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網傳重慶涪陵區(qū)發(fā)生一起兇案,稱13歲的姐姐在家謀害了自己5歲的妹妹。18日下午,極目新聞記者從涪陵區(qū)公安局獲悉,此系謠言。
從17日起,這一信息就在網上傳播。網傳的視頻上,一名女子被特警押上警車,旁邊還有消防員在待命。記者注意到,視頻中該女子因未露臉而看不出年齡,身上并沒有明顯血跡,而網傳是13歲女孩持刀作案。
18日下午5時,涪陵區(qū)公安局工作人員明確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網傳的信息不屬實,該局就網傳視頻發(fā)布了警情通報。
警方通報稱,8月15日12時許,涪陵區(qū)人邱某(女,47歲)突然躁狂發(fā)作,在涪陵區(qū)敦仁街道街道黎明路持菜刀將一名4歲男童頭皮劃傷。警方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將邱某當場控制帶離,將受傷男童送醫(yī)治療,無生命危險。網傳視頻內容為民警控制帶離邱某的過程。據警方介紹,邱某與男童并不相識,菜刀是邱某從附近一水果攤拿的。
目前,邱某的案件正進一步偵辦中。警方請廣大網民不信謠、不傳謠,共同營造和諧網絡空間。
會構成很多的罪名,列舉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于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fā)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fā)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fā)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造謠傳謠怎樣進行處罰,要依據造謠傳謠的情形而定,如果造成嚴重影響的,是可以按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的。
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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