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北的陳先生在使用美團APP訂餐時發(fā)現(xiàn),“選擇商品”頁面上標注為6元的配送費,在結賬頁面竟然變成了7元。因認為美團APP存在欺詐,陳先生起訴其經(jīng)營主體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團公司)索賠500元,并要求其賠禮道歉。今年5月,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判決美團公司向原告陳先生賠償額外支付的1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后美團公司和陳先生均提起上訴。9月2日,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2019年10月,陳先生在通過美團APP點外賣時發(fā)現(xiàn),在其選擇兩道菜后,“選擇商品”頁面底部黑底灰字標注“另需配送費¥6¥7”,黑底白字標注“¥35”。當陳先生選擇“去結算”后,訂單頁面黑底灰字標注“已優(yōu)惠¥6”,黑底白字標注“¥43”。陳先生提交訂單并支付后,訂單完成頁面顯示“配送費¥8¥7”、“美團紅包﹣¥8”、“滿減優(yōu)惠﹣¥5”、“已優(yōu)惠¥14 合計¥35”。
仔細查看后,陳先生確認,“選擇商品”頁面配送費為6元,“訂單確認”頁卻顯示為7元,而其實際支出的配送費也是7元。陳先生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屬于欺詐行為。
對此,被告美團公司表示,金額的差異可能是采用不同定位技術導致。美團公司主張,“選擇商品”頁面的配送費為估算金額,前后定位經(jīng)緯度不一致,可能是因為首頁定位不對,或者基站定位不準確造成,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美團公司通過首頁定位技術為消費者提供預估配送費信息時,應負有對該費用并非要約內容進行提示的義務。本案中,被告未盡該提示義務,其在締約過程中存在過錯。法院認定,陳先生主張的6元為本案配送費金額,原告陳先生為訂立該合同額外支付的1元,系原告的損失,被告應該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對該損失予以賠償。但是陳先生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缺少法律依據(jù),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美團方上訴后,二審法院于9月2日作出判決,認為在案證據(jù)可證明被告在締約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提示告知的合同義務,損害了陳先生的信賴利益,并造成陳先生為維權支出一定通訊費用。二審法院認為,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的判決和判賠金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并駁回雙方的上訴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