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公明是山西某煤業(yè)有限公司職工。
2017年4月4日下午17時下班后,宋公明和同事馬小富、原小朋一起乘坐劉小仁駕駛的汽車回家,路上在餐廳吃飯并飲酒,飯后繞道去接宋公明侄子薛子涵后,在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宋公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交警事故認定,司機劉小仁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宋公明、馬小富、原小朋、薛小涵無責任。發(fā)生事故時,宋公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2.73mg/100ml。
2017年5月27日,人社局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作出對宋公明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小編注:第16條第2項內容:(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宋公明家屬不服,訴至法院,2018年2月8日法院以人社局認定事實與法律、法規(guī)使用不符為由撤銷了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2018年5月3日,人社局再次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宋公明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同時存在第十六條第(二)項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注:第14條第6項內容:(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018年10月16日,宋公明家屬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宋公明下班后吃飯以及接其侄子的行為,屬于順便或附帶為之,符合社會情理和日常生活實際,未改變“下班途中”這個根本法律屬性,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宋公明等人當天下班后返家途中接其侄子薛子涵以及醉酒是否影響工傷認定的問題。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為,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社會生活經(jīng)驗分析,宋公明當天在下班后吃飯以及接其侄子的行為,屬于順便或附帶為之,雖然選擇的路線并非地圖上最近的回家路線,但宋公明順路接其侄子,符合社會情理和日常生活實際,未改變“下班途中”這個根本法律屬性,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豆kU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宋公明在發(fā)生事故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但其屬于乘車人,并非駕駛人,其死亡非因在工作時醉酒導致其失去判斷能力和反應遲鈍,而難以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對自己造成傷害,發(fā)生事故與宋公明是否飲酒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人社局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認為宋公明醉酒,認定宋公明不屬于工傷,屬于對該條款的機械理解,未能深刻理解立法本意。
綜上,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撤銷。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責令人社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關于宋公明的工傷認定決定。
人社局上訴:法院判錯了!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和目的都應當合理考量,不能無限擴張。宋公明不是侄子的監(jiān)護人,接侄子不是從事日常工作所需要的活動,怎能認定工傷?
人社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法院對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于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16]第29號)第六條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理解有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必須是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上,這一點本案訴訟參加人均沒有異議。但對于宋公明與同事下班后吃飯醉酒然后又繞道去接了其侄兒后回家,是否仍屬于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存在爭議。
上下班途中的時間和目的都應當合理考量,不能無限擴張。本案中,宋公明并非是其侄兒的監(jiān)護人,其侄兒也并非與其共同生活,接侄兒不是其從事日常工作所需要的活動。原審判決認為順路接其侄兒,符合社會情理和日常生活實際因此未改變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屬性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的在下班后任何“順便或者附帶為之”的行為只要“符合社會情理和日常社會實際”都可以認為是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這一理解規(guī)避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人社部的規(guī)范性文件對法規(guī)條款的限制性規(guī)定,是適用法律的錯誤。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維持《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審判決:宋公明醉酒后放任同事酒后駕車并乘坐,存在過錯,并且繞道去接侄子,并非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職工存在醉酒等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宋公明事發(fā)當天下午下班后搭乘同事車輛回家并在途中一起吃飯原本符合常理,但宋公明等在吃飯期間均有飲酒行為,且交警認定其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172.73mg/100ml,已經(jīng)處于醉酒狀態(tài)。
雖然事故發(fā)生時宋公明是乘車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并非是因其醉酒失去判斷能力或反應能力遲鈍而難以辨認或者控制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自身傷害,但在車輛駕駛人劉小仁也一同飲酒并到醉酒狀態(tài)的情形下,宋公明放任劉小仁繼續(xù)駕駛車輛并乘坐,存在過錯,其醉酒行為已經(jīng)明顯超出了應當認定工傷的合理范圍。
本案中宋公明乘坐劉小仁駕駛車輛繞道去接宋公明的侄子薛小涵,并非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jù)上述情況認定宋公明不構成工傷并無不當。人社局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一審判決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家屬申請再審:二審亂判!高院要為我們做主?。?/p>
宋公明家屬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理由如下:
1、“醉酒”不應一律成為認定工傷的阻卻條件。本案中宋公明酒后乘車,與事故的發(fā)生及其本人受到傷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申請人以其醉酒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屬于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適用。
2、工傷認定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判決以宋公明明知車輛駕駛人飲酒并到醉酒狀態(tài)而放任其繼續(xù)駕駛車輛并乘坐“存在過錯”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屬于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適用。工傷保險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情形而又不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就應認定為工傷。即使勞動者對事故的發(fā)生具有可歸責的主觀過錯,也不影響工傷認定的性質,用人單位和工傷認定機構均不能以勞動者自身具有過錯為由,否認應予認定工傷的結果。
3、二審判決所謂宋公明去接其侄子并非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屬于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根據(jù)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知,宋公明的侄兒薛小涵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平時由其祖母照看。宋公明下班途中順路接薛小涵回家,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屬于從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動。
高院裁定:下班吃完飯后繞道接其侄子的行為,與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且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不能認定為工傷
山西高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jīng)濟補償。《工傷保險條例》立法初衷在于最大可能地保障在工作中或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勞動者能及時獲得醫(yī)療救治、經(jīng)濟補償和職業(yè)康復的權利,以達到盡量減少損失、減輕損害后果的目的。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16〕29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均視為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綜合判斷職工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即,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考慮三個要素:一是目的要素,以上下班為目的;二是時間要素,上下班時間的合理性;三是空間要素,往返于工作地點和居住地的路線是否合理。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結合前述三個要素綜合分析且必須符合“合理性”,將“上下班目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作為“上下班途中”的重要考慮因素。
本案的關鍵在于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繞道是否屬于“上下班途中”。對于該問題的判斷應當視繞道的原因而定。如果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之合理路線的途中,應視為“上下班途中”。
結合本案證據(jù)以及社會生活經(jīng)驗分析,宋公明當天下班吃完飯后繞道接其侄子的行為,與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沒有必然聯(lián)系且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因此該繞道行為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并無不妥。
綜上,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來源:網(wǎng)絡
一審判決:擅自離崗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 二審判決: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對單位不公平 東莞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系胡老四所受案涉事故傷害能否構成工...
下班途中出車禍算工傷嗎下班路上出車禍也應該是算工傷的范疇。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員工受傷要被認定為工傷需具備三個條件:(...
案例一:下班去男朋友家周止若是鵝眉公司員工。2016年11月9日17時17分許,周止若在下班后前往男友張無計的居住地時,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周止若承擔事故次要責任。2017年9月21日,周止若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調查...
下班早退發(fā)生事故,申請工傷未獲支持是否下班途中,各方理解迥然不同 接到東莞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郭佳怡不服,于2015年11月11日來到東莞市第一法院,以自己及兩個女兒為原告,一紙行政訴訟狀,將東莞社保局告上法庭,同時將食品...
導 語眾所周知,下班途中遭遇人身意外屬于工傷,那么,下班早退途中出車禍,到底算不算工傷?事件原委四川省岳池縣人董某到廣東省東莞市打工,在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做保安。按照公司規(guī)定,員工在規(guī)定的下班時間前30分鐘內下班的視為早退,遲到或者早退超過3...
凌晨上班遇車禍怎么賠償:江蘇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潔員,本身工作時間從早上6點開始,但他為做好本職工作,每天提前到5點就來上班了。今年6月14日4∶40分,他騎電動車去上班,途中被一輛相向而行的快速行駛摩托車相撞,當場摔倒,左腿受傷,經(jīng)...
案 情 回 顧 張某系某公司職工。2014年2月8日,張某因私事未經(jīng)單位允許擅自離開門衛(wèi)值班崗位騎自行車外出,在返回單位的途中不幸發(fā)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潞螅瑥埬臣覍傧虍?shù)厣鐣kU行政部門提出工...
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的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一、你說的上班途中發(fā)生車禍,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是否可以同時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
陸某因家中有事,決定向所在公司請假1天。當天,陸某騎摩托車到公司遞交書面請假條,經(jīng)工段組組長批準、車間主任簽字同意后,離開公司回家,不料途中與一卡車相撞。受傷后的陸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后,陸某的親屬要求公司為其申報工傷認定,可公司認為陸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