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yè)借款和民間借款。
前者是指由商業(y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
對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一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yè)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
商業(yè)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于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商業(yè)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于民間借款。
又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一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
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干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guī)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逾期借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因無法律規(guī)定,在學界存有很大爭議,也是司法裁判中較為棘手的難題。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
207條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除應當返還本金和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外,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
返還本金、支付期限內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
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亦為違法行為,當然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損害。
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制裁債務人的違約行為,以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債權人起訴請求裁決的事實應是已發(fā)生的事實,而不能對尚未發(fā)生的事實請求法院裁決。
從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訴之日,應為借款人違約持續(xù)期間;起訴之次日至裁決生效之日,為法院審理的期間,不能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
因為法院從立案受理到作出判決并生效,時間長短不一,短的不足一個月(簡易程序),長的近一年(延長審限)。
若法院審理的期間算作債務人違約的期間,那么,債務人的違約期間的長短則操于法官之手,審限時間長則違約期間長,審限時間短則違約時間短,此對債務人實為不公。
對此有人不僅要問,貸款人不提起訴訟,借款人則要繼續(xù)承擔逾期利息下去,起訴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擔起訴后的逾期利息了,此對貸款人不公。
司法裁判,旨在定紛止爭。
貸款人起訴旨在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及約定期間的借款利息,以實現借款合同的目的。
法院對已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裁決,強制債務人返還借款、支付約定利息及已逾期利息,以結束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貸款人在起訴前應仔細斟酌,認真計算,是及時起訴要求借款盡快返還借款,還是耐等時機,待逾期利息長足后再行主張,對此貸款人當不難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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