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中不可以改變一審訴訟理由。 訴訟理由已經(jīng)在一審中陳述并記錄在案,訴訟理由在訴訟程序中屬于法理說明,既然說明了,記錄在案了就是判案的依據(jù)之一,不可改變。 但在二審中可以補充與追加訴訟理由,作為一審訴訟理由的法理補充。 客觀存在而又可以證明的事實,才能成為訴訟的理由。 訴訟理由有事實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如合同糾紛,原告起訴時要說明雙方合同關系成立和對方不履行義務的事實,這是事實上理由;原告提出被告不履行合同是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這是法律上理由。 訴訟理由是人民法院査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綜上,可見,增加變更訴訟請......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除非發(fā)生一些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發(fā)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詳細記載。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jù),向該法院監(jiān)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復,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jiān)督科反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
不能。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
在二審中,不管是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或其它原因,都不能變更訴訟請求。根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二審法院僅對上訴人的上訴內容進行審理,所以在二審中,不管什么情況,都是不能變更訴訟請求的...
二審中不可以改變一審訴訟理由。 訴訟理由已經(jīng)在一審中陳述并記錄在案,訴訟理由在訴訟程序中屬于法理說明,既然說明了,記錄在案了就是判案的依據(jù)之一,不可改變。 但在二審中可以補充與追加訴訟理由,作為一審訴訟理由的法理補充。 客觀存在而又可以證明...
不能退回。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guī)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
二審上訴狀需要寫很詳細嗎 二審上訴狀需要寫很詳細嗎?二審需要提供正確有效的送達地址或郵寄地址,你這邊是外地還是在上海還是在哪里辦理的?后續(xù)是否會帶二審材料來我辦公室取材料,還是再帶卷宗之類的來取一下?不需要,公職人員給他發(fā)你聯(lián)系方...
【裁判要旨】雖然《民訴法》第165條規(guī)定,上訴人所遞交上訴狀的內容應包括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但依照《民訴法》第174條關于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二審程序的相關規(guī)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的規(guī)定,不應將《民訴法》第165條關于上訴請求的規(guī)定理...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不出庭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做出處理。對于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
可以變更案由和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規(guī)定: 發(fā)回重審案件,人民法院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其程序與原審相同。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
上訴是否能夠減輕被告人的刑事處罰不好說,還要看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以及二審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會提交什么證據(jù)、提出什么理由? 但無論如何,至少上訴不會增加處罰,就是說要么減輕處罰,要么是維持原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