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國家對國(邊)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維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國(邊)境的安全以及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為此,我國制訂了《邊防檢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規(guī)。這些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任何人出入我國的國(邊)境,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必要的申辦手續(xù),經有關部門簽發(fā)出入國(邊)境的證件,在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入我國國(邊)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某些人向往、追求外國及港澳地區(qū)的生活,出境謀生的思想,組織他們偷越國(邊)境而從中大發(fā)不義之財。這種行為無疑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秩序,影響了我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在國際上給我國造成了惡劣影響,而且還會給國內外的犯罪分子包括敵特間諜分子非法出入我國國(邊)境,進行犯罪活動或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機。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采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組織,一般表現為煽動、串連、拉攏、策劃、聯絡他人偷越國(邊)境以及為偷越國(邊)境進行準備、制造條件的行為。例如,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交通運輸工作;為他人偷越國(邊)境出謀劃策,擬定偷越國(邊)境的具體行動計劃;確定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指示偷越國(邊)境的具體地點等等。行為人通常兼而實施上述、,系列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方式的全部,但也有的只實施其中的一種或幾種。近年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活動日益向著集團化的方向發(fā)展。境內外組織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往往互相勾結,嚴密分工,有的實施煽動行為,有的實施串連行為、有的實施具體安排偷越國(邊)境的時間、路線等的行為,有的則負責聯絡偷越國(邊)境的交通工具……不管行為人具體實施哪一種行為,上述各行為的指向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因而,上述各行為并非各自獨立,而是相互聯系、密切配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共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至于組織偷越的地點,可以是邊境口岸,也可以是非邊境口岸,具體地點如何,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本條第2款規(guī)定:“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睔⒑Α?、強奸、拐賣等犯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數罪關系,因此,對該條款規(guī)定的情況,應當按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后實行并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本罪主體沒有國別及居住地的限制,不論是中國公民(包括港澳臺地區(qū)的居民)還是外國人,也不論是邊境地區(qū)的居民還是內地來過境地區(qū)的居民,均可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為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本罪與走私罪的界限
這兩罪有著本罪的區(qū)別,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對象是指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任何物品,二是客觀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后者則是非法攜帶、運輸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口的物品進出國(邊)境。二者相同點是都是非法進出國(邊)境,兩罪從構成特征上看不難區(qū)分,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著以走私為目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對此如何處理,我們認為,走私是目的行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是為達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為,根據本法關于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應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論處。
本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通過拉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采用步行的方式陪伴偷渡者或者用車輛、船只、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將偷渡者帶出或者運送出入國(邊)境的行為。因而,如果行為人組織了一批人偷越國(邊)境后,又運送另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具備了兩種犯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個罪名,實行數罪并罰;但如果行為人既組織、又運送同一批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刑法理論中的牽連行為,根據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對于直接參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而分工負責運送的,亦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量刑。
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主體盡管是一般主體,但實際上、只有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組織者,即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才能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而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在立法上無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偷越國(邊)境行為的自然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所以,如果不是從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活動的“蛇頭”有組織、有計劃地煽動、拉攏、串連、動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而是在共同偷越國(邊)境的過程中,出于江湖義氣或親友私情,為個別偷越國(邊)境的人員提供有關幫助的行為,不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其中情節(jié)嚴重者,以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抗攏、串連、誘使、煽動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而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l)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二~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L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p>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1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所謂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的本身過失而引起了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如果組織者對所造成的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并罰。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采用身體強制或打擊,造成一般的傷害或輕傷害的行為或采用威脅方法抗拒檢查。如果行為人故意采用殺、傷方法抗拒檢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殺、傷檢查人員的、應依法定罪判刑,然后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實行并罰。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運輸、通訊工具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相關刑事規(guī)章]
公安部《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立案標準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l)一次組織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二~2人的;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6)違法所得人民幣5~20萬元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組織50人以L偷越國(邊)境的;
(2)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p>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議盡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fā)生后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四)【訴訟權利】若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被公安機關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天、逮捕后被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會見】如果在偵查階段,那么僅有律師能夠進行會見,所以可以在偵查階段便委托律師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違反的法律法規(guī),避免因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規(guī)而造成更壞的后果。
(三)【取保候審】如果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庭審階段
(一) 【回避】如果發(fā)現參與審理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和案件有關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請,讓他們回避。
(二) 【訴訟權利/人格權】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的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質證權利】參與法庭審理的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四) 【質證環(huán)節(jié)】對于未到庭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的內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五) 【自我辯護權利的行使】有權參與法庭辯論,并進行最后陳述。
(六) 【遵守庭審規(guī)則】在參與庭審的過程中,要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司法人員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給予配合。
華律提醒:
【律師介入】案情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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