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憲法第36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害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會道門、邪教組織雖然也以倡導某種"教義"為本組織從事活動提供指導,但其"教義"與正常的社會秩序是相悖的。盡管有些會道門、邪教組織將本組織的教義視為某一宗教或某幾種宗教的派生或支系,但在其"教義"指引下的活動已超出正常的宗教活動的范圍,因而不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即利用了一些群眾的文化水平低,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差等因素,利用了他們落后的世界觀和盲目的信仰,對正常的社會秩序予以破壞,妨害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統(tǒng)一、正確、有效地實施。
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對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行為。
所謂國家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頒行的法律,如憲法、民法、刑法、法官法、國家安全法等。所謂行政法規(guī),是指國務院及其所屬機關根據(jù)憲法、法律等依法所制定和頒布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一般采用條例、辦法、規(guī)則、決議、規(guī)定、命令、指示等形式。所謂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及公民對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運用和實現(xiàn),既包括行政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適用法律、法規(guī),以保證其實施的活動,即法的適用或稱執(zhí)法、司法活動,又包括所有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國家公職人員和全體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guī),從而使得其得已實現(xiàn),即法的遵守。簡言之,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即為執(zhí)法、司法和守法。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所進行的必須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如果不是破壞國家法律、法規(guī)實施,而是致人死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宣傳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則應以他罪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強奸罪,詐騙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等治罪科刑。
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必須是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為組成、建立會道門、邪教組織而開展的鼓動、俏集、糾合他人參加,草擬組織規(guī)程、紀律等活動,如創(chuàng)設會道門、邪教組織;恢復已查禁的會道門、邪教組織;發(fā)展教徒、道徒,招收會員,秘密設壇、設點;等等。所謂利用,是指依靠、憑籍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力量進行活動,如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謠言,蠱惑人心;稱孤道寡,封王拜相;鼓動他人尋求極樂或者逃避現(xiàn)實等。所謂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進行破壞活動,則主要是指:傳播封建迷信,攻擊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造、散布 "人類將遭受大劫"、"地球即將毀滅"等謠言,制造混亂,抗拒、干擾執(zhí)法、司法活動;從事諸如"升天"、"尋主"等迷信宗教活動,鼓動群眾放棄工作、生產(chǎn)、學習,逃避現(xiàn)實,消極處世,抗拒法律、法規(guī)實施等待。所謂會道門,是會門、道門等封建迷信活動組織的總稱。包括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后天道、大刀會、哥老會、青紅幫等反動封建迷信組織。所謂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在我國,目前已出現(xiàn)了諸如呼喊派、新約教會、觀音法門、天父的女兒、門徒會、靈教、靈仙真佛字、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所謂迷信則是指會道門、邪教組織外的非組織的迷信活動,如占卜、算命、測字、祈雨、討圣水、做道場、燒香拜佛、治病驅邪、看陰陽風水等活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jié)。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l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79次會議、l999年10月8口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九屆第47次會議通過)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shù)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進行活動,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妨害,但行為人主觀不具有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目的,不構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0月20日以法檢〔1999〕18號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實施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所列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1999 年 10 月 30 公布的《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2 條的規(guī)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 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 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 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 被有關部門取締, 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 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4) 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5)出版、印 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 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2001 年 6 月 4 日公布、同年 6 月 11 日起實施的 《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二)》第 1 條規(guī)定,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 規(guī)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制作、傳播邪教傳單、圖片、標 語、報紙 300 份以上,書刊 100 冊以上,光盤 100 張以上,錄音、錄像帶 100 盒以上的;
(2)制作、傳播宣揚邪教的 DVD、VCD、CD 母盤的;
(3)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制 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
(4)在公共場所懸掛橫幅、條幅,或者以書寫、噴 涂標語等方式宣揚邪教,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5)因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制作、傳播的;
(6)其他制作、傳播邪教宣傳品, 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jù)解釋第 13 條的規(guī)定,這里的“宣傳品”,是指傳單、標語、 噴圖、圖片、書籍、報刊、錄音帶、錄像帶、光盤及其母盤或者其他有宣傳作用 的物品。所謂“制作”,是指編寫、印制、復制、繪畫、出版、錄制、攝制、洗 印等行為。所謂“傳播”,是指散發(fā)、張?zhí)⑧]寄、上載、播放以及發(fā)送電子信 息等行為。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j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的規(guī)定,應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團結、教育絕大多數(shù)被蒙騙的群眾,依法嚴懲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在依法處理邪教組織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分子區(qū)別開來。對受蒙騙的群眾不予追究,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堅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條第一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的決定》 (2000.12.28)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組織邪教組織、聯(lián)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10.30)
為了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人民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取締邪教組織、防范和懲治邪教活動。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特作如下決定:
二、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團結、教育絕大多數(shù)被蒙騙的群眾,依法嚴懲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在依法處理邪教組織的工作中,要把不明真相參與邪教活動的人同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非法活動、蓄意破壞社會穩(wěn)定的犯罪分子區(qū)別開來。對受蒙騙的群眾不予追究。對構成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和骨干分子,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18號)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二條 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一)聚眾圍攻、沖擊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二)非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沖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jīng)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xù)進行邪教活動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
(五)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組織標識的;
(六)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行為的。
實施前款所列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fā)展成員的;
(二)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三)出版、印刷、復制、發(fā)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 教組織標識,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巨大的;
(四)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條 對于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 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奈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9·10·20 法釋 〔1999〕18號)
第九條 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犯罪活動的組織、策劃、指揮者和屢教不改的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釋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有自首、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受蒙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并已退出和不再參加邪教組織活動的人員,不作為犯罪處理?!?/p>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xiàn)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jīng)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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