的目的,在于受讓上?!痢僚_球有限公司的股權,然,上?!痢僚_球有限公司并未注冊設立,致使原告對合同的標的物性質發(fā)生重大誤解,對追求合同的目的發(fā)生重大變化,對原告產(chǎn)生了不利的后果。1.2【支持撤銷】對股權轉讓標的產(chǎn)生重大誤解:鞠某訴陸某股權轉讓糾紛 (2015)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2262號【基本案情】:2013年,原被告簽訂《××舞蹈會所川沙店
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鞠某將其××舞蹈會所川沙店100%的股權分兩次轉讓給陸某,約定轉讓價格為15萬元。另查明,鞠某系某家公司登記在冊的股東,持有2%的股權;2011年11月1日,鞠某作為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與上海某乙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
租賃合同,承租了××舞蹈會所川沙店的租賃地址。甲公司董事會在2013年8月31日作出決議,同意增加鞠某位新股東,鞠某以××舞蹈會所川沙店有形和無形資產(chǎn)入股該公司,所占公司股份比例為2%。因為沒有支付房租,××舞蹈會所川沙店已經(jīng)被房東強行收回,該川沙店于2014年1月25日關閉?!痉ㄔ河^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xxx舞蹈會所川沙店股權
轉讓協(xié)議》雖從形式上看較為詳盡,系關于股權轉讓的相關約定,但其實際并不符合股權轉讓的具體要件,最為關鍵的一點即為轉讓的標的并未公司意義上的股權。當事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在簽訂協(xié)議時,理應對于其擬受讓的標的予以充分的考察,以避免發(fā)生糾紛。就受讓人而言,其曾認為××舞蹈會所川沙店系甲公司的分公司,又表示其通過簽訂系爭協(xié)議擬成為甲公司的股東,但對于具體擬受讓的股權比例并不清楚。因此,可以認定:雙方在簽訂系爭協(xié)議時,并未對“××舞蹈會所川沙店100%股權”和甲公司股權的關系形成正確認識。雙方就簽訂系爭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二審法院:雖然系爭協(xié)議名為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究其實質該協(xié)議在所約定轉讓標的并非相關公司股權,且雙方當事人在系爭協(xié)議中確立了雙方當事人的合作關系,本院認定系爭協(xié)議有效。但,系爭協(xié)議中的標的在客觀上已不存在,事實上會所已由案外人經(jīng)營管理,系爭協(xié)議在事實上已無繼續(xù)履行之可能,故系爭協(xié)議應予以解除。撤銷情形二:對標的物質量發(fā)生重大誤解2.1【支持撤銷】標的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公司狀態(tài)之事實存在重大誤解:謝某與周某股權轉讓糾紛(2013)崇民二(商)初字第415號【基本案情】:2013年7月2日,兩被告在網(wǎng)上發(fā)布信息,有意轉讓部分股權。2013年7月14日,被告周某以被告黃某某名義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目標公司50%股權作價人民幣25萬元轉讓給原告。簽訂協(xié)議后,被告既未提供身份資料,也沒提供公司資產(chǎn)明細等財務資料。之后,原告發(fā)現(xiàn),公司注冊資金只有5萬元,多起案件正在司法處理中,公司正在辦理清算。原告認為,被告使用欺詐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請求法院依法撤銷系爭協(xié)議?!痉ㄔ河^點】:一、一般情況下,股權出讓方有向受讓方批露公司資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等公司信息之義務。然被告未履行該項義務,將已經(jīng)清算完畢、正在注銷公告期間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原告,使原告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簽訂協(xié)議;二、原告受讓股權的目的是為了在今后公司的經(jīng)營中獲得利潤,故標的公司即某某公司應處于正常狀態(tài)。事實上,雙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時某某公司已清算完畢、在注銷公告期間,處于無法經(jīng)營的非正常狀態(tài),被告具有隱瞞該事實之故意,違背了原告的真實意思。三、即便如兩被告所述,股權轉讓包含了現(xiàn)有的生源和潛在的客戶,但在公司成立清算組之后發(fā)生的接收生源等經(jīng)營活動應屬無效,不能作為潛在的利益進行作價。故一個注冊資金僅5萬元的正在進行清算的公司作價50萬元,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倘若工商行政部門不予核準兩被告撤銷注銷的申請,則原告受讓該公司股權有失公允,也失去意義。2.2【反對撤銷】標的公司存在重大債權債務,不屬于重大誤解:陸某與謬某、李某股權轉讓糾紛(2014)崇民二(商)初字第370號【基本案情】:兩被告在網(wǎng)上獲悉某光纜公司(簡稱“目標公司”)出售信息后,與原告聯(lián)系,并多次至目標公司考察,2013年4月12日草簽協(xié)議,并于2014年4月16日簽訂《股權與資產(chǎn)整體
轉讓合同》,約定轉讓價款1308萬元,生效之日起3日內(nèi)一次性支付500萬元,余款由乙方申請貸款后付清。兩被告發(fā)現(xiàn)目標公司存在嚴重虧損及巨額負債,兩原告在經(jīng)營期間抽逃注冊資本,對該事實的隱瞞造成了被告重大誤解,不同意原告的訴請?!痉ㄔ河^點】:謬某、李某作為股權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前有權利對目標公司的相關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并最終與出讓方確定轉讓價款,其未去了解,是對其權利的放棄相關后果由其自己承擔。2013年4月12日形成的草簽協(xié)議,已明確兩被告先行支付500萬元用于目標公司歸還銀行貸款,說明兩被告對公司存在巨額債務系明知,故其辯稱的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缺少事實依據(jù)。可撤銷情形三:對標的物價格的重大誤解3.1【支持撤銷】對轉讓標的價格存在重大誤解:謝某與金某股權轉讓糾紛 (2016)滬0115民初28445號【基本案情】:××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成立,注冊資本300萬元。2015年9月10日,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約時,被告將其所持有的點速公司81%股權作價243萬元轉讓給原告。原、被告據(jù)此亦辦理了相應的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在審理中,被告確認注冊資本實際到位金額僅有19.90萬元。另雙方均確認,在簽訂股權時,原告并未問詢被告實際出資情況,而被告亦未作相應告知?!痉ㄔ河^點】:本院認為,行為人對于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價值等的錯誤認識,使得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會造成或已經(jīng)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就本案而言,在原、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之際,被告作為出讓方,應及時告知股權的實際出資情況,原告作為受讓方,則應充分了解擬受讓股權的實際狀況,但原、被告并未作充分磋商溝通。從原告受讓股權的本意來看,是擬以243萬元受讓被告持有的點速公司應已實際出資243萬元的81%股權,但根據(jù)被告的確認,點速公司的注冊資本實際到位金額僅有19.90萬元。若實際履行涉案股權轉讓協(xié)議,原告明顯會遭受較大損失。鑒于上述分析,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股權轉讓的簽訂存在重大誤解,原告撤銷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訴請,依法應予以支持。3.2【支持撤銷】股權轉讓的計價陳述部分存在虛假陳述:張某與潘某、魏某股權轉讓糾紛 (2013)滬二終民四(商)終字第1399號【基本案情】:2011年4月18日,潘某、魏某受讓上海某紙業(yè)公司股權100%,工商登記備案資料顯示股權轉讓協(xié)議價格為0。2011年4月-5月,應潘某、魏某邀請,張某支付了22萬元,作為對紙業(yè)公司的投資款。2011年8月,潘某、魏某與張某簽署協(xié)議,約定:原工廠作價83萬元,另46萬元為貸款。張某支付22萬元,持股比例28.5%。另查明,2011年4月,潘某曾向張某發(fā)送電子郵件,明確潘某與魏某收購公司100%股權的價格為120萬元,其中現(xiàn)金支付了74萬元,另外承擔了公司46萬元銀行債務,還支付了9萬元的庫存費用。因此,張某認為,潘、魏某受讓股權支付了現(xiàn)金83萬元,并承繼了公司46萬元銀行債務。在
三方協(xié)議中,進一步確認上述信息,并作為股權受讓價款的依據(jù)?!痉ㄔ河^點】:潘某、魏某在邀請張某共同參與對紙業(yè)公司股權項目的投資時,就股權受讓的金額和紙業(yè)公司的資產(chǎn)狀況存在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虛假陳述,構成合同欺詐。張某依法有權就涉案參股協(xié)議行使撤銷權并要求返還其已支付的款項。本案中,由于轉讓方出現(xiàn)對標的物價格的虛假陳述,導致股權計價基礎發(fā)生變化,對受讓人產(chǎn)生了重大的誤解,有權要求法院予以撤銷。三、總結就案例檢索結果來看,法院對“重大誤解”認定股權轉讓可撤銷的情形占比不足5%,司法裁判中還是傾向于保持商事交易關系的安全性和穩(wěn)定性,而不輕易做出否定合同的裁判。因此,筆者對《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擬定過程中有以下實務建議:1、鎖定目標條款:股權轉讓過程中,應明確轉讓標的為股權、經(jīng)營權抑或是合伙企業(yè)份額,避免因標的誤解而撤銷合同。建議簽署協(xié)議前,調查并了解被收購標的的具體經(jīng)營情況,若受讓方較為在意標的股權的某項資產(chǎn)特性,如某類特種行業(yè)資質、某項專利技術、某種銷售渠道、某類客戶資源等,應當明確約定在《股權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中,以達到受讓方出資受讓股權的目的。2、重視信披義務:在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應當明確對標的物質量、債權債務、對外融資的約定,陳述保證條款中明確轉讓方的誠實信用和真實披露義務,以獲得轉讓方對于標的物的質量保證。3、明確“合理定價”:在股權價格定價方面,轉讓方應盡量保證股權價格的制定有“合理基礎”,該“合理基礎”可以是凈資產(chǎn)價值、股權評估價值或其他第三方等雙方均認可的價值,以避免受讓方之后以“明顯偏離合理價值”為由要求撤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