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8日,原告永年縣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心(委托人)與工商銀行永年支行(受托人)、被告永年縣趙某娛樂有限公司(借款人)三方簽訂一般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工商銀行永年支行接受永年縣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心的委托,向趙某公司發(fā)放貸款100萬元。合同還約定,委托人自行監(jiān)督借款人對委托貸款資金的使用,委托人有權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貸款本息或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11月26日,原告通過工商銀行永年支行向被告轉款100萬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除給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外,尚欠借款100萬元及部分利息未還。原告經多次催要無果,遂將被告訴至永年縣人民法院(現為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焦點
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受托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審理結果
永年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資金100萬元,委托工商銀行永年支行發(fā)放給被告使用,三方分別作為委托人、受托人及借款人簽訂了一般委托貸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對該合同均無異議,三方之間建立起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且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根據該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的約定,原告作為委托人直接向作為借款人的被告收取利息、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并有權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貸款本息或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故原告是本案適格訴訟主體。結合原告提交的工商銀行永年支行進賬單,能夠確認原告在委托貸款借款合同簽訂后已向被告履行交付借款100萬元的義務,本案借貸事實清楚,無須貸款受托人工商銀行永年支行參加訴訟。對此,永年法院作出判決,判定被告永年縣趙某娛樂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永年縣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中心借款100萬元,并按照約定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理評析
本案系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在于本案是否需要追加受托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我國《合同法》中并未對該類型合同作出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96年版)第七條規(guī)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fā)放、監(jiān)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理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應參照該條規(guī)定對涉案合同進行審查。
委托貸款合同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兩種:雙方協議的委托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托貸款。雙方協議的委托貸款由資金提供人(委托人)與銀行(受托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及銀行(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構成,委托人與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分別在兩個合同中約定;三方協議的委托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資金提供人(委托人)、銀行(受托人、貸款人)與借款人的權利義務均在一個合同中約定。審判實踐中,從事委托貸款的委托人多為非金融企業(yè),借款人則多為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yè),《貸款通則》中規(guī)定委托人為“政府部門、企事業(yè)單位及個人”,但對委托人的主體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規(guī)定。因此,只要委托協議系委托人、受托人(貸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此類合同應作有效合同處理。
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中存在兩個合同關系:委托人與受托銀行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受托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借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時,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張債權,而應由受托銀行主張,受托銀行實行債權后轉交委托人。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委托貸款合同糾紛因借款人不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受托銀行又怠于履行協助義務而產生。對此,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guī)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和第三人。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筆者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一般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委托人有權直接向借款人催收委托貸款本息或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被告對此明確知曉,所以,原告有權直接起訴被告主張債權,本案借貸事實清楚,無須貸款受托人永年工行參加訴訟。
來源:河北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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