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意見分歧】
【法官說法】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李某相對于摩托車來說不是第三者。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受害人中不包括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而此案中的原告李某是摩托車的車上人員,相對于摩托車來說他顯然不是第三者,李某可以追究摩托車司機趙某某的違約責任,但不可以得到摩托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金額。
其次,原告李某相對于大貨車來說他是第三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處于被保險機動車之外的人員都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第三者”。機動車所有人必須投保,保險公司也不得拒絕承保。具體在該案中,李某相對于大貨車來說是第三者,大貨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無論致害人是否有過錯,李某均可請求保險賠付。
最后,原告李某相對于兩輛事故車來說他具有雙重身份。關于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傷亡的人是否屬于第三者,應該以傷亡的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所處的空間為依據(jù),應該以交通事故車輛為參照物。也就是說,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的,甚至可能是相反的。受害人是不是“第三者”會因時空條件的變化而變化。該案中,原告李某對于兩輛事故車輛而言,他具有雙重身份。也就是說,原告李某相對于摩托車來說不是第三者,對于大貨車來說他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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