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現(xiàn)場、最高檢、最高法
近年來,在依法履職過程中,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fā)生,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民警執(zhí)法權威,保障民警更好地履行保護人民群眾的職責,公安部1月10日在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相關情況。
根據刑法規(guī)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為準確貫徹執(zhí)行刑法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對此類案件的定性和處罰,《指導意見》對適用暴力襲警的情形、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等內容予以明確規(guī)定。
《指導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直接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直接攻擊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于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于襲警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
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等手段惡劣;造成民警輕微傷、警用裝備嚴重毀損、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指導意見》規(guī)定,對于駕車沖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指導意見》規(guī)定,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jié)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指導意見》還明確了對民警非工作時間履職和非執(zhí)行職務期間的保護。《指導意見》規(guī)定了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zhí)行職務。還規(guī)定了在民警非執(zhí)行職務期間,因其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的定罪處罰原則,加大對民警的保護力度。
《指導意見》要求,公檢法機關加強協(xié)作配合,依法開展對此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確保案件得到及時處理,準確定性,犯罪分子得到依法嚴懲。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于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對于襲警犯罪,從嚴把握從寬幅度。
同時,《指導意見》規(guī)定,人民警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正確履職,特別是要規(guī)范現(xiàn)場執(zhí)法,以法為據、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 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人民警察代表國家行使執(zhí)法權,肩負著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維持司法秩序、執(zhí)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職責。
在依法履職過程中,人民警察遭受違法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擊報復的事件時有發(fā)生,一些犯罪分子氣焰囂張、手段殘忍,甚至出現(xiàn)預謀性、聚眾性襲警案件,不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破壞國家正常管理秩序。
為切實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維護民警執(zhí)法權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決定,制定本意見。
一、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guī)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醉酒的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對襲警情節(jié)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條規(guī)定的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三、駕車沖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
四、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zhí)行職務。
六、在民警非執(zhí)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guī)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jié)酌情從重處罰。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協(xié)作配合,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快速處理、準確定性、依法嚴懲。
一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處置、批捕、起訴、審判工作。民警對于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并根據現(xiàn)場條件,妥善保護案發(fā)現(xiàn)場,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偵查辦理襲警案件的民警應當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民警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儀和周邊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在場人員證人證言等證據,查清案件事實。
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鑒定。在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依規(guī)使用武器、警械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jié)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于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盡快予以批捕、起訴。
對于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
二要依法適用從重處罰。暴力襲警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于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zhí)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對襲警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不適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調解。
對于構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給予民事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jié)的,在酌情從寬時,應當從嚴把握從寬幅度。對犯罪性質和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雖具有上述酌定從寬情節(jié)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依法不予從寬處罰。
三要加強規(guī)范執(zhí)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人民警察要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標準正確履職,特別是要規(guī)范現(xiàn)場執(zhí)法,以法為據、以理服人,妥善化解矛盾,謹慎使用強制措施和武器警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加大法制宣傳教育力度,對于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視情通過新聞媒體、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情況,澄清事實真相,并結合案情釋法說理,說明襲警行為的危害性。
要適時公開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向社會揭露襲警行為的違法性和嚴重危害性,教育人民群眾遵紀守法,在全社會樹立“敬畏法律、尊重執(zhí)法者”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
各地各相關部門在執(zhí)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各自上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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