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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guī)中應當是如何理解(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么理解)

        2023-06-06 11:24發(fā)布

        法律法規(guī)中應當是如何理解(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么理解)

        1.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么理解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于“應當”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guī)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guī)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兩種形式。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性規(guī)范

        2.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應該怎么理解

        法律條文中的“應當”是和“可以”相對應的一個詞語;對于“應當”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須”,是一種強制性的規(guī)定;而“可以”可以理解為可為或可不為,是一種授權性的規(guī)定,可以進行選擇。

        “應當”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是指必須依照法律適用、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和排除適用的規(guī)范。主要分為義務性規(guī)范和禁止性規(guī)范兩種形式。

        例如: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擴展資料: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第十七條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性規(guī)范 。

        3.如何理解法律規(guī)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必須"、"應當"的理解,應該要把"可以"一起來講。

        "可以"、"必須"、"應當",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措辭的不同,表達的意義也不一樣。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

        在法律規(guī)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guī)范的角度說,是授杈性的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某種行為法律規(guī)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guī)范中屬于義務性的規(guī)范,規(guī)定的是一種責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zhí)行。 "應當',在法律規(guī)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zhí)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4.如何理解法律規(guī)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必須"、"應當"的理解,應該要把"可以"一起來講。

        "可以"、"必須"、"應當",是法律文書中常見的用語,措辭的不同,表達的意義也不一樣。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

        在法律規(guī)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guī)范的角度說,是授杈性的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某種行為法律規(guī)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必須'和'可以"正好相反。帶有'必須"的法律條文,在法律規(guī)范中屬于義務性的規(guī)范,規(guī)定的是一種責任。

        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所有的情況都加以考慮了,沒有例外和特殊,必須一律執(zhí)行。 "應當',在法律規(guī)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我國法律中的"應當'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就允許在執(zhí)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特殊和例外的存在。

        那種把"應當"和"必須'混為一談的看法是不正確的。

        5.法律、法規(guī)條文中規(guī)定的“應當”二字該如何理解

        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qū)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guī)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guī)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醫(y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y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yī)療風險、替代醫(yī)療方案等情況。““醫(yī)務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患者有要求了解病情和醫(yī)療措施權利”,這就意味著醫(yī)務人員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必須告知。如果不告知,就違反了相關的規(guī)定。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qū)別的。

        6.政策法規(guī)中的“應當”是什么意思,從法律方面解釋是不是“必須”

        您好:

        這個是法理學上的問題,嚴格意義上“應當”不可以解釋為“必須”。

        具體涉及到“法律規(guī)則的分類”和“法律規(guī)則的行為模式”(可以在法理學的著作上找到)。

        涉及“應當”二字的法律規(guī)則多是“義務性規(guī)則”,其“行為模式”多是“應為模式”。

        所以這類條款多是給主體設定義務的,“必須”和“應當”都表示了主體要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在法律規(guī)則中“必須”恰恰不能代替“應當”,這主要是——在程度上“應當”具有更多的彈性。

        “必須”具有無條件性,即不論主體的意愿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某種結果,因而“必須”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guī)范(即強義務)。

        而“應當”則是一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許在執(zhí)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弱義務)。

        而法律規(guī)則在適用上為了避免“過分的僵化,給予一定的彈性”,所以基本上所用的詞都是“應當”。

        而《民法通則》第6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很少見出現“必須”的條款,它能給出很好的啟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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