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罪和共同犯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①在教唆的場合,被教唆人通常原本沒有犯罪的意圖,其犯罪的意圖是由教唆者引起的;而在共謀的場合,共謀人通常原本都有犯罪的意圖,或者在相互影響之下、經過商量之下共同形成犯罪的意圖,不存在誰教唆誰的問題。
②在成立教唆犯的場合,教唆者本人不參與犯罪的實行。在共謀的場合,共謀者可能打算參與犯罪的實行。對教唆犯、共謀者均按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處罰。對教唆犯,一般按主犯處罰;對于共謀者,一般根據(jù)其在犯罪中的作用處罰,不一定按主犯處罰。同時,對教唆犯適用法律關于教唆犯的規(guī)定,對共謀者,則不適用,只適用共犯的一般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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