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近年來,有關觸電人身損害的案件不斷增多,而且索賠額呈逐年上升趨勢。由于對觸電人身損害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處理的相關立法過于原則,案件事實真相不易查明,法律關系復雜,專業(yè)技術性強,在法律實踐中,如何處理此類案件難度較大。在此,筆者以本單位一起案件為例,就如何處理觸電損害賠償案件、維護供電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進行探討。
一、案情簡介:
今年年初,郭某在魚場釣魚時,因魚線甩到35kV高壓線路上被電擊至死。事發(fā)后,郭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我單位和魚塘負責人共同賠償損失。經審理,法院認定我單位電力設施架設符合法律規(guī)定,與受害人的觸電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后,原告及第二被告均提起上訴。今年六月,二審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證據分析
收到起訴書后,我單位領導對本案十分重視,立即向**電力集團公司匯報,同時組織相關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分析,收集了大量證據,其中一份由公證處出具的事故現(xiàn)場《勘測記錄》,證明了我局導線到水面距離6.1米,遠遠超過有關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在查明案件事實階段起到了重要作用。開庭時,原告及第二被告對我方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使我方在訴訟中取得主動,避免了庭審中各方在我單位是否有過錯這一問題上糾纏。
三、分歧意見及焦點
本案在審理期間,因我方提供的證據確實充分地證明我單位沒有過錯,因此,我單位是否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成為爭議焦點。
告方及第二被告均以《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認為我局作為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此,我們進行了有力的反駁:第一,第二被告系魚塘管理人,并對釣魚者收取釣魚費,但在明知魚場上空架設有高壓電線、在該區(qū)域內不得從事垂釣的情況下,疏于管理,也未設置任何危險警示,放任釣魚者在危險區(qū)域釣魚,應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第二,受害人生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道高壓線下禁止釣魚,并且也知道在高壓線下釣魚的危險性及其后果,仍然在此進行垂釣,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相應責任。第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了電力設施保護區(qū)的范圍,受害人在導線正下方釣魚,是擅自進入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同時,《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禁止"向導線拋擲物體"。由于受害人郭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擅自進入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并在保護區(qū)內從事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活動,根據《解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得免責。一審、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完全支持了我方觀點。
四、評析
近年來,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社會媒體普遍同情"弱者"的心理、法官不恰當的運用無過錯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規(guī)則等原因,供電企業(yè)常常在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如何處理好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加強管理,做好證據保全。
證據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關鍵,確實充分的證據在訴訟中往往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在觸電案件中,供電企業(yè)常常因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被判定監(jiān)督不力而承擔責任。因此,我們在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應當注意保存好下列證據:
1.電力設施產權證據。
2.電力設施建設時相關審批、施工、竣工驗收、設施建成時周圍環(huán)境的圖紙及說明等資料
3.事故發(fā)生前設施的維護、巡視資料。
4.事故發(fā)生后的現(xiàn)場情況記錄、勘測資料。
針對分歧焦點,進行法理分析和論證
在觸電案件中,受害人通常以《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為由要求供電企業(yè)承擔無過錯責任。筆者認為,供電企業(yè)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兩個前提:第一,原告選擇的是侵權之訴。在損害賠償中,原告可選擇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但只得選擇其中一種。無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種,故原告若選擇違約之訴,則供電企業(yè)不承擔無過錯責任。第二,沒有過錯方。根據《解釋》第二條第二款:"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力確定各自的責任"之規(guī)定,只有在沒有過錯方的情況下,供電企業(yè)才承擔無過錯責任。
加強宣傳,提高廣大群眾的安全意識,樹立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識。
1.加強電力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提高群眾的安全意識。在許多訴訟中,受害人均表示不知道電力設施保護區(qū)的范圍,不知道距離高壓電力設施多遠才"安全"。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87年出臺,至今已17年,仍不能為廣大群眾所熟知,不能不說我們的宣傳不夠到位。
2.加強法律法規(guī)和法律原理宣傳,樹立公平公正的法律意識。目前社會普遍認為電力企業(yè)是"強者",而觸電受害人是"弱者",而不論觸電者是否有過錯、是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這樣的認識是完全不正確的。筆者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電力企業(yè)是大型國有企業(yè),而任意讓法律的天平偏向所謂的"弱者",這是顯然不公平的。
五、結語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在我國市場不夠規(guī)范、法律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企業(yè)要在市場中謀求發(fā)展,就必須加強管理,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目前,我國電力法正在修訂中,在征詢意見的過程中,我們看到立法部門對電力體制改革以來出現(xiàn)的許多新問題進行了深入的調研和討論,我們期待著這部法律早日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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