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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改變!最高法: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2023-06-06 17:25發(fā)布

        重大改變!最高法: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擔保,擔保合同無效

        來源:法務之家

        【導讀】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痹谝酝罡叻ㄔ旱牟门幸?guī)則中,該條規(guī)定被視為管理性規(guī)范,非強制性規(guī)范,公司對外擔保只要加蓋公司印章,原則上均認為有效,例如,最高法院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2)民提字第156號】中就認為:“上述公司法規(guī)定已然明確了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故其實質是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約束交易相對人。故此上述規(guī)定宜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范。對違反該規(guī)范的,原則上不宜認定合同無效。”

        但是,九民會議紀要實施后,對于公司對外擔保,裁判規(guī)則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裁判要旨】

        根據(jù)《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擔保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最高法民終114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潤達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新城十路11號(1)。

        法定代表人:鄭章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大權,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鄭章鈞,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杜樹霞,女,1972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郁道文,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水紅梅,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溫海濤,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龍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葉君,女,1982年9月23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龍泉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訓義,安徽坤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合肥中建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桃花工業(yè)園天都南路208號。

        法定代表人:王旺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永清,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青,北京泉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陸海洲,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青松,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麻夢云,女,1975年11月1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青松,安徽徽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廈禾路668號。

        法定代表人:谷濤,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磊,福建天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凌云,福建天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商舒君,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

        原審被告:高松,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是:

        一、湖北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貨款及資金占用費數(shù)額;

        二、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中建公司、陸海洲、麻夢云應否為案涉?zhèn)鶆粘袚WC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具體包括:1.本案應否追加海翼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2.本案應否就案涉貨款數(shù)額進行審計;3.本案應否對2012年《擔保承諾函》的正文手寫部分進行形成時間鑒定。

        一、關于湖北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貨款及資金占用費數(shù)額的問題

        1.關于貨款本金的認定

        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廈門廈工公司與潤達公司在2012年至2016年先后六次對賬,對歷年的應收賬款余額進行了確認,截止2016年6月30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貨款數(shù)額為145921579.17元。潤達公司上訴稱該確認函系其為配合廈門廈工公司財務做賬需要而簽訂,并非真實的欠款數(shù)額,僅系其單方陳述,并無證據(jù)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廈門廈工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認可“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潤達公司有還款及雙方存在一些三包服務費的抵扣金額合計11097714.88元,因此,本公司確認潤達公司拖欠貨款本金為134823864.29元?!睆B門廈工公司雖未提供證據(jù)證明11097714.88元還款的具體項目及明細,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是廈門廈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系其對相關法律事實的自認,亦與上訴人在二審庭審中的主張一致,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故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貨款本金數(shù)額為134823864.29元。

        2.關于資金占用費的認定

        根據(jù)《廈工應收賬款確認函》記載的數(shù)額以及案涉年度《廈工產(chǎn)品經(jīng)銷協(xié)議》約定的資金占用費數(shù)額、廈門廈工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潤達公司應付的資金占用費為:

        (1)截至2012年3月31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貨款為71661994元,該部分貨款的資金占用費自2012年3月31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四的標準計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2)截至2013年3月31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新增貨款為17040745.78元(88702739.78元-71661994元),該部分貨款的資金占用費自2013年3月3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3)截至2014年3月31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新增貨款為28091566.22元(116794306元-88702739.78元),該部分貨款的資金占用費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至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4)截至2015年3月31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新增貨款為10679134.04元(127473440.04元-116794306元),該部分貨款的資金占用費自2015年3月3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5)截至2016年6月30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的新增貨款為7350424.25元,該部分貨款的資金占用費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至實際還清之日止。

        二、關于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合肥中建公司、陸海洲、麻夢云應否為案涉?zhèn)鶆粘袚WC責任,以及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

        1.關于陸海洲、麻夢云的保證責任

        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陸海洲、麻夢云在2012年向廈門廈工公司出具了《擔保承諾函》,承諾為潤達公司在出具本擔保承諾函之前以及出具本承諾函時至2016年12月31日前與廈門廈工公司業(yè)務往來中對廈門廈工公司所承擔的一切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潤達公司與廈門廈工公司所簽訂經(jīng)銷協(xié)議及其附件中潤達公司應當履行的責任與義務以及潤達公司在雙方業(yè)務往來中所承擔的所有債務),在5000萬元最高擔保額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具體擔保范圍包括貨款、違約金、資金占用費、貼息、銀行費用及廈門廈工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擔保責任期間自潤達公司總債務額確定之日起5年。潤達公司的總債務額在上述約定期間屆滿或潤達公司與廈門廈工公司合作終止之日起確定。上述《擔保承諾函》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案涉貨款是截至2016年6月30日潤達公司尚欠廈門廈工公司貨款總額,屬于上述《擔保承諾函》約定的保證范圍,廈門廈工公司在2016年9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訴請陸海洲、麻夢云承擔擔保責任,并未超出擔保期間。但由于上述《擔保承諾函》為最高額保證合同,故一審判決陸海洲、麻夢云在5000萬元范圍內對本案訟爭貨款及資金占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2.關于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的保證責任

        根據(jù)一審查明的事實,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在2013年1月1日出具《擔保承諾函》,承諾為擔保函出具之前潤達公司與廈門廈工公司業(yè)務往來中對廈門廈工公司所承擔的一切責任與義務,以及本擔保承諾函簽署之后潤達公司與廈門廈工公司業(yè)務往來中對廈門廈工公司所承擔的一切責任與義務,包括貨款、違約金、資金占用費、貼息、銀行費用及廈門廈工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F(xiàn)潤達公司未依約支付貨款,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作為保證人應對貨款及資金占用費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對于廈門廈工公司與潤達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對賬確認的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應付貨款88702739.78元,應自2013年4月1日起算保證期間,廈門廈工公司至遲應在2016年4月1日前向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主張保證責任,但廈門廈工公司至2016年9月18日提起本案訴訟,對上述擔保人主張權利,就該部分債務而言已過保證期間,上述擔保人就該部分債務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故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依法應對訟爭貨款中46121124.51元的部分(截至2016年6月30日應付貨款134823864.29元-截至2013年3月31日應付貨款88702739.78元)及相應的資金占用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關于中建公司的保證責任。

        中建公司2011年出具的《第三方單位擔保書》雖然有沈紅霞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并蓋有中建公司的公章,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現(xiàn)廈門廈工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以中建公司名義為本案提供的擔保經(jīng)過了中建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的同意,故該擔保屬于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因此,《第三方單位擔保書》應當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廈門廈工公司未審查中建公司的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會決議,對案涉《第三方單位擔保書》無效負有過錯。同時,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擅自以公司名義出具案涉《第三方單位擔保書》且加蓋公司公章,存在內部管理不規(guī)范等問題,對于案涉《保證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兜谌絾挝粨烦鼍咧?,廈門廈工公司及時主張了擔保權利,并未超出中建公司的保證期間及訴訟時效,現(xiàn)因擔保合同無效,中建公司應賠償相應損失。故,中建公司對廈門廈工公司的貨款損失,應承擔債務人潤達公司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三、關于一審法院審理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

        ......

        二審案件受理費1126137元,由潤達公司負擔481471元(已交納),陸海洲、麻夢云共同負擔118134元(各負擔59067元,已交納),鄭章鈞、杜樹霞、郁道文、水紅梅、溫海濤、葉君共同負擔140034元(已交納),中建公司負擔159272元(已交納),由廈門廈工公司負擔22722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薛貴忠

        審 判 員 汪 軍

        審 判 員 杜微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潘 琳

        書 記 員 王 婷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2019]254號)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jīng)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guī)定,區(qū)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

        《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lián)擔保和非關聯(lián)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qū)別規(guī)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qū)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lián)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guī)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jīng)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lián)擔保,根據(jù)《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guī)定,也無論章程規(guī)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jù)《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guī)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shù)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jù)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況】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yè)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yè)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2)公司為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jīng)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

        (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yè)合作關系;

        (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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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允許,以房屋產(chǎn)權證書名義上登記在自己名下實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房屋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權人符合善意第三人條件的,應認定其取得該房屋抵押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裁定書(2019)最高法民申4188號...

          法定代表人越權擔保行為效力

          來源:其它 時間:2022-03-05 19:51

          我國2005年修訂公司法時,專門增設了《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在立法層面上肯定了公司的對外擔保能力,然而該條款僅規(guī)定了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程序性事項。 隨著現(xiàn)代經(jīng)濟生活中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行為日益增多,對...

          金融分支機構未經(jīng)授權擔保有效

          來源:經(jīng)濟糾紛 時間:2022-04-20 11:20

          【裁判要旨】1.企業(yè)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且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jīng)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yè)性時,屬于未經(jīng)批準、擅自從事經(jīng)常性的貸款行為,該行為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無效。2.擔保法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雖然規(guī)定企業(y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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