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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糾紛已判決能否轉為詐騙

        2023-06-06 17:31發(fā)布

        合同糾紛已判決能否轉為詐騙

        一、合同糾紛已判決能否轉為詐騙

        如果要定詐騙還需要看是否滿足詐騙的構成要件。合同糾紛和合同詐騙是有區(qū)別的。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理論標準

        關于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在這個難題上惟一可以依據的是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答(試行)》(以下簡稱《解答》)。該《解答》對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上主要有以下幾點規(guī)定:

        第一,明知自己并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雖經過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物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按詐騙罪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經過對方索取,已將所騙財物歸還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

        第三,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后,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二)區(qū)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的實踐標準

        上文中論述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本質區(qū)別與理論標準,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四點:

        1.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指合同的當事人有按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卻與一方或數方簽訂大大超過自己履約能力的合同,那么行為人簽訂合同的主觀目的往往是為了騙取對方財物。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一般都具有履約能力,即使在履約能力上有某種程度的欺詐,也是以具有大部分履約能力為前提條件的,只是對其履約能力有一些夸張而已。

        判斷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不能僅看簽約時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客觀實際條件。有時行為人在簽約時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條件,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一定的生產能力和經營收入,或者第三者提供幫助,能找到確實可靠的貨源或資源,同樣應認為具有履約能力。但是,這些因素必須是確實可靠的,而不是一種動搖不定的虛假的可能性。讓我們看一個騙取預付款的合同詐騙罪案例:被告人韓某1984年12月底,受開發(fā)總公司經理王某的委托,為該公司辦理業(yè)務,被告人韓某明知該公司根本沒有鋼材卻對某市企業(yè)公司業(yè)務員張某謊稱可以為其提供鋼材,并與張簽訂了1份200噸鋼筋的供貨合同,騙取該企業(yè)公司預付貨款人民幣20萬元,從中提出現(xiàn)金1.5萬元,據為已有。這個案例中的謊稱許諾就是一種動搖不定的虛假的可能性。

        2.看行為人有無履約行為。合同雙方都是通過履行各自的義務,去行使各自的權利,以實現(xiàn)各自的經濟目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只想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獲得某種利益,那么這種利益的獲得就是不正當的。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行為人利用欺騙手段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后,他的精力就用在怎么樣把合同定金、預付款或合同標的物騙到手,一般不去為履行合同作努力,即使有一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不過是為了掩人耳目,決不是誠心誠意地按合同規(guī)定完全徹底地履行合同,履行一小部分合同的目的是為騙更大的錢財作掩護。而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一般都是積極認真地去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即使在簽訂合同時有某種程度的夸大其履約能力的欺詐行為,但在合同簽訂后,往往是想方設法,盡各種努力去履行所簽合同。即使作了種種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這也不是行為人的本意,行為人是想通過履行合同來達到一定的經濟目的,決不是想非法占有對方財物。

        3.看簽約后財物的流向。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旦依照合同的約定取得標的物,或者對方給付的預付款、定金之后,當事人都會把它們投入正常的經營活動之中,為在合同期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作努力。而對于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來說,他們把簽訂合同看做是騙取財物的一種手段,他們簽訂合同的著眼點就在于騙取對方的貨款、貨物或者定金和預付款。因此,一旦他們取得對方的款物,就會將它們用于非正常途徑,根本不會把這些款物用于履約行為中去。犯罪分子往往把騙到手的款物挪作他用,或者供個人大肆揮霍,甚至用于拆東墻補西墻的連環(huán)詐騙當中。有些行為人雖然也把款物的一部分花在履約行為中,卻將大部分的財物挪作它用,其目的還是為了敷衍對方,以掩蓋其騙取財物的真正目的。

        4.看行為人事后是否真正愿意承擔賠償責任。行為人的事后態(tài)度,也是區(qū)分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詐騙故意的重要標志。一般來說,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因自己的過錯而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一般不推卸責任,會采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來減少對方的經濟損失,或適當賠償對方的損失。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則不管其行為給對方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決不會主動積極地采取措施來彌補,而是編造各種借口搪塞,或者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法敷衍了事,或者干脆攜款潛逃。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合同糾紛雖然已經判決了,但是如果符合詐騙的條件一樣是可以去法院進行起訴的,法律是講究公平公正。以上這些律聊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如果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律聊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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