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質保金應退還承包人,無需等到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屆滿,質量保修期內(nèi)如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發(fā)包人仍可向承包人主張維修。
案例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936號
各方當事人
原告(承包人,被上訴人):河北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建設集團”)
被告一(發(fā)包人,上訴人):天津國華信達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
被告二(保證人,上訴人):邯鄲市華信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邯鄲華信集團”)
案情簡介
2014年6月30日,華信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河北建設集團簽訂《施工合同》,并于2014年11月11日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河北建設集團承包華信公司天津華信總部研發(fā)中心項目,并于2014年9月1日進場施工,因項目工程遲遲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等因素,河北建設集團2015年1月28日停止施工。停工前,樁基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土方開挖進行了部分施工。
《施工合同》約定,剩余3%結算價款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兩年后14日內(nèi)付清。河北建設集團于2016年6月29日向天津高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華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確認其有權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天津高院作出判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華信公司給付河北建設集團工程款本金40904972.47元及利息,河北建設集團在華信公司欠付其工程款的范圍內(nèi)對涉訟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華信公司、邯鄲華信集團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認為保證金不應退還
一審法院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華信公司支付河北建設集團全部工程款是錯誤的,未考慮到工程的保修期和質量保證金,應改判工程款中的1116342.19元(質量保證金)的履行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2年14日內(nèi)支付給河北建設集團。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26條,因本案訴爭工程尚未竣工,故依法依約均應扣除質量保證金,暫不支付。
河北建設集團辯稱
《施工合同》解除,雙方關于質量保證金的約定條款也已經(jīng)解除,當事人無需再履行該項合同義務。而且,合同解除并不影響河北建設集團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負有在最低保修期限內(nèi)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最高院認定
由于華信公司未能取得施工許可證、未能按期交付后續(xù)施工圖紙致使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xù)履行,且無證據(jù)表明已完工程存在質量不合格問題…。雙方當事人關于最后剩余3%價款支付問題的約定,本意是要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辦理結算并根據(jù)結算支付價款?,F(xiàn)工程尚未完工、合同已經(jīng)解除,結合一審法院查明和認定的本案實際情況,加之華信公司支付全部已完工程款后,并不影響其在質量保修期內(nèi)如發(fā)現(xiàn)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仍然可以依法向河北建設集團主張權利…。
律師點評
在建設工程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法律規(guī)定未對質保金是否應退還有明確規(guī)定,各地裁判者對該問題仍有較大爭議,甚至最高院本身對該問題也未形成統(tǒng)一共識。如同一年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終231號一案認為:“…涉案房屋竣工至一審判決作出時尚不滿兩年,故一審判決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認定質保金的返還比例為60%,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湖南建工關于原審判決認定質保金返還比例有誤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剩余質保金可在到期后另行處理?!?/p>
筆者認為,通說認為質量保修義務屬于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不管合同解除還是合同無效,施工單位均需要承擔法定工程質量保修義務。而質保金本質上是保修義務的擔保,系產(chǎn)生于合同約定。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結算條款有效,其他條款均解除。質保金條款不屬于結算條款,屬于擔保條款,因此在合同解除前提下,質保金條款也隨之解除。前述不支持退還保證金的案例,是將“保修法定義務”與“作為法定義務保證的保證金”混為一談。
本案中,最高院正確的將兩者進行分離,認定施工合同解除后不應再按施工合同約定扣除工程質保金,質保期內(nèi)如果出現(xiàn)質量問題,建設單位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本文作者:尹陽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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