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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法官:婚姻家庭糾紛審判熱點、難點18個問答(超實用)

        2023-06-06 11:04發(fā)布

        最高院法官:婚姻家庭糾紛審判熱點、難點18個問答(超實用)

        編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以來,引起社會各界的熱烈討論。伴隨著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出現(xiàn)的種種新情況、新問題,再次成為人們矚目的焦點和熱議的話題。本輯《民事法律文件解讀》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長期從事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審理和研究的資深法官吳曉芳,對近年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并解答,以期對讀者有所裨益。

        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chǎn)性補償應如何處理?

        答: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以分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無配偶以及雙方均有配偶兩種情況?,F(xiàn)實生活中,這種同居關系在不斷形成的同時也在不斷解除。有些同居關系在解除時,一方會向另一方主張一定數(shù)額的補償金。補償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協(xié)議等形式表現(xiàn)出來。這種補償金是否應受法律保護?如不應保護,一方已經(jīng)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張返還?

        傾向性觀點認為,其屬于不可強制執(zhí)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債務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將不得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接受的履行將不是不當?shù)美?,法律承認其保持受領給付之權利。我國民事法律中只是對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作了規(guī)定,而對于“自然債務”的概念、分類、效力并未規(guī)定。根據(jù)傳統(tǒng)的民法理論,自然債務通常分為履行道德義務之給付、不法原因之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給付、婚姻居間之報酬等類型。解除上述同居關系的補償金應當屬于不法原因之給付的自然債務,因為其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財產(chǎn)權益。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張返還已支付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有人認為,如果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結束雙方關系,一方自愿給另一方打欠條表示補償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對受欺騙一方主張補償款的請求應予支持。筆者認為,感情問題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報,一方故意隱瞞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故對于是否補償全憑當事人的自覺自愿,屬于不可強制執(zhí)行的自然債務。

        二、一方婚前給付財物請求返還的糾紛如何處理?

        答:對于婚前給付財物的性質(zhì)問題,有學者稱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而在婚前一方給予對方財物,一般數(shù)額較大。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或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對農(nóng)村特別是經(jīng)濟相對不發(fā)達地區(qū)來說,通常是因舊俗所累,并非自愿。當兩人因種種原因不能成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予以返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這也符合公平的法律理念和民間的風俗習慣。

        也有人認為,一方為達到與對方結婚的目的給付另一方財物,其真實意思無非是想用財物打動或收買對方,在這種情形下,給付一方要求返還財物,應不予支持。從經(jīng)濟學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給付另一方財物可視為一方與另一方結婚發(fā)生的成本,兩者發(fā)生婚變,應為投資風險,投資者應自負這種風險。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也有一定道理,但鑒于目前我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不平衡的現(xiàn)狀,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多年來存在的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有的人家為了娶妻送彩禮而債臺高筑,在結婚不成的情況下一概不予返還彩禮顯然是很不公平的,也會助長借婚姻索取財物或騙取財物的行為。

        國外對于婚前一方贈與另一方的財物,一般將其納入婚約制度進行調(diào)整?!斗▏?a style='color:#2f2f2f;cursor:pointer;' href='http://www.szhualiqz.com.cn/zt/minfadian.html'>民法典》規(guī)定:“為婚姻之利益進行的任何贈與,如該婚姻并未成就,贈與即失去效果?!薄兜聡穹ǖ洹芬?guī)定:“如果婚姻未成,則每一方訂婚人皆可依照關于返還不當?shù)美囊?guī)定而要求對方返還所贈禮物或作為訂婚標志所給之物。在訂婚因一方訂婚人死亡而解除的情形,倘有疑義,推定返還請求被排除。”該法典同時規(guī)定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解除訂婚之時開始。

        《瑞士民法典》規(guī)定:“不得依據(jù)婚約提起履行婚姻的訴訟。不得訴請給付為出現(xiàn)違反婚約的情況而約定的違約金?!薄叭缁榧s一方無任何重要事由而違反婚約,或因自己的過失而由其本人或者由對方解除婚約時,應當對對方、對方的父母或代其父母的第三人為準備結婚而做的善意準備,給付相當?shù)馁r償金。”“因他方過錯違反婚約致使無過錯一方人格上蒙受重大損害時,法官可許其向他方要求得到一定金額的撫慰金。該項要求不得讓與,但如該要求于繼承開始時被確認或被訴請的,可轉移于繼承人?!薄盎榧s雙方的贈與物,在解除婚約時可請求返還。如贈與物已不存在,可依照返還不當?shù)美囊?guī)定辦理。因婚約一方死亡而解除婚約的,不得要求返還贈與物。”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規(guī)則審理同類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關于彩禮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痹摋l規(guī)定本意是為了解決廣大農(nóng)村地區(qū)普遍存在的彩禮問題,實踐中不能任意擴大適用的范圍。在經(jīng)濟、文化相對發(fā)達的城市中,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對方財物的,應從附條件贈與的角度考慮,不能適用上述有關彩禮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

        三、雙方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買房,產(chǎn)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后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的產(chǎn)權,該如何處理?

        答:從審判實踐來看,戀愛期間購置房屋的糾紛,一般呈現(xiàn)的特點是:(1)雙方事先及事后對一旦婚戀不成所購房屋如何處理并無約定。(2)產(chǎn)權證上記載的權利人或預登記的權利人一般為男女雙方,而實際房款(含貸款)大多數(shù)由一方全額支付。(3)涉訟時房屋市場價格較購房時均有不同程度上升,雙方都想自己取得房屋產(chǎn)權。(4)因房價上漲導致的房屋增值部分的歸屬成為雙方爭執(zhí)焦點。

        對于戀愛期間為了結婚而共同購房,產(chǎn)權登記為雙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沒有按份共有的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系后分割共有財產(chǎn),符合《物權法》關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chǎn),按一般共有財產(chǎn)處理”的規(guī)定,一方取得房屋當予退還另一方在此期間的出資,又由于兩人在購置房屋時以共同組建家庭為目的,雙方均未提供所購房屋的產(chǎn)權份額有過約定的證據(jù),故在共同取得房屋產(chǎn)權登記后,因市場因素房屋價值獲得增值,該增值部分的財產(chǎn)當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則予以處理。

        四、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對彩禮問題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shù)氐娘L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在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chǎn)。而在訴訟中大多數(shù)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應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

        2.應注意把握彩禮返還的范圍,要根據(jù)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fā)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jīng)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jīng)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chǎn),或者已在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xiàn)公平原則。

        五、女方懷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關同居期間財產(chǎn)糾紛的起訴?男方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可以嗎?

        答:《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女方按照計劃生育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后六個月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不在此限?!?/p>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正當權益,婦女在懷孕期間、分娩和流產(chǎn)后,身體和精神負擔重,特別需要安寧和正常的生活條件。為此法律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nèi)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基于同居關系與合法婚姻關系的不同性質(zhì),《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并不適用同居糾紛的案件?!痘橐龇ā返谌臈l是對婦女的特殊保護條款,但法律保護的是合法婚姻,當雙方當事人選擇同居而非登記結婚時,就意味著選擇了不受法律保護,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關系本身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基于同居關系而形成的財產(chǎn)關系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還是受法律保護的。故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問題,即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從表面來考慮是與《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立法目的相違背,不利于婦女、兒童權益的維護,但我們從深層次仔細分析會發(fā)現(xiàn),這恰恰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因為同居關系不如婚姻關系穩(wěn)定,同居關系本身的松散性,使法律的保護作用顯得微不足道。為了引導更多的公民放棄同居而選擇婚姻,使自身處于法律的庇護之下。公民主動走向婚姻,構建一種健康、有序、文明的婚姻制度,既有利于自身及子女權益的維護又有利于社會的文明與進步。

        而無效婚姻是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婚姻在被宣告無效之前是有效的,即男方在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時,該婚姻還是被法律視為有效的,此時該有效的婚姻還是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的。如果賦予男方在第三十四條的情形下有權提起請求宣告婚姻無效之訴,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判決婚姻無效,其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比離婚判決的后果更為嚴重,此時對保護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nèi)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nèi)的婦女更為不利。在這種情形下,男方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的規(guī)定是與《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宗旨相違背的。故我們認為男方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仍應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

        六、未婚同居當事人簽訂的忠誠協(xié)議能否受到法律保護?

        答:不能,對這類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因為《婚姻法》是規(guī)范合法夫妻關系的,未婚同居關系不是婚姻法調(diào)整的范圍,戀愛是自由的,戀愛時不得腳踏兩只船只是道德范疇的要求。

        七、雙方登記結婚共同生活幾年后,女方患上精神分裂癥,經(jīng)住院治療仍無好轉。男方將女方帶至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要求辦理離婚登記?;橐龅怯浱幑ぷ魅藛T審查了雙方提交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等離婚登記的資料,認為符合離婚條件,便為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并頒發(fā)了離婚證。女方認為,民政工作人員未認真、嚴格審查,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離婚登記”的規(guī)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依法撤銷離婚證。此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nèi)地辦理的。”對于本來不應當受理的離婚登記,如果民政部門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辦理了離婚登記,比如一方患有精神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呢?我們認為,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同樣的道理,一旦登記離婚生效,已經(jīng)離婚的當事人就有權與其他的人結婚,如果離婚登記可以被隨意撤銷,將無法保護第三人的婚姻權利。因為離婚登記被撤銷就意味著已經(jīng)登記解除的婚姻自始有效,離婚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婚姻就變成了重婚,后果相當嚴重!如果已經(jīng)登記解除的婚姻有和好的可能,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復婚登記予以補救,故離婚登記中有關解除婚姻關系部分不能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chǎn)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chǎn),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作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按照上述規(guī)定的基本原理,凡是符合《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就屬于違法,離婚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判決確認離婚登記行為違法同時撤銷離婚登記中有關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部分的協(xié)議,由原婚姻當事人重新協(xié)議或者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處理有關財產(chǎn)分割和子女撫養(yǎng)的問題。

        八、雙方登記結婚時,因女方未達法定婚齡,女方便拿自己姐姐的身份證與男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后雙方發(fā)生糾紛,女方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此種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應如何處理呢?

        答:本案的癥結在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與婚姻登記瑕疵是三個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記上的瑕疵而主張婚姻無效或可撤銷?!痘橐龇ā穼o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確規(guī)定,不能隨意進行擴大解釋。因此,對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關系的,只能從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婚姻要求的幾類法定情形來處理,不能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隨意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登記。

        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與1994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相比,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刪除了原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有關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有權撤銷婚姻登記,宣布婚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只在第九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對因脅迫結婚的,有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的權利。同時,民政部制定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币驗榛橐龅怯洐C關作為政府的行政部門,體現(xiàn)的僅僅是國家對締結婚姻行為在登記環(huán)節(jié)上的監(jiān)督和管理,而對婚姻效力的確認及相關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民事權利的問題,應由人民法院行使裁判權,原規(guī)定以行政權力代替司法審判,顯然不利于民事權利的充分保護。綜上,可以看出,新的《婚姻登記條例》沒有授權婚姻登記機關行使宣告婚姻無效的權利,僅授權婚姻登記機關對因脅迫結婚的,依當事人的申請行使撤銷婚姻的職責。

        近些年,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不少因為婚姻登記時存在瑕疵而主張婚姻無效的情況:有的當事人認為一方結婚時隱瞞了外國人的身份,主張其婚姻無效;有的一方偽造身份證或用別人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以非法占有錢物為目的,婚后不久即失蹤;有的一方使用親友的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婚后實際共同生活;有的婚姻當事人沒有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結婚登記而是異地辦理;有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等等。當事人基于上述這些理由到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而婚姻無效與婚姻登記瑕疵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婚姻登記是行政行為,受行政法的調(diào)整,而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婚姻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后果,不能以婚姻登記時的瑕疵來主張婚姻無效?;橐鰺o效制度,是法律設立的一種對結婚形式上已成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針對該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成立提出異議的一種救濟制度?;橐鰺o效制度是結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預防和制裁違法婚姻。依據(jù)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僅限于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四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范圍、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適用的程序、婚姻無效的阻卻事由等問題均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以起訴時的狀態(tài)為準,因為無論起訴前或締結婚姻時的狀況怎樣,一旦經(jīng)過一定的期間,當雙方已經(jīng)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條件時,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jīng)消失,就不能再用以前的無效事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從民事審判的角度來說,對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只能從是否符合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方面進行審查。如果將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但婚姻登記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為無效婚姻,不僅隨意擴大了無效婚姻的適用范圍,同時也有悖于無效婚姻制度設立的初衷。法院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不屬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只能判決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對于有瑕疵的行政行為,除非“嚴重且明顯”,并不當然無效或可撤銷。為防止隨意撤銷政府行為,人為制造混亂,法院在決定是否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授益行政行為(設定或證明權利或者具有法律利益的行為)時,要綜合考慮程序違法的程度和對關系人的信賴保護。授益行政行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補正,可由政府自行補正。如果無法補正或者補正徒勞無益,只要程序瑕疵沒有明顯影響實質(zhì)決定,程序瑕疵可以忽略不計,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張撤銷行政行為①或認定行政行為無效。作為一種既存的社會關系,“婚姻”已形成事實,并以此為基礎向社會輻射出各種關系,簡單地否認這種身份關系的存在,必然會對家庭及社會產(chǎn)生一系列的負面影響。基于對人類情感的尊重,基于切實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需要,基于重視婚姻事實的考慮,特別是在該婚姻關系并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時,人民法院不應輕易否定當事人婚姻的效力。

        綜上所述,當事人以法定無效婚姻四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以外的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九、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為妥?

        答:實際生活中,因一方未達法定婚齡而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結婚的情形并不少見。如果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對結婚證效力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撤銷結婚登記或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法院應對當事人進行釋明,告知因其結婚登記存在瑕疵,請求離婚的雙方與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不符,無法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若當事人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若經(jīng)過法院釋明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主張解決同居期間的財產(chǎn)分割、子女撫養(yǎng)等問題時,法院可以依法繼續(xù)進行審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結婚證的效力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結果。針對的對象是特定的,只是對結婚證上載明的主體有約束力,而不應及于他人。我國對婚姻關系確立形式只有一種,即采取的是登記主義模式,記載于結婚證上的申請人才是行政機關許可締結婚姻并承認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行政機關頒發(fā)結婚證,實際確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證件之人與持有真實身份證件之人夫妻關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關系,在未經(jīng)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前,不能直接否認其效力?;谛姓袨榈南鄬π?,該結婚證的效力不應及于實際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所承認的婚姻關系。

        十、一方使用虛假身份證件,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即下落不明。經(jīng)公安機關查證,一方的身份證件系偽造,另一方起訴離婚被法院裁定駁回,理由是沒有明確的被告,此種情況有什么救濟途徑?

        答: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虛假身份證等證明材料,騙取了結婚證,其目的是為了騙取錢財,婚姻登記機關是在受欺騙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姻登記發(fā)證行為,該行政行為形式上雖已經(jīng)存在,但因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且顯然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有關結婚登記的條件。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該行政行為無效。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對無效行政行為的認定,主要有行政主體進行認定和法院在行政訴訟中進行認定兩種方式,現(xiàn)鑒于婚姻登記機關一般不受理此類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因此,受騙一方的救濟途徑是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結婚登記。

        十一、鞏某的父親與表姑從小感情很好,由于是親戚一直不能結婚。后鞏某的父親身患癌癥,其與鞏某的表姑隱瞞真實情況辦理了結婚登記,鞏某父親去世后不久,鞏某到法院申請宣告其父親與表姑的婚姻無效。此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答:鞏某的父親與表姑是表兄妹關系,系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屬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其婚姻當屬無效。他們的婚姻關系雖因鞏某父親的死亡而終止,但雙方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永遠不會改變。鞏某在父親死亡后1年內(nèi)請求法院確認其父與表姑的婚姻無效,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

        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有關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的規(guī)定,在性質(zhì)上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范,當事人是不能自行改變或者通過約定加以改變的。一旦違反,便應導致婚姻無效的后果。

        婚姻無效的情形可以分為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兩種,未達法定婚齡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于相對無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則屬于絕對無效的情形。對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因重婚是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不應存在阻卻事由,即無論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重婚者是存在兩個婚姻關系還是只有一個婚姻關系,都應宣告其中一個婚姻無效,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對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因親屬關系是當事人之間因出生或血緣關系而產(chǎn)生的特定身份關系,它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也不會人為解除。因此,對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申請宣告無效,不存在阻卻事由,即該婚姻無論經(jīng)過多長時間和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應是絕對無效。如果對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結婚親屬關系的婚姻給予“豁免”,不宣告婚姻無效,將會使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規(guī)定形同虛設,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禁止一定范圍內(nèi)的血親結婚是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我國《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對于無效婚姻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nèi),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雖然夫妻一方已經(jīng)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就婚姻關系是否有效所作出的判決,對夫妻中生存一方與死者之間曾經(jīng)擁有的配偶身份關系具有直接的拘束力。一旦該婚姻關系被宣告為無效,婚姻關系當事人中生存一方原來依法享有的死者配偶的身份就會喪失,同時喪失其作為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與死者親屬之間的姻親關系也歸于消滅。

        十二、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結婚屬于無效婚姻嗎?

        答:養(yǎng)父母和養(yǎng)子女是基于收養(yǎng)關系而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關系,《婚姻法》和《收養(yǎng)法》規(guī)定,合法的收養(yǎng)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收養(yǎng)關系成立,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等同于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宣告婚姻無效的四種法定情形之一,如果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沒有解除收養(yǎng)關系而結婚,他們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當然,在收養(yǎng)關系依法解除后,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還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三、重婚是構成婚姻無效的情形之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樾沃?,事實上的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主要區(qū)別是什么?

        答: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登記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為事實上的重婚。根據(jù)《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fā)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的規(guī)定,已登記結婚的一方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應認定為重婚行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規(guī)避法律的方式,在與他人婚外同居時,既不去登記結婚,也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針對這種情況,修訂后的《婚姻法》特別規(guī)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事實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上的重婚;如果雙方?jīng)]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屬于刑法予以處罰的范圍,而屬于婚姻法禁止的行為。當然,重婚的涵義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處,事實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這種同居是有名分的,即以夫妻名義相稱,而不是以所謂的秘書、親戚、朋友相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得很明確,即“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其直接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同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十四、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狀告婚檢部門,應如何處理?

        答: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狀告婚檢部門,請求法院判令婚檢部門賠償其宣告無效婚姻訴訟費和精神損失費等這類糾紛,關鍵是審查婚檢部門有無過錯。如果在進行婚檢時,女方并沒有任何精神病癥狀,且否認自己有精神病史,并在婚前醫(yī)學檢查表中親筆簽名,而精神病診斷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臨床表現(xiàn),在既無病史資料又無臨床表現(xiàn)的情況下,婚檢部門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診斷。任何婚檢機構也不可能到每個前來婚檢者的家庭去調(diào)查其有無既往病史,故婚前檢查與該無效婚姻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婚檢部門沒有過錯,婚檢者自述是否真實的風險應由婚姻當事人自己承擔,故法院應駁回男方的訴訟請求。

        十五、在婚姻關系無效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如某男與某女登記結婚后,又與別人登記結婚。后來某男對其前婚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稱婚姻登記違法要求予以撤銷?;橐龅怯洐C關審查后,確認某男與某女的婚姻登記違法,決定撤銷其結婚登記并收回結婚證書,某男兩次登記結婚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

        答:我們認為,無效婚姻并非當然無效,只有經(jīng)法院依法宣告為無效婚姻后才自始無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也規(guī)定得很明確:“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币簿褪钦f,婚姻是否無效,必須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經(jīng)法院審查后才能確認,并非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自由心證、自己說了算。因此,凡是領取過結婚證書的人,未經(jīng)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的,都應受婚姻關系的約束。某男與某女的結婚登記在未被婚姻登記機關確認違法前,雙方均應受其約束,而某男又與別人登記結婚的行為當然構成重婚。

        十六、雙方婚后簽訂一份“忠誠協(xié)議書”約定:雙方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間與他人有婚外性行為,需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N萬元。后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有出軌行為,遂提出離婚,并以男方違反“忠誠協(xié)議書”為由,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賠償金N萬元。請問應如何看待“忠誠協(xié)議書”的效力?

        答:關于夫妻“忠誠協(xié)議書”的效力問題一向爭議很大。一種觀點認為,夫妻“忠誠協(xié)議書”并不違法,因為夫妻忠實本來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內(nèi)容,屬于法律明確的要求,協(xié)議雙方等于把法定的義務變成了約定的義務,法院應當予以認可。④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xié)議書”,雖不違法無效,但這種協(xié)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院不能賦予“忠誠協(xié)議書”強制執(zhí)行力。因為“忠誠協(xié)議書”要獲得法院賦予的強制執(zhí)行效力,必須經(jīng)過一系列的查證舉證程序,法院審理這類“忠誠協(xié)議書”案件,必然會面臨一個尷尬而危險的舉證困境和一系列社會負面影響,我們應當考慮賦予“忠誠協(xié)議書”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巨大社會成本。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領域的范疇,是任何強制力量所無法克服的。所以,情感問題應當情感解決,對待夫妻忠誠協(xié)議,應當像對待婚約一樣,“既不提倡也不保護”,這樣才是聰明之舉。

        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本身即契約,一方在背叛對方之前,就得考慮違約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沒有具體協(xié)議約束的情況下,雙方承擔的是道德義務,而道德成本對于個人來說是隱性的,是不確定的。一旦簽訂了協(xié)議,就將隱性化的道德成本顯性化了,當事人很可能就會三思而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忠誠協(xié)議對于維系婚姻穩(wěn)定將起到積極作用。

        也有觀點認為,《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法律允許夫妻對財產(chǎn)關系進行約定,但不允許通過協(xié)議來設定人身關系。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diào)整。⑤我國法律在侵權法中實行的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前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人仗著有錢就去侵害他人權利。故忠誠協(xié)議不應被賦予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通過契約向違背忠實義務的配偶要求賠償。

        筆者認為,對這種“忠誠協(xié)議書”應當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guī)定的具體化。也正是由于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xié)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婚姻法》第四條明文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條又規(guī)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痘橐龇ā芬?guī)定可以請求提起損害賠償?shù)姆秶幌薅ㄔ谥鼗楹陀信渑颊吲c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而一般的通奸行為不在此列,即必須達到重婚或同居的嚴重程度。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比《婚姻法》規(guī)定的范圍寬泛,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包括與他人的通奸行為。雖然,違反夫妻“忠實”規(guī)定尚未達到“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現(xiàn)行法律未做具體規(guī)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進行約定?!爸艺\協(xié)議書”的約定與《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給付的賠償金具有違約賠償性質(zhì),這種協(xié)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這種協(xié)議也是屬于可撤銷的,如果當事人在協(xié)議簽訂后反悔,認為該協(xié)議顯失公平,或者是在對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無奈簽訂的所謂“忠誠協(xié)議書”,則可以在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一年之內(nèi)提出撤銷申請,這一年時間屬于除斥期間,超過一年則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并不屬于交易關系,當然不應受以調(diào)整交易關系為己任的《合同法》調(diào)整,例如離婚協(xié)議應由《婚姻法》調(diào)整,一方違反該協(xié)議,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規(guī)定而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目前許多學者認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排除的身份合同僅指沒有財產(chǎn)內(nèi)容的身份合同,夫妻關于財產(chǎn)問題的約定以財產(chǎn)關系為內(nèi)容,屬于《合同法》的調(diào)整范圍,不過應當優(yōu)先適用《婚姻法》等有關法律,這些法律沒有規(guī)定時才可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⑥因此,法律并沒有禁止人們對有關身份關系進行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只不過這種有關身份關系的協(xié)議應由《婚姻法》、《收養(yǎng)法》等法律進行調(diào)整,法院在確認有關身份關系協(xié)議的效力時,首先應審查該協(xié)議是否違反《婚姻法》、《收養(yǎng)法》等法律的規(guī)定。

        法院對夫妻之間“忠誠協(xié)議書”效力的肯定,并沒有擴大現(xiàn)行《婚姻法》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對于不構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為,法院不會主動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判決夫妻中通奸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賠償,也不會根據(jù)《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倡導性條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擔違反忠實義務的責任。但是,對于夫妻雙方在自覺自愿基礎上簽訂的“忠誠協(xié)議書”,法院應當認定這種“忠誠協(xié)議書”有效。既然其與《婚姻法》規(guī)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當事人雙方愿意通過“忠誠協(xié)議書”約束自己的行為,并提前約定了違反忠誠協(xié)議行為的違約責任,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違反忠誠協(xié)議行為的舉證問題,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當然不會依職權去調(diào)查什么通奸的事實,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另一方違背忠誠協(xié)議但沒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明,其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法院又怎么會陷入到“尷尬而危險”的舉證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超過了實際負擔能力,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調(diào)整。

        十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答:近年來,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獨生子女陸續(xù)進入婚育階段,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不少生育權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熱評。有些女性為了工作、學習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未經(jīng)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出離婚的同時以生育權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生育權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過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撫育后代的權利,生育權系人格權的一種,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的權利,為維護自身獨立人格所必備的,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具有對世屬性。未婚男女同樣享有生育權,國家無權強制其墮胎,只能要求其承擔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責任。

        對夫妻雙方來說,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賦予的生育權。但在夫妻之間生育利益發(fā)生沖突時,誰享有生育決定權的問題上,傾向性觀點認為: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xiàn)?!秼D女權益保障法》賦予已婚婦女不生育的自由,是為了強調(diào)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的獨立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過程是由婦女承擔和完成,婦女應當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權。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權為由強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經(jīng)丈夫同意終止妊娠,雖可能對夫妻感情造成傷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穩(wěn)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權對抗妻子享有的生育決定權,當夫妻生育權沖突時法律必須保障婦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權。在這個問題上,法律對婦女行使生育權的任何負擔的設置,如賦予丈夫對妻子人工流產(chǎn)的同意權,或者課以妻子通知丈夫的義務,都是對妻子生育權行使的有效否決,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強迫妻子生育的為現(xiàn)代文明所不容的社會悲劇。故妻子單方終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⑦

        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的有關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確肯定,丈夫沒有阻止妻子墮胎的權利。在澳大利亞,1983年凱訴特案件中,昆士蘭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無權阻止妻子墮胎的觀點。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答復州法律是否可以規(guī)定妻子進行人工流產(chǎn)須征得丈夫同意問題時,明確持否定立場:“我們不是沒有意識到丈夫對于妻子的懷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兒的成長和發(fā)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適當?shù)年P注和利益。聯(lián)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沒有忽視婚姻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而且,我們認識到,是否進行人工流產(chǎn),可能會影響部分婚姻關系的發(fā)展,包括物質(zhì)和精神的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可能是不利的。盡管如此,我們不認為各州享有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可以準許男方單方面行使權利阻止妻子終止妊娠?!雹嗝绹罡叻ㄔ旱姆ü賯兺ㄟ^一系列的判例確認了婦女的墮胎權,否定了丈夫對妻子流產(chǎn)的同意權,明確指出,在父親的利益與母親的私權沖突時,法院傾向于保護后者,“是母親懷著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著懷孕的影響”。⑨

        鑒于生育子女目前還是我國多數(shù)家庭的重要職能之一,絕大多數(shù)夫妻期望能夠生育自己的孩子,享受天倫之樂,當夫妻雙方的生育權發(fā)生沖突時,應當有法律上的救濟途徑。如果法律上認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而又不允許丈夫以此為理由提出離婚,實質(zhì)上就是強迫丈夫娶一個不愿生育的配偶,其后果即嚴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權。因此,夫妻因是否生育問題產(chǎn)生糾紛、導致感情確已破裂的,應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在調(diào)解無效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guī)定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十八、某案,女方以丈夫與婚外異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關系、造成其家庭不睦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萬元。女方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答:關于“配偶權”問題的爭論一直非常激烈,而最終修訂后的《婚姻法》并未規(guī)定所謂“配偶權”,更沒有規(guī)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起訴第三者要求其承擔侵犯“配偶權”的責任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畢竟婚姻關系不同于其他社會關系,它的建立以感情為基礎,它的解除同樣依據(jù)感情是否破裂,那種以為法律增加“配偶權”規(guī)定就可以將貌合神離的夫妻捆綁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因為法律只能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不可能規(guī)范人們的情感。

        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北緱l所列的民事權益也沒有包括“配偶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边@條司法解釋已經(jīng)明確了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排除了婚內(nèi)一方起訴第三者的可能。夫妻關系不是財產(chǎn)所有權關系,不能因為夫妻領了結婚證就相互是對方的財產(chǎn)。在《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離不離婚是夫妻雙方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者身上,并以此要其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綜上,法院應裁定駁回女方的起訴。

        注釋:

        ①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4—165頁。

        ②孫若軍:《論欺騙登記婚的法律后果》,載《法律適用》2004年10月,第18頁。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頁。

        ④李明舜:《婦女權益法律保障研究》,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99頁。

        ⑤《法律能干預婚外情嗎?》,載中國青年報2002年12月31日,綜合新聞版。

        ⑥參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8頁。

        ⑦蔣月:《論妻單方終止妊娠是否構成對夫生育權的侵害》,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2007年年會論文集。

        ⑧廖雅慈:《人工生育及其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頁。

        ⑨夏吟蘭:《美國現(xiàn)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頁。

        來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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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對原告在被告處出生時形成的損害事實及因此而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并無異議,只是認為自己在對原告的接生過程中并無過錯而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供了住院病歷和相關的醫(yī)學文獻資料。但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醫(y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其與原告...

          超實用!違法建筑糾紛裁判觀點匯總(20條)

          來源:工程建筑 時間:2022-04-20 11:24

          1.政府主管部門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后,擅自處置建筑材料,造成違法建筑建造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建造人未經(jīng)規(guī)劃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雖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但建造人對該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所有權。政府主管部...

          離婚損害賠償32個法律問答+法律依據(jù)

          來源:婚姻家庭 時間:2022-05-08 11:27

          ▌引言很多人曾感慨:結婚前與結婚后不一樣,不一樣,不一樣。有啥不一樣?結婚前:如果愛你是一種錯,我寧愿錯這一生。結婚后:你傷害了我,卻一笑而過,曾經(jīng)的傷是我永遠也無法忘懷的痛。但是,傷害了對方,真能一笑而過嗎?凡事皆有度,莫把度越過。越過者...

          房屋租賃糾紛的司法解釋

          來源:房產(chǎn)糾紛 時間:2022-04-20 00:48

          當前,房屋租賃經(jīng)營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賃業(yè)迅猛發(fā)展,涌現(xiàn)出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并形成訴訟進入司法領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于9月1日正式施行。 司法解釋將城市規(guī)劃區(qū)、鎮(zhèn)規(guī)劃區(qū)范圍...

          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法院可以部分采信

          來源:交通事故 時間:2022-04-20 12:21

          分析:為什么醫(yī)療事故鑒定醫(yī)院負次要責任,而判決卻被告醫(yī)院承擔80%的責任呢?這就涉及到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的效力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人認為,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人民法院處理醫(yī)療糾紛的唯一依據(jù),但更多的人認為,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是醫(yī)療行政主管部門對醫(y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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