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重慶市萬州區(qū)國稅局稽查局對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發(fā)現該公司采取隱匿銷售收入的方式少申報收入,并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憑證進行所得稅稅前列支。最終,該局追繳了其增值稅57.99萬元,企業(yè)所得稅36.76萬元,并加收了滯納金和罰款。
實地核查無從下手
商品混凝土是由水泥、骨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和料等按照一定比例拌制而成,在規(guī)定時間內用專用運輸車運送到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檢查人員先對商品混凝土制造行業(yè)的生產經營特點進行了詳細調查,從中了解到該行業(yè)存在4個方面的特點:一是產品特點,即存放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4小時。二是工藝特點,即設備類同,配方嚴格。三是銷售特點,即以銷定產,銷售半徑一般在生產區(qū)域半徑30公里范圍內。四是生產特點,即不同等級的產品原材料配比差異較小,產品的投入產出比很高。
當檢查人員對該公司的生產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時,卻未能打開缺口。首先,該公司沒有完善的倉庫保管制度,原材料入庫單、領用單和產成品入庫單、出庫單不全,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該公司倉儲保管和生產經營的全貌。其次,該公司基本不做原材料的實物盤點,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只是知道這些原材料的大致存量,他們的解釋是:水泥、砂、石料盡管是主要原材料,但數量多,價值低,使用頻率高,實物盤點費時費力,所以從來都不清楚這些原材料的準確存量。檢查人員意識到,需要及時調整辦案思路。
另辟蹊徑初現端倪
檢查人員對該公司相關申報數據進行了仔細分析,發(fā)現兩個方面存在疑點:一是該公司申報收入下滑明顯。2010年1月-5月申報收入是3868.87萬元,6月-12月是2936.7萬元,在轉為一般納稅人以后,該公司月平均申報收入由773.77萬元下降到了489.45萬元,下降率達到了36.74%。二是該公司收入成本嚴重不配比。2009年該公司申報收入是47.85萬元,營業(yè)成本為91.13萬元,營業(yè)成本幾乎是營業(yè)收入的2倍,且同期申報虧損額達109.11萬元。據此,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很可能存在收入申報不實的情況,決定將核對收入的完整性和成本的真實性作為檢查的主要方向。
檢查人員在經過研究分析后認為,決定從原始的賬簿憑證檢查入手,力圖發(fā)現線索,拓展辦案空間。在對該公司所有財務資料進行細心查閱和梳理后,檢查人員有了新發(fā)現:一是該公司所謂“購進”碎石、機砂、洗砂、粉煤灰等多項原材料未能取得法定原始單據,而是以白條、收據、假發(fā)票代替,金額達到了210.34萬元,這也是造成該公司賬面虧損的重要原因。二是該公司“預收賬款”科目貸方余額有222.16萬元,經調查,屬于已發(fā)出商品并同時收取了部分貨款情形。三是該公司“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科目貸方余額有102.3萬元,經調查,屬于已發(fā)出商品沒有收到貨款情形。
抽絲剝繭一擊即中
如何才能把案件查清楚、查透徹?找準癥結對癥下藥是關鍵。檢查人員針對前期檢查預案中了解到的該行業(yè)生產經營特點開展了比對分析,突然眼前一亮,豁然開朗,不是說“不同等級的產品原材料配比差異較小,產品的投入產出比很高”嗎?就照這個思路來查。檢查人員迅速將該公司原材料明細賬進行重新審閱,發(fā)現該公司購進的水泥、骨料、外加劑、砂、碎石、粉煤灰等原材料,只有水泥這一項大宗商品記載清楚,數據準確,憑證合法,且付款單據與購貨發(fā)票相互對應,只要能夠找到權威部門提供的準確的質量檢測證明材料,就能夠確定該公司的實際產量,“以銷定產”,查明真相。檢查人員從萬州區(qū)質監(jiān)部門調取了不同等級商品混凝土的質檢報告,報告中明確了商品混凝土配合比中的水泥投入量標準。
據此,檢查人員根據該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水泥投入生產環(huán)節(jié)的噸數折算出了混凝土的實際產量。該公司2010年水泥投入生產環(huán)節(jié)是8.7萬噸,而該公司主要生產C30和C35兩個等級的混凝土,按照其平均值,該公司混凝土的實際產量就是217500立方米,2010年該公司混凝土的平均銷售價格是360元/立方米,而混凝土生產企業(yè)是沒有庫存產品的,其2010年的銷售收入就應該是產量乘單價,即7830萬元。但是,實際上該公司只向稅務機關申報了銷售收入6805.58萬元,少申報收入達1024.42萬元。在事實面前,該公司負責人無法抵賴,主動如實向檢查人員交代了商品混凝土的去向,提供了涉及的主要工程項目名稱,檢查人員及時完善了相關的證據鏈。
在鐵一般的證據前面,該公司負責人承認了違法事實,并主動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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