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A某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B某借款15萬元并于2018年6月21日與B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月息為4500元/月,《借款合同》還約定,借款期間,A某同意每月23日前向B某支付管理服務費7500元。同日,B某向A某提供了借款15萬元。2018年11月12日,B某申請仲裁稱,借款期滿后A某僅向其支付了23000元的利息,故其有權(quán)要求A某償還15萬元的借款本金并按每月4500元的標準向其支付利息。A某則稱,其是按照月息8分的標準共計向B某支付了39000元的利息。而B某則認為其中有16000元系A某向其支付的管理服務費而非利息。
爭議焦點:A某向B某所轉(zhuǎn)款項中的16000元能否認定為A某向B某支付的利息?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除了利息外,經(jīng)常還會出現(xiàn)中介費、管理費、顧問費等其他費用,或者直接約定借款利率中包含中介費等其他費用,對于這類在借款關系中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固定費用,其性質(zhì)應如何認定?借款人能否要求以此類費用抵扣利息?以下小編將結(jié)合有關案例的裁判意見進行簡要分析。
▼有 關 規(guī) 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shù)美麨橛梢蟪鼋枞朔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有 關 案 例
1.節(jié)選自(2015)東民二初字第723號案判決意見:
在該借款合同中,原告衡東至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與被告陽杰形成居間關系,原告衡東至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已促成借款合同成立,故被告陽杰應當向原告衡東至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居間報酬即中介費,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借款月中介費為借款金額的0.66%,故中介費共計3960元,被告已支付中介費330元,故被告陽杰應支付原告衡東至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中介費3630元。
2.節(jié)選自 (2015)高新民初字第4362號案判決意見:
被告趙珂、李倩于2014年1月16日至6月16日期間每月向原告支付的52500元,與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利率標準和《定向融資委托合同》約定的融資中介費的標準一致,原告汪躍敏受融資中介費權(quán)利人謝穎的委托收取中介費,且該《借款合同》利息及融資中介費部分已履行完畢,故對被告趙珂、李倩主張2014年1月16日至7月13日每月向汪躍敏支付的52500元包含本金和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3.節(jié)選自(2016)蘇民終845號案判決意見: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國家銀行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即構(gòu)成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貸關系中除約定利率外,還約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固定回報、中介費等費用的,應視為對利息的約定,利息、固定回報、中介費等合計以后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其超出部分因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無效。本案中,遠大公司與于建軍在約定銀行利息的同時還約定了固定回報、中介費,故固定回報、中介費應視為對利息的約定,其總和不應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
4.節(jié)選自(2014)黑高商終字第30號案判決意見:
本案中,案涉《借款協(xié)議》雖在月利率5%后括號注明包含中介費2.8%,但該“中介費2.8%”的性質(zhì)亦應屬于利息的性質(zhì),其利率總額為年利率60%(月利率5%×12個月)已超過依法應予保護的法定利率標準。雖然劉殿義主張案涉借款利率中所包含的“中介費”系其為案外人張亞娟代收,但根據(jù)前述查明的事實,案涉《中介協(xié)議》系劉殿義與案外人張亞娟簽訂,借款人上遠公司并非該居間合同的締約主體,其不負有給付該筆“中介費”的義務,且居間合同與民間借貸合同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出借人劉殿義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向借款人上遠公司主張“中介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劉殿義主張按月利率5%預先扣除的75萬元中包含中介費42萬元應計入本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確定案涉本金數(shù)額為675萬元正確。
5.節(jié)選自(2017)鄂0202民初2829號案判決意見:
借款協(xié)議同時約定借款月利率和中介費,實質(zhì)是變相提高借款利息,其總和不應超過年利率36%,對于被告賀祖欽已經(jīng)償還的利息90500元,因被告賀祖欽已自愿履行完畢,原告亦已接受,系當事人的自主行為,本院予以確認。經(jīng)計算,被告賀祖欽支付的利息90500元(按年利率36%計算)已支付至2015年11月22日止,此后再未支付利息。雖借款協(xié)議約定逾期還款違約金為日2.5‰,但原告在起訴時自愿調(diào)整為按月利率2%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民間借貸中“中介費”是否等同于利息?
從以上案例的判決意見可以看出,在法律實踐中,裁判機構(gòu)關于民間借貸中“中介費”的性質(zhì)一般有兩種認定思路:
1為居間報酬
在“中介費”被認定為居間報酬的情形下,一般要么是借款合同中同時存在居間和借貸兩個法律關系,要么是借款人與中介方另外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且事實上存在第三方個人或者機構(gòu)作為中介促成出借人和借款人訂立借款合同,中介費一般也直接由中介方收取,或者像上述案例2中的中介方委托出借人收取。當然,在中介方委托出借人收取中介費的情形下,出借人應提供委托函等證據(jù)予以證明,若沒有書面委托收款的證據(jù),特別是借款人否認其向出借人支付的款項中包含中介費的,裁判機構(gòu)應充分結(jié)合有關合同的約定及其他證據(jù)進行認定。
2為借款利息
在上述案例3、案例4和案例5中,人民法院都傾向于將借款合同中的“中介費”認定為利息,經(jīng)分析可知,上述三個案例存在以下幾個共同點:第一,借款合同中同時約定了利率和“中介費”;第二,約定由借款人直接向出借人支付“中介費”且借款人并未與中介方形成居間合同關系;第三,約定的利率和“中介費”標準之和均超過了年利率36%的標準。因此,若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裁判機構(gòu)一般傾向于將“中介費”認定為利息。這是因為,若結(jié)合個案的證據(jù)無法認定借款人與中介方的居間合同關系真實有效存在,則一方面,借款人并不負有支付中介費的義務,另一方面,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中介費”“管理費”等費用實際同利息一樣,均是借款人為借款支付的對價,且出借人往往欲以約定中介費等費用的方式變相提高借款利息。
那么,在“中介費”被認定為借款利息而借款人已經(jīng)支付了部分款項的情形下,對于借款利息部分應如何認定呢?
小編認為,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若合同約定的中介費和利息標準之和超過了年利率36%的標準,則對于借款人已付的款項,應按照年利率36%的標準計算借款人已付利息的時間段,如上述案例5中,人民法院認定被告賀祖欽支付的利息90500元按年利率36%計算已支付至2015年11月22日?;氐轿氖椎陌咐?,A某向B某所轉(zhuǎn)款項中的16000元應認定為A某向B某支付的利息,由于管理費和利息標準之和為年利率96%,遠遠超過了年利率36%的標準,故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應計入A某按照年利率36%已向B某支付的利息部分,故A某已經(jīng)按照年利率36%的標準向申請人支付了39000元的利息,也即支付了自借款之日2018年6月24日起共計8.7個月的利息(39000元÷3%÷15萬元=8.7)。
(上述文章內(nèi)容僅代表小編個人觀點,不代表裁判立場)
感謝閱讀
END
文章來源:廣州仲裁委員會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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