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________ (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 (以下簡稱賣方),根據(jù)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第一條 貨物名稱及規(guī)格:____________
第二條 質量和數(shù)量的保證:____________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12個月。
第三條 單位:________________數(shù)量:________
第四條 生產(chǎn)國別和制造廠商:____________
第五條 包裝:____________
第六條 單價:________________總值: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guī)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shù)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fā)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fā)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guī)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fā)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fā)貨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fā)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第八條 裝運口岸:_______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shù)量、發(fā)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fā)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公司。
2.航空郵包:____________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jù)給買方。
3.發(fā)票5份,注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fā)票應分開,細節(jié)應根據(jù)合同辦理)。
4.由制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5.由制造廠開出的數(shù)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6.在裝運之后,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jié)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后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公司。
第十條 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 天。
第十二條 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第十三條 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自理。
□由賣方投保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交貨條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 索賠:
在貨物到達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內,若發(fā)現(xiàn)商品的質量、規(guī)格或數(shù)量不符合合同之規(guī)定,則買方憑________檢驗局頒發(fā)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險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責任。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xiàn)損壞,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fā)之檢驗證書為依據(jù),提出索賠要求。根據(jù)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14天內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簽發(fā)的事故證書給買方,作為證據(jù)。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xù)超過10個星期,則買方有權取消合同。
第十七條 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guī)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jīng)協(xié)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shù)按7天算。若賣方超過本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時間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第十八條 仲裁:
凡因執(zhí)行本協(xié)議所發(fā)生的一切爭執(zhí),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能獲得解決,則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jù)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后生效,中英文正本各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據(jù),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買方: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賣方的主要義務: 1.交付貨物 1)交貨的地點 2)交貨的時間 2.質量擔保 1)適用于通常的使用目的 2)適用于特定目的 3)與樣品或樣式相符 4)在包裝上的要求 3.權利擔保 1)所有權擔保 2)知識產(chǎn)權擔保 4.交付單據(jù) 交付各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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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程序上說,涉外仲裁案件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章有關仲裁的規(guī)定。從實體上說,涉外仲裁案件的法律適用由仲裁庭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在一般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案中,經(jīng)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