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又稱期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出租人配備船員的船舶,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間內(nèi),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涉及雙方權利義務往來的電報、電傳以及信函均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
定期租船合同下,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出租人,其負責配備船長和船員,承擔船舶航行和內(nèi)部管理事務,并負擔有關費用的支出;另一方當事人是承租人,其承擔船舶調(diào)度和營運管理,并負擔船舶營運費用的支出。因此,定期租船合同所調(diào)整的是當事人雙方對船舶出租和使用的關系,具有明顯的船舶租賃特征。
但是由于船舶是海上運輸工具,承租人租用船舶無論是直接運送自己的貨物,還是承運第三人的貨物,均會產(chǎn)生貨物運輸關系,且定期租船合同下,船舶絕大部分的支配權、管理權均屬于出租人,不同于一般的財產(chǎn)租賃,故定期租船合同中有許多條款是直接規(guī)定貨物運輸?shù)模虼嗽谝欢ǔ潭壬象w現(xiàn)出運輸合同的特征。
定期租船合同下簽發(fā)的提單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僅具有貨物收據(jù)和物權憑證的作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由租約確定。一方不得以提單的記載作為違約的抗辯。當提單權利人為第三人時,出租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以提單記載確定,出租人不得援引租約的約定。在實踐中,出租人為避免該情況的發(fā)生,通常在提單上加入一條租約并入條款,將租約的內(nèi)容并入提單,賦予租約約束提單持有人的法律效力。
根據(jù)定期租船合同的定義,可以看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出租人提供配備船員的船舶。
這一點是與光船租賃的主要區(qū)別,正由于出租人負責配備船員,因此也就必須負責船員的工資、給養(yǎng)、船舶的維修保養(yǎng)、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險等費用,并享有船舶所有權和管理權。而承租人則負責燃料、淡水、港口使用、貨物裝卸等費用,并享有船舶調(diào)動權和經(jīng)營權。
2、按約定租期支付租金。
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租金是根據(jù)租期和船舶狀況來確定的,因此這與提單運輸,航次租船合同不同。
3、按約定用途使用船舶。
雖然定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都有約定運載的貨物,但前者通常只約定一個大的貨物種類而不詳細列明,而后者則約定具體的貨物種類。
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特征較多,了解清楚有助于維護自身利益。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到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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