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yè)主在小區(qū)納涼時
遇到物業(yè)保潔員需要幫助
便過去搭了把手
不曾想自己卻摔成了十級傷殘
這件事應該由誰來擔責?
業(yè)主的損失又該如何賠償?
跟小編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原告曹某某向法院訴稱:原告系臨淄區(qū)某社區(qū)居民,被告系該社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公司,負責小區(qū)內(nèi)衛(wèi)生清理。2021年6月22日,原告在社區(qū)22號樓前內(nèi)休憩納涼,被告工作人員(保潔員)李某某在小區(qū)內(nèi)打掃垃圾,當打掃至原告納涼的地方時,看到一堆垃圾需要打掃,李某某便示意原告幫忙將垃圾抬到垃圾車上,在原告幫助李某某抬垃圾的過程中,因垃圾底下藏有一廢舊瓶子,原告不慎踩到該瓶子上,導致身體受傷,包括三踝骨折、跖骨骨折、多發(fā)韌帶損傷。通過法院委托,經(jīng)鑒定原告構成十級傷殘。原告認為,原告身體所受傷害系因幫助被告工作人員抬垃圾所致,因傷害導致的損失應當由被告承擔。
為此,原告訴求:
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93371.81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調(diào)解結果淄博市臨淄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調(diào)解:
一、被告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曹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后續(xù)治療費等所有損失3653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付清,若被告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另行支付原告曹某某違約金2000元。
二、原告曹某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本次事故一次性處理完畢,原告曹某某不得再向被告某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就本事故主張任何權利。
三、案件受理費1067元,由原告曹某某負擔。
案例解讀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義務幫工是社會生活中經(jīng)常發(fā)生的現(xiàn)象。鄰里之間相互幫助對于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義務幫工是指為了滿足被幫工人生產(chǎn)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沒有義務的幫工人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為被幫工人無償提供勞務或服務的行為,是一種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其他對待給付,為他人的事務提供幫助,被幫工人不予拒絕的事實行為。它通常發(fā)生在親朋好友、同事、鄰居之間,具有臨時性的特點。幫工活動中,幫工人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只是單方給付。幫工人雖然是自愿、無償提供幫工活動,但其仍然是為被幫工人的利益而行為的,基于報償原理,應當由被幫工人對幫工活動造成的風險承擔責任。
作為一種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義務幫工致害責任應當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一)義務幫工活動的客觀存在。幫工事實行為的客觀存在是義務幫工活動的基礎。幫工的形式多種多樣,但幫工活動的內(nèi)容必須是正當、合法的,謀求非法利益的義務幫工活動,不具有構成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界定被幫工人應當以實際受益為標準,誰是幫工人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誰就應當為被幫工人。(二)人身損害的客觀事實。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是構成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造成義務幫工關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損害;二是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自己遭受人身損害。(三)幫工活動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在義務幫工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對幫工活動與人身損害的因果關系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只要是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為完成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或受到人身損害的,就應當認定為有因果關系。(四)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在確認民事責任的歸屬時所依據(jù)的標準和法律原則。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受到損害,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責任,是由于幫工人出于善意幫助被幫工人,因此對幫工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是屬于被幫工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侵權行為,因此也是直接責任,應當遵守直接責任的基本規(guī)則。(參見王昊、曹從杰、景素貞:《因幫工受損害的責任承擔》,載《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0期。)對于無償幫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此沒有單獨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的問題根據(jù)司法解釋處理。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及2022年2月修正)第四條、第五條仍就無償幫工關系的司法規(guī)則予以了統(tǒng)一,從解釋依據(jù)上而言,可視為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無償個人勞務關系”的進一步展開,事實上上述司法規(guī)則也是參考這一法條設計的。(參見王利明主編:《中國民法典評注----侵權責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版,第186頁。)司法解釋第五條規(guī)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北粠凸と嗽瓌t上應當對無償幫工人在提供幫工活動時自身遭受的損害承擔法定責任,但應當考慮雙方的過錯,也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實行過失相抵,即當幫工人有過錯時,應當減輕被幫工人的相應責任。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判決被幫工人對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既符合法律,也與情理吻合,還有利于弘揚助人為樂的社會風尚。
本案中,曹某某幫助李某某抬垃圾的行為是助人為樂的合法行為,即使被告對原告主張是李某某示意原告幫忙將垃圾抬到垃圾車上有異議,但曹某某幫助李某某抬垃圾時李某某并未明確拒絕。被告物業(yè)公司為曹某某提供勞務的實際受益者,為被幫工人;在原告幫助李某某抬垃圾的過程中,因垃圾底下藏有一廢舊瓶子,原告不慎踩到該瓶子上,導致原告身體受傷,包括三踝骨折、跖骨骨折、多發(fā)韌帶損傷,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曹某某有身體受傷的客觀事實;原告曹某某身體受傷是在幫助李某某抬垃圾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幫工活動與人身損害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李某某整理垃圾時未將舊瓶子整理到垃圾袋上,留有重大安全隱患,且也未提示原告注意該舊瓶子,李某某未提供安全的幫工環(huán)境,也未履行提醒原告注意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原告作為成年人,身體及精神狀況均良好,抬垃圾的行為并未超出其勞動承受能力,雖然雙方對原告受傷是原告自己未站穩(wěn)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造成抑或原告無法發(fā)現(xiàn)垃圾袋底下藏有舊瓶子,不慎踩到該瓶子上摔傷存在爭議,但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和邏輯推理,原告在幫工活動過程中有義務避免自己受傷,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李某某系被告工作人員,負責該小區(qū)的衛(wèi)生清理工作,其從事的是職務行為。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于原告因幫工導致的人身傷害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案件最終經(jīng)法院主持調(diào)解結案。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xié)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xié)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修正)第四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2月修正)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jù)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nèi)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淄博市臨淄區(qū)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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