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紅(女)與劉剛(男)于2005年登記結婚,2007年生育一男孩,取明劉曉。2008年12月,張紅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武寧縣人民法院,要求與被告劉剛離婚。庭審法庭調(diào)查中,張紅突然提出劉曉某并非劉剛的親生兒子,系張紅與他人所生。在原、被告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原、被告于2009年2月9日在江西公安專科學校物證鑒定所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為:劉曉與劉剛之間沒有血緣關系;劉曉與張紅之間有血緣關系。為此,被告劉剛向法院請求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分歧】
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張紅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一男孩,應是與他人同居的結果,本院在支持被告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請求時應當適用這一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與他人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是與他人同居的結果,本院應不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規(guī)定,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管見】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是:從被告的角度來看,原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對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故其有權要求侵權者賠償精神損失,庭審中,被告并未提出原告與他人同居的相關證據(jù),因此,這里的精神損害賠償與婚姻法第四十六規(guī)定的離婚損害精神賠償是兩碼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構成“與他人婚外同居”的賠償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與“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本案判決精神損失賠償?shù)囊罁?jù)應是《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有關規(guī)定。
江西省武寧縣人民法院:上官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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