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的時候,房東為了避免租客不按時繳納租金、突然跑路、損壞房子里家具等情況,都會要求租客繳納一定的押金。
押金的多少也是租客、房東在意的,那么,房屋租賃押金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租房押金怎么收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一般是雙方協商解決;《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如何確保押金的退還:(1)雙方協商解決。
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就應當注明租約期滿后多少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及其設施無毀損的情況下,業(yè)主應退還押金。(2)看押金的性質,如果是物品保全可以要回,如果約定是違約金則要不回。
對于租金,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可能會扣點。退房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下。
(3)租房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了租房約定,需要嚴格實行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中特殊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下: 一、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應當權屬清晰,并且符合安全、規(guī)劃、環(huán)保、衛(wèi)生等要求,這些規(guī)定都很容易為大家所理解,但租賃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卻經常忽視已抵押房屋的租賃問題。
二、注意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時的法律規(guī)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根據以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對于出租人而言,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其損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對于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權人代表國家利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且未書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賃行為因損害國家利益而屬無效(合同法關于無效合同的明文規(guī)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承租人應明確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風險。
三、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 現實案例中,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著租金的少退多不補。)
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后的狀況,決定著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2、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xù)合理使用。
比如,有一典型案例:當事人提供產權證所載租賃房屋位于共有建筑的一二樓,用途為“商業(yè)用房”,首次承租者將其開設為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yè)。租賃期間,承租人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時營業(yè),賓客絡繹不絕,三樓以上左鄰右舍(業(yè)主共計128戶)苦不堪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租賃期滿,承租人揚長而去。而,物業(yè)公司和共有建筑物所有人大為不滿,經業(yè)主大會開會舉手表決,一致研究決定,該商鋪不得經營娛樂及餐飲行業(yè),最終導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受限并缺失。
3、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yǎng),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實案例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維修和保養(yǎng)義務。
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fā)生卻是頻頻出現。 3、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 7、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
此種情況比較典型,現舉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許轉租),將租賃房屋轉租,并套取了押金,履約保證金,轉讓費,以及房租差價。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轉租人),出租人(轉租人)實際已經席卷大筆金錢消失。
蒙受巨大損失的承租人當然不會輕易騰房給房東,而房東理所當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種利益沖突無法調和,只有訴諸法律。最后受損失的,恰恰是無辜的房東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聰明的防范。 要防范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如是: 1、訂立租賃合同前盡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guī)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管理區(qū)(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zhèn)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guī)共1部
第五條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七條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治安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三)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
(四)發(fā)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出租屋法律法規(guī)常識
▲ 請不要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要引狼入室,否則將被處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罰款。
▲ 出租房屋時請登記居住人的基本情況,于三日內帶領或督促租住人到社區(qū)警務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xù)。
▲ 出租屋人應落實防盜,防火等安全設施,發(fā)現租住人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及時報告社區(qū)民警。否則公安機關有權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十培以下罰款。
▲ 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賭博,吸販毒、制販假證、窩贓、窩藏犯罪人員等違法犯罪活動。租住人居留2個月以上的應申辦暫住人口居住證。
▲ 委托代理管理出租房屋的,應當報房屋所在地出租屋管理站登記,社區(qū)警務室備案。
▲ 出租人(房東)和租住人要主動配合社區(qū)民警、出租屋管理員上門檢查和登記,柜不開門或不配合登記、檢查是不履行業(yè)主義務的行為
為加強對外來居住人口的管理,規(guī)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為,進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偷盜、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發(fā)生,參照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村黨委、村委集體研究,決定制訂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對外出租,或對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轉租他人的,應事先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填寫上級公安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報馬鞍鎮(zhèn)派出所審批,經批準并與“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簽訂“責任書”后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的合同書,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月租費、租用期限、租住人數、水電費負擔、衛(wèi)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計劃生育、遵守村規(guī)民約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三、租房合同簽立后三天內出租人應將“租房合同”送交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建立檔案,并領取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作的“出租房許可證”牌,安裝固定在出租房的門楣處,以便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和日常治安檢查。
四、出租戶對租住的外來人員負有計劃生育、衛(wèi)生管理、綠化管理、治安節(jié)約用水用電、村規(guī)民約、遵紀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傳、教育、監(jiān)督責任和義務,如承租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出租戶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五、出租戶應主動協助和配合“護村聯防隊”對租住外來人口的日常檢查(包括突擊檢查)和管理,并如實反映外來租住人員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交往情況。
以上制度如有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處50—200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房屋出租許可證”,取消房屋出租資格。
為加強對外來居住人口的管理,規(guī)范全村村民房屋出租行為,進一步抓好全村的治安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偷盜、打人、吵架等治安事件的發(fā)生,參照公安機關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村黨委、村委集體研究,決定制訂以下出租房管理制度:一、村民如有多余的空房需要對外出租,或對已出租的房屋中途需要轉租他人的,應事先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填寫上級公安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房屋出租登記申請表”一式三份,報馬鞍鎮(zhèn)派出所審批,經批準并與“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簽訂“責任書”后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人應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的合同書,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月租費、租用期限、租住人數、水電費負擔、衛(wèi)生責任、防火責任、治安責任、計劃生育、遵守村規(guī)民約等有關社會治安和社會公共道德方面的約束條款。三、租房合同簽立后三天內出租人應將“租房合同”送交村外來人口管理辦公室建立檔案,并領取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作的“出租房許可證”牌,安裝固定在出租房的門楣處,以便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年檢年審和日常治安檢查。
四、出租戶對租住的外來人員負有計劃生育、衛(wèi)生管理、綠化管理、治安節(jié)約用水用電、村規(guī)民約、遵紀守法、公共道德方面的宣傳、教育、監(jiān)督責任和義務,如承租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出租戶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五、出租戶應主動協助和配合“護村聯防隊”對租住外來人口的日常檢查(包括突擊檢查)和管理,并如實反映外來租住人員的日常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交往情況。
以上制度如有違反者,給予批評、教育、并處50—200元的罰款,直至吊銷“房屋出租許可證”,取消房屋出租資格。
出租房應注意的事項,目前,我國城市私有房屋市場十分活躍,出租房屋在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 在一些發(fā)達地區(qū),出租房屋甚至成為一些市民的謀生之道。
然而,由于人們缺少對城市私房租賃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導致房屋出租市場魚龍混雜、糾紛不斷。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對出租房屋作了具體規(guī)定,我們只有掌握了相關法律常識,才能避免發(fā)生糾紛,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出租房屋應具備哪些合法條件為規(guī)范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出租房應注意的事項: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guī)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zhí)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于違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huán)保、衛(wèi)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guī)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辦理哪些法律手續(xù)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xù):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房屋租賃證書。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規(guī)范房屋租賃行為,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包括住宅、工商業(yè)用房、辦公用房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出租,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房屋租賃: (一)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收益而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變相租賃行為; (二)規(guī)劃管理部門批準建蓋的臨時建筑用于出租的; (三)將房屋內的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生產、經營、業(yè)務活動的; (四)以借用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從事生產、經營、居住用房并獲取收益的。
第五條 房屋租賃實行《房屋租賃證》制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年檢制度。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各縣(市)、東川區(qū)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xù)。
第八條 出租房屋時,出租人應按規(guī)定先向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證》,再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后,方可出租。 第九條 出租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證》時,應當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有效證件;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出租已設定抵押的房屋,還須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還須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 出租人申請辦理《出租房屋治安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租房屋申請表》; (二)《房屋租賃證》; (三)出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一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同意發(fā)證的,應當核發(fā)《房屋租賃證》;不同意發(fā)證的,應當依法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能證明其產權來源合法有效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產權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屬于違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房地產權已設定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guī)禁止出租的。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房屋租賃證》遺失或損毀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發(fā)。 《房屋租賃證》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年檢辦法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租賃雙方當事人應自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證》;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一)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二)租賃合同超過20年的; (三)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 第十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備案,房屋出租人按規(guī)定交納房屋租賃手續(xù)費;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對申請人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出租人自辦理合同登記備案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應攜帶《房屋租賃證》及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資料到稅務機關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手續(xù)。出租人收取租金應使用專用發(fā)票,并依法繳納稅款。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依法簽定書面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產權來源、座落、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及租賃期限; (四)房屋交付日期及返還時狀態(tài); (五)租金數額及支付方式;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合同發(fā)生糾紛時,當事人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損失的,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維修義務的; (三)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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