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湯某將自己所有的價值4000元的某型號平板電腦借給了好友信某。某日,湯某去找信某玩兒,見信某不在家且忘記鎖門,遂順手將該平板電腦“拿回”,且事后保持沉默?! ?/p>
【評析】
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有觀點認為,竊取他人通過合法途徑占有的本人財產的行為侵害占有法益,成立盜竊罪。然而筆者認為,財物所有權人自身采取“措施”打破占有權人對財物的占有狀態(tài),是通過私力手段使財物回歸原有狀態(tài),雖然手段具有不法性,但并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行為。盜竊罪作為典型的非暴力奪取型財產犯罪,客觀構成要件須滿足以平和手段竊取他人所有的財產并達到一定數額等條件,主觀構成要件方面須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物權法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結合物權變動規(guī)則及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可知,出借行為并非物權交易,不產生物權變動效果。本案中,湯某在“取回”出借給信某的平板電腦時該財物所有權并未發(fā)生變更,換言之,湯某取走的是自己所有的財物,不符合盜竊罪客觀構成要件層面公私財物的要求。盜竊罪是典型的故意型犯罪,須具備采取不法手段以實現非法占有目的將財物由他人所有變?yōu)樽约核械闹饔^故意,進一步講,就是行為人企圖通過非法手段取代所有權人對財物的支配地位,從而獲取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中的一項或多項權能。本案中,湯某主觀方面存在私自取回他人占有下本人財產的行為,但并未非法占有自己不享有所有權財物的主觀心態(tài),也即湯某不存在盜竊罪語境下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τ谧锩慕忉寫斪裱谭ń忉屧?,不得以占有法益觀的邏輯推理人為地取代犯罪構成要件。雖然湯某的行為也存在著利用竊取方法、破壞原占有關系、建立新的占有關系,但是無論采取何種犯罪論構成體系,都無法得出破壞占有成立盜竊罪的結論?! 【C上,盜竊罪保護的法益是財產所有權,竊取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財物不符合盜竊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故不應當認定為盜竊罪。
私自賣掉他人東西屬于什么違法行為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私自賣掉他人的東西是屬于侵占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如果情節(jié)嚴重的,會構成侵占罪,是屬于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
一、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此處所稱公司,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guī)定設立的非國...
作者:@刑辯張金武,執(zhí)業(yè)于山東憶興律師事務所,轉自:法務之家從一般類型的詐騙,到電信、合同、集資、信用卡、保險、貸款、票據詐騙等,權威完整匯編。刑法條文: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
2013年5月22日晚,何某乘坐出租車回家,下車時將其iphone手機遺忘在出租車內。出租車離開后幾分鐘,何某在打開包拿鑰匙開門時發(fā)現手機并未在包內,此時想起自己在下車開車門時順手將手機放在了出租車的副駕駛座位上。何某立即用座機撥通自己的手...
1.在客觀方面就是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而且數額較大,還拒不交還的行為。 2.犯罪的起點數額侵占罪的起點數額就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他就是指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
一、侵占罪構成要件:非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ㄒ唬┣疤釛l件: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既說明了持有的對象物范疇也說明了持有行為的法律性質。(二)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三)客觀要件:本罪在客...
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賠償 非法占有他人房屋賠償不是全部的責任,而是有一定的比例,主要看申請人是否有證據證明。審查申請人是否存在惡意占有他人房屋,惡意占有者會被認定為惡意占有,可以推定為占有構成犯罪。也就是說,除非該房屋是共有的財產,或...
陳泓宇律師解答: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侵占罪的問題。一、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如何?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
【案情】 2011年8月24日至30日期間,被告人周某未經與其同居的女朋友即被害人楊某的同意,多次從其居住的莆田市涵江區(qū)某工廠員工宿舍柜子內,將被害人楊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取走,并利用事前獲悉的密碼,先后五次在銀行取款機上取款計7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