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賠 償 裁 定 書(2020)最高法行賠申872號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飚,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樊大謀,陜西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包洪文。再審申請人劉飚因訴被申請人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三亞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瓊行賠終108號行政賠償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劉飚以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合作修建的案涉“久久公寓”屬于合法建筑,其通過轉讓協(xié)議依法取得物權,三亞市政府征收決定違法,應向其賠償為由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提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fā)(2007)71號〕規(guī)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本案中,案涉房屋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建筑,且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劉飚、高傳久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海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高傳久與趙振杰、趙振峰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情形,無權獲得賠償,故劉飚亦無權取得國家賠償。一、二審判決駁回劉飚的賠償請求和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劉飚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劉飚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楊志華
審判員 宋楚瀟
審判員 劉艾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劉韋唯
書記員 唐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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