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典型意義
提醒:
什么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
被執(zhí)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zhí)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guī)避執(zhí)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zhí)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zhí)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判決書原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贛08民終110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學敏,男,1987年9月18日生,漢族,住遂川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錦騅,江西吉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省捷邦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縣泉江鎮(zhèn)新城家園C區(qū)6棟四單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朱國慶,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霞,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袁學敏因與被上訴人江西省捷邦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邦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遂川縣人民法院(2016)贛0827民初6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袁學敏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捷邦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619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6357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捷邦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捷邦公司以其在入職時未向公司說明其系被法院執(zhí)行的失信人員為由將其辭退,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剝奪其勞動的權利;2、其在休息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已提供相應的考勤證據,而捷邦公司拒不提供員工考勤記錄,依法應當承擔責任,支付加班工資。
捷邦公司辯稱,根據員工手冊,加班需要公司批準,對袁學敏提供的考勤表真實性不認可;袁學敏作為失信人員,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無法勝任工作,解除與其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原判正確,請予維持。
袁學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捷邦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4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800元、休息日加班工資6194元、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工資6357元,共計22751元;本案訴訟費由捷邦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29日,袁學敏、捷邦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捷邦公司聘用袁學敏任項目部司機,期限為3年,月工資3400元。2016年1月,捷邦公司安排袁學敏出差卻無法為其訂購機票,經查詢得知其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捷邦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學敏發(fā)出《辭退信》,解除與袁學敏的勞動關系。遂川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4月18日對雙方的勞動爭議作出了裁決,袁學敏不服故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信譽是企業(yè)的生命,也是企業(yè)能正常進行商業(yè)活動的根本保證。一個企業(yè)的信譽需要全體有信譽的員工共同建立,一個失信的企業(yè)員工代表企業(yè)對外從事或間接從事商業(yè)活動時,因其失信的身份必定會給該商業(yè)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進而損害企業(yè)的經濟利益。袁學敏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其隱瞞該身份入職捷邦公司從事司機崗位,違反了捷邦公司的管理制度,且因該失信被執(zhí)行人身份已使捷邦公司無法為其訂購機票影響了工作安排,因此捷邦公司解除與袁學敏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袁學敏也無證據證明其加班的事實。故對袁學敏的訴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袁學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袁學敏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查明,袁學敏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間休息日加班27天(2015年4月11、25、26日,5月9日,6月6、21、22、27、28日,7月4、5、11、12、25、26日,8月1、2、22日,9月4、5日,10月4、5、6、7、18日,12月13日,2016年1月10日),加班工資為8441元(3400元÷21.75天×27天×200%),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5天(2015年6月20日端午節(jié)、9月3日抗戰(zhàn)勝利70周年紀念日、10月1-3日國慶節(jié)),加班工資為2345元(3400元÷21.75天×5天×300%),加班工資共計10786元。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袁學敏作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其入職捷邦公司時應當依照公司規(guī)定如實履行告知義務,以便公司進行相應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現(xiàn)因其失信被執(zhí)行人身份原因導致捷邦公司無法為其安排工作,事實上已達到無法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捷邦公司因此解除與袁學敏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袁學敏要求捷邦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但袁學敏在捷邦公司工作期間加班,捷邦公司依法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捷邦公司辯稱袁學敏未加班,但卻不積極履行其應當承擔的舉證義務,至今未提供公司考勤表等證據加以證明,相反袁學敏已提供了相應的考勤表證實加班事實,故袁學敏要求捷邦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請求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袁學敏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遂川縣人民法院(2016)贛0827民初660號民事判決;
二、江西省捷邦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袁學敏加班工資10786元;
三、駁回袁學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合計20元,由袁學敏負擔10元,江西省捷邦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思銘
代理審判員 羅良華
代理審判員 陳利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劉 娟
來源:《勞動法觀察與研究》、江西法院網、法律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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