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大有豐公司與大有豐醬園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因大有豐醬園將商標轉讓至信鑫公司而未實際履行。在合作協(xié)議未撤銷的情況下,大有豐公司在多個類別注冊“歸德大有豐”“大有豐”等商標是否屬于采用不正當手段?
案號:
一審:(2018)京73行初2318號
二審:(2019)京行終1100號
二審合議庭:
謝甄珂 孫柱永 俞惠斌裁判要旨:
大有豐公司與大有豐醬園雖簽有《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但在明知合作關系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百余件商標,且其中有數(shù)十件均與“大有豐”商標或商號相關,其主觀意圖也難謂正當,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附二審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9)京行終110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大有豐食品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審第三人:商丘市雎陽區(qū)信鑫中小企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上訴人河南大有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大有豐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8)京73行初231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大有豐公司。
2.注冊號:11182741。
3.申請日期:2012年7月9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
5.標志:歸德大有豐。
6.核定使用商品(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飯店;自助餐廳;快餐館;茶館;酒吧服務;旅游房屋出租;養(yǎng)老院;日間托兒所(看孩子)。
二、引證商標
(一)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信鑫公司。
2.注冊號:651437。
3.申請日期:1992年7月24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7月27日。
5.標志:歸德大有豐。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醬腌菜。
(二)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信鑫公司。
2.注冊號:3391150。
3.申請日期:2002年12月3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11月6日。
5.標志:歸德大有豐。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類):腐乳;泡菜;腌制蔬菜;番茄汁;大頭菜;蔬菜罐頭;果醬;食用油脂;豆腐制品;腐竹。
(三)引證商標三
1.注冊人:信鑫公司。
2.注冊號:3868863。
3.申請日期:2003年12月30日。
4.專用權期限至:2025年12月6日。
5.標志:大有豐。
6.核定使用商品(第30類):調味品;醋;醬油;調味醬;豆豉;醬菜(調味品);辣椒油;五香粉;蒜汁。
三、被訴裁定:商評字[2017]第110037號《關于第11182741號“歸德大有豐”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訴裁定作出時間:2017年9月6日。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原商標評審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訴爭商標違反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為由,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四、其他事實
商標評審階段,信鑫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如下主要證據(jù):
1.證明引證商標轉讓情況的相關證據(jù):(2007)商雎區(qū)民初字第312號民事調解書、參加訴訟申請書、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商標轉讓及許可使用協(xié)議書和補充協(xié)議書,該組證據(jù)顯示2008年8月22日河南商丘大有豐醬園(簡稱大有豐醬園)與信鑫公司、商丘市雎陽區(qū)財政局簽訂協(xié)議約定將各引證商標轉讓至信鑫公司,同時約定大有豐醬園通過支付每年8000元的使用費繼續(xù)使用各引證商標;
2.證明引證商標知名度的相關證據(jù):大有豐醬園工商檔案、《商丘市雎陽區(qū)志》等資料對“大有豐”“歸德大有豐”老字號的介紹、國家圖書館檢索“大有豐”的檢索報告、榮譽證書(包括1993年大有豐醬園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1997年核定使用在醬腌菜上的“歸德大有豐”被認定為河南省著名商標、2006年“歸德大有豐”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等)。該組證據(jù)記載“大有豐醬菜源于清末。由李大有、字豐年者所首創(chuàng),故名”,自1991年“大有豐”便作為企業(yè)字號獲準注冊;
3.證明引證商標使用情況的證據(jù):大有豐醬園與商丘市教育電視臺簽訂的廣告合同及發(fā)票和照片、大有豐醬園與商丘市安奇華聯(lián)商貿有限公司等簽訂的購銷合同及發(fā)票、商丘市豐禾食品有限公司等出具的銷售大有豐牌產(chǎn)品的證明及發(fā)票、部分大有豐產(chǎn)品銷售店鋪照片、產(chǎn)品包裝印制合同、包裝瓶蓋供應合同、包裝玻璃瓶供應合同及發(fā)票照片等,其中銷售發(fā)票的時間主要在2011-2013年期間;
4.證明大有豐公司存在惡意的證據(jù):大有豐公司企業(yè)信息、網(wǎng)站上的企業(yè)介紹、商標申請注冊統(tǒng)計表及部分商標檔案。顯示大有豐公司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大有豐”“歸德大有豐”等商標。
原審訴訟中,大有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
1. 大有豐公司與大有豐醬園于2008年12月18日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大有豐醬園投入本案三枚引證商標及相關知識產(chǎn)權,大有豐公司出資人民幣850萬元,雙方合作組建新的食品公司,大有豐公司所占股權為85%,大有豐醬園所占股權為15%。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加蓋有大有豐醬園的公章及宋杰的簽章;
2.大有豐醬園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宋杰原為大有豐醬園的法定代表人;
3.大有豐醬園的破產(chǎn)公告,公告顯示河南省商丘市雎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裁定宣告大有豐醬園破產(chǎn)還債。
信鑫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補充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百度百科關于“歸德府”的介紹,證明歸德是商丘的古稱,屬于地名,故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為“大有豐”;
2.信鑫公司對大有豐公司商標提起無效宣告且獲得支持的部分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引證商標一、二、三分別作出的(2017)最高法行申8627、8630、8592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書中認定本案信鑫公司經(jīng)受讓依法成為引證商標一、二、三的商標專用權人,當然可以繼續(xù)享有其所承載的美譽;同時大有豐醬園及各引證商標在相關商品上已經(jīng)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
大有豐公司在原審庭審中稱其與大有豐醬園簽訂的《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因各引證商標轉讓至信鑫公司故未實際履行。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
鑒于“大有豐”系列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使用情況及“大有豐”商號的知名度,大有豐公司理應知曉“大有豐”系列商標的存在,其在明知的情況下依然在多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大有豐”“歸德大有豐”“大有厚”等與引證商標近似或與大有豐醬園存在密切聯(lián)系的商標,且數(shù)量達幾十余枚,其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因此,訴爭商標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
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大有豐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有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在大有豐公司與大有豐醬園簽訂有《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且未經(jīng)撤銷的情況下,大有豐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不屬于采用不正當手段,訴爭商標的注冊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和信鑫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且有訴爭商標和各引證商標的檔案、各方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jù),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
信鑫公司提交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中2014年4月17日《京九晚報》記載:“商丘古城的百年老字號有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是歸德大有豐醬菜。大有豐醬園最繁盛時,分設有‘春陽齋’‘紫陽齋’‘大有豐’‘大有厚’”。
大有豐醬園雖然被法院宣告破產(chǎn),但至今未辦理清算和注冊手續(xù)。信鑫公司提出大有豐醬園目前仍在正常經(jīng)營。信鑫公司和大有豐醬園均為商丘市雎陽區(qū)財政局主管的國有企業(yè),二者之間除存在商標轉讓和許可使用關系外,沒有投資、持股或其他關聯(lián)關系。
信鑫公司認可大有豐醬園使用“大有豐”字號僅從事醬腌菜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
截至本院訴訟中,大有豐公司共申請注冊110余件商標,其中與“大有豐”或“大有厚”相關的商標數(shù)十件。
另,根據(jù)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統(tǒng)一行使。
本院認為:
根據(jù)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本案中,即便考慮大有豐公司與大有豐醬園曾經(jīng)簽有《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的事實,大有豐公司在明知合作關系無法實際履行的情況下,仍申請注冊百余件商標,且其中有數(shù)十件均與“大有豐”商標或商號相關,其主觀意圖也難謂正當。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大有豐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謝甄珂審 判 員 孫柱永
審 判 員 俞惠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李海濤
來源: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 轉自微信公號--隆天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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