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
王某與李某于1987年結婚并生育一女王某某,1998年王某與李某離婚。離婚后王某與趙某即同居生活至王某病故。同居期間,王某與趙某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房產(chǎn)證載明房屋所有人為王某,共有人趙某。2013年王某去世,后趙某領取王某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王某女兒王某某認為商品房為王某購買,但被趙某占據(jù),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返還王某的房屋、住房公積金及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而趙某認為其雖未與王某登記結婚,但已形成事實上的撫養(yǎng)關系。本案爭議焦點為趙某能否分得王某遺產(chǎn)?
作者 | 黃云娣 吳磊,揚中市人民法院
來源 |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網(wǎng)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適當遺產(chǎn)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王某與李某于1987年10月登記結婚,1988年5月生一女孩王某某,1997年4月王某與李某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離婚,王某某由李某負責撫育并隨其生活。離婚后,王某與被告趙某即同居生活直至王某病故。同居期間,王某與被告趙某共同購買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一幢,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內(nèi)房屋所有權人一欄載明“王某”,共有人一欄載明“趙某”。 2013年4月7日,王某去世。2013年4月19日,被告趙某領取王某的住房公積金41498.67元及王某的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6983.99元。王某與被告趙某同居期間一直居住在商品房里。王某生前僅生育一女即原告王某某,其父母在王某生前已經(jīng)死亡。
原告認為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系王某購買,且王某住房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均為被告占據(jù),經(jīng)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要求返還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還占用的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一套及相關配套附著措施(即貯藏室等);2、被告返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41498.67元及養(yǎng)老保險金6983.99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認為原告所訴的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不是王某一個人所有,而是王某和趙某的共同財產(chǎn),被告趙某是合法占有,且被告自1994年以來長期和王某居住在一起,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形成事實上的扶養(yǎng)關系;王某生病以來,多次住院,直到2013年4月7日去世,均由被告趙某和其女兒照顧;因王某有間介質(zhì)肺炎去世,醫(yī)院所花費用較高,導致生前欠款,再加上辦理喪事費用,至今有近7萬元的欠款;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要求被告返還貯藏室的請求,法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
案件焦點
原告認為王某生前購買室商品房一套,并享有住房公積金和養(yǎng)老保險金,均為被告占據(jù),故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被告認為房屋是王某和其的共同財產(chǎn),且被告自1994年以來長期和王某居住在一起,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形成事實上的扶養(yǎng)關系,王某醫(yī)療花費和辦理喪事費用,共有近7萬元的欠款。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能否分得王某遺產(chǎn)?
案件審理
揚中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1、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chǎn)。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本案中,原告是被繼承人王某之女,且是唯一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被告與王某系非法同居關系,同居時間達十多年之久,直至王某病故,且在王某生病期間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2、王某生前所遺留的財產(chǎn):(1)與被告共同共有的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一幢;(2) 王某所有的住房公積金、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合計48482.66元。3、就王某遺產(chǎn),法院酌定:原告李某某享有90%份額,被告趙某享有10%份額。揚中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1、揚中市三茅鎮(zhèn)某小區(qū)商品房一幢原告李羽林享有45%的份額,被告趙某享有55%的份額;
2、被告趙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某某43634.394元。
法官后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能否分得王某所留遺產(chǎn)?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王某離婚后即與被告同居生活直至王某死亡。同居期間,王某與被告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幢。王某死亡后,被告領取了王某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養(yǎng)老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規(guī)定:“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chǎn),如認定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如認定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可以根據(jù)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因王某與被告自1994年起同居,未辦理結婚登記,不屬于事實婚姻關系,故應認定為同居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北桓媾c王某同居直至王某死亡,且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雖然被告不是王某的繼承人,但被告可適當分得部分的遺產(chǎn)。法院酌定就王某遺產(chǎn),原告享有90%份額,被告享有10%份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的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一)如果在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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