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商家提供免費班車,是其吸引消費者的營銷策略,應當作為服務場所的延伸。商家與乘坐班車的消費者之間形成合同關系,前者對后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案情
2006年10月23日15時5分許,**采蓮超市有限公司的服務班車在行駛途中為躲避案外人葉*淮駕駛的中貨車剎車不慎,致乘坐在該服務班車上的陳*華跌倒受傷,后被急送至上海市奉賢區(qū)中心醫(yī)院診治,經(jīng)該院檢查所見,陳*華后枕部見約2cm長的傷口,胸椎擠壓痛、腰椎有壓痛,骶椎壓痛陰性,予頭顱CT,胸、腰椎正側位片,請骨科會診,囑其門診隨訪;請外科會診,予清創(chuàng)縫合。2006年10月26日至12月19日,陳*華數(shù)次到該院骨科門診治療。12月13日、12月21日、12月26日,陳*華經(jīng)上海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作頸、胸、腰椎MRI示:頸、腰椎均“退行性改變”,胸椎“未見明顯異?!薄?007年1月5日至次年1月23日,陳*華又多次前往上海市奉賢區(qū)中心醫(yī)院、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上海市第五人民醫(yī)院、上海中醫(yī)藥大學附屬曙光醫(yī)院復診。2008年4月2日,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根據(jù)法院委托對陳*華的傷殘等級及誤工休息、護理、營養(yǎng)期限作出了鑒定,認為被鑒定人陳*華因交通事故致傷后經(jīng)多次檢查,認定右第1肋及左7、8、9肋骨骨折伴左側少量胸腔積液,頸4/5、5/6、6/7椎間盤輕度突出,胸7、8椎體骨折,胸9-11左側橫突骨折,胸11棘突骨折,分別評定八級傷殘,肋骨骨折評定十級傷殘;酌情給予治療休息至本次鑒定前一日,營養(yǎng)90日,護理120日。2007年9月19日,陳*華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采蓮超市有限公司賠償陳*華醫(y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家屬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后續(xù)治療費等各項費用20余萬元。審理中,經(jīng)法院多次釋明后,陳*華堅持認為其在**采蓮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班車內受傷,屬客傷事故,不屬交通事故,**采蓮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已違反消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不要求也不同意依法追加案外人葉*淮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其堅決不向葉*淮提出任何訴訟主張。
裁判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陳*華、**采蓮超市有限公司之間的服務關系成立?,F(xiàn)本案陳*華因乘坐**采蓮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班車并造成損害,屬**采蓮超市有限公司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對陳*華要求**采蓮超市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判決:一、**采蓮超市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陳*華醫(yī)藥費16025.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護理費5760元、殘疾賠償金190698.40元、交通費1800元、查檔費40元,合計218043.60元。二、駁回陳*華的其余訴訟請求。**采蓮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上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1.與乘客之間形成合同關系
超市開通“免費班車”,不是以運輸為目的的獨立行為,而是出于為增加客戶的消費人群這一明確的商業(yè)目的所推出的一種營銷模式。從形式上看,與普通客運車輛不同,乘客乘坐免費班車,無需支付費用。但是,商家提供免費班車的費用實際上已經(jīng)列入到其運營成本之中,班車可以視為其經(jīng)營場所的延伸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說,消費者乘坐班車,與其進入購物場所并無二致。商家提供接送客戶的服務班車是屬商業(yè)活動中的服務行為?!懊赓M”并不等同于“免責”。這里的“免費”只是相對于承運的汽車公司與消費者之間而言,免費班車為商家拉來了更多的客流,超市因此而獲利,當然要承擔因此而產(chǎn)生的責任。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費班車,即使沒有消費憑證,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仍然成立。
2.乘客有權對請求權基礎作出選擇
對于乘坐超市免費班車時受傷的乘客而言,享有兩種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啵夯谇謾嘈袨榉ǖ馁r償請求權;基于合同關系的違約責任請求權。在這兩個請求權發(fā)生競合時,法律賦予了受損一方對請求權的基礎進行選擇的權利,如果其中的一項請求權實現(xiàn),則其余的請求權隨之消滅。本案中的受損乘客可以向經(jīng)營者追究責任,也可以將經(jīng)營者和服務班車一并起訴。本案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與服務合同之間的兩個法律關系中,現(xiàn)乘客訴訟請求選擇了服務合同中的違約之訴,要求由超市承擔經(jīng)營者的責任,不主張追究事故其他責任人承擔責任,屬當事人的自主選擇。
3.受損乘客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超市承擔違約責任應予支持
經(jīng)營者的違約行為侵害消費者人身、財產(chǎn)權益,消費者選擇合同之訴,要求經(jīng)營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依照合同法相應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調整消費者合同法律關系的法條可以適用。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規(guī)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應優(yōu)先適用。本案中超市以乘客未能提供購物發(fā)票為由主張其不能以消費者身份提出違約之訴。對此,法院認為,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費班車,超市即負有將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義務?,F(xiàn)超市違反了該項義務,即構成違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明確了較為具體的人身損害救濟制度,以使經(jīng)營者賠償受損害的消費者所蒙受的全部的不利益。因此受損乘客選擇消法要求超市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案號:(2007)奉民一(民)初字第5137號;(2011)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1008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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