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能否變更
(二)訴訟請求變更的程序要求
(三)訴訟請求變更的實質要求
第一、訴請的法律關系性質、民事行為效力變更的,應變更訴訟請求。首先,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在訴訟中的反映即訴訟標的,是審判權所指向的對象,是法院裁判的客體。訴訟請求建立在法律關系、訴訟標的的基礎上,是其外在表現(xiàn),民事行為效力是確定法律關系性質以及民事責任承擔的依據(jù)。當事人起訴時往往主張對其有利的法律關系性質、民事行為效力, 但當事人本身的認識會隨案件的審理、事態(tài)的發(fā)展而有所變化,其可以主張法律關系性質、民事行為效力的變更,并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變更訴訟請求,建立在法官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不一致的基礎上,在此基礎上所為的訴訟請求變更,實質上等同于訴的變更,并不是對在同一訴訟標的范圍內增加賠償?shù)臄?shù)額或者對原因事實作出補正,或對已經表明原因事實而錯誤地以他項權利作為訴訟標的,發(fā)生法律觀點認識上的錯誤。人民法院依當事人起訴主張以及提交的相應證據(jù)對案件進行審理,在人民法院認定的法律關系性質、民事行為效力與當事人起訴主張的不一致時,不能違反處分原則對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進行認定,對訴訟標的、訴訟請求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將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向當事人釋明,詢問其是否變更訴訟請求,此時當事人應變更訴訟請求,否則將導致敗訴的后果。
第二、僅訴訟事實和理由的變更,不導致訴訟請求必須變更的法律后果。事實與理由和訴訟標的是訴的兩要素,如前所述,訴訟標的變更,訴訟請求應相應變化,但事實和理由的變更,并不要求必須變更訴訟請求。訴訟理由與訴訟請求具有因果關系并以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為前提和基礎,包括爭議的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或合法利益是否確實受到侵害或者發(fā)生爭議的事實兩類。當事人在訴訟過程可隨時變更或追加訴訟理由,人民法院也不能僅以當事人的訴訟理由不當而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應基于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實進行認定和判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訴主張變更的是一審的訴訟請求,還是一審的訴訟理由還進行了嚴格的區(qū)分。因此,訴訟理由的變更不要求必須變更訴訟請求。至于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上的陳述等主張的補充更正,屬于當事人舉證責任和舉證能力的范疇,不屬于必須變更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三、訴請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方法的明確以及訴訟中對責任承擔提出的補充表述,不是訴訟請求的變更。訴訟請求的增加或減少,即訴訟請求量的變化,當然屬于訴訟請求的變更,但責任承擔的具體計算方法的進一步明確、相關數(shù)額的連續(xù)計算,不屬于訴訟請求的變更。如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利息,合同糾紛產生的違約金,自當事人起訴、開庭審理到審結,需要花費一定時間,在此期間,利息、違約金是持續(xù)變化的,當事人訴訟中提出的計算方式的變更、補充或者具體的數(shù)額明確,不屬于訴訟請求的變更。關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特別規(guī)定“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當事人可以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且對剩余債權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即債權人起訴時僅主張本金,未主張利息或未主張全部利息的,不構成對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債權的實體權利的放棄,而允許其另行起訴。這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構成重復起訴?筆者認為,因前后兩訴的訴訟請求不同,后訴的訴訟請求并未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關于重復訴訟的規(guī)定,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屬于重復訴訟。
第四、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陳述不確定,需要進行推理的變更主張,不能認定為變更了訴訟請求。如表述“即使是融資合同,訴訟請求也是要求被告返還貨款,賠償損失”、“法庭若認定本案系融資合同則原告方同意變更相關訴訟請求”,不能得出其明白無誤的同意變更訴訟請求的結論,而需要人民法院對其表述進行梳理、推理后才能得出邏輯關系上的結論,非當事人本身直接作出的變更訴訟請求的意思表示,不能產生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效果。
(四)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裁定駁回起訴
QINGMING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的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意在為當事人平等而充分地參與民事訴訟,避免因當事人訴訟技巧和能力影響案件審判結果,影響公平與正義的實現(xiàn),而分配給法官可在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時,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義務。該規(guī)定本意是為了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避免當事人被駁回原訴訟請求而不得不重新起訴,既可提高訴訟效率,確保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得到落實,又能啟發(fā)當事人致其主張更符合訴訟目的,保障實體權益。因人民法院僅在當事人起訴缺乏訴的實質構成要件、違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圍的規(guī)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情形下,不進行實體審理而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被駁回起訴后,就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引起的糾紛,除出現(xiàn)了新的事實或者當事人有新的證據(jù)符合起訴條件的外,將不得重新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是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實體上缺乏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無法獲得法院支持,但在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后,仍可以另一法律關系再行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后訴應審查與前訴是否屬于同一訴訟,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是否同時滿足當事人、訴訟請求、爭議事項以及法律關系一致的情況。因當事人后訴所主張的法律關系不同,爭議事項不同,訴訟請求不同,與前訴不屬于同一訴訟,不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的起訴權將獲人民法院認可。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均不影響當事人以另一法律關系再次起訴,但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關系糾紛的處理,需要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以及依據(jù)的事實或理由通過實體審理進行認定后方能作出裁判,故不能以裁定的方式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民事上訴狀。民事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民事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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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是人民群眾訴訟權利的核心部分,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訴訟當事人未提出變更申請的情況下,都不得擅自變更。 如果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客觀上不一致, 必須告知訴訟當事人有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如果訴訟當事人不同意變更訴訟請求,可以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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