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的理解與適用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前段)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據(jù)此,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確的不必支付利息是確定無疑的了。
然而,其中的“利息約定不明”的真正含義和判斷規(guī)則,究竟是什么卻并非毫無疑義。具體地說主要有兩個問題:
一是“利息約定不明”僅僅指要不要支付利息上的約定不明,還是包括利率多少上的約定不明?
二是“利息約定不明確”是指約定表面的有歧義(表象不明)還是經(jīng)過合同解釋或審查判斷后的不明(實質不明)?對于前者,有論者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中“對于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的”的表述,提出“利息約定不明確”是指“對是否支付利息約定不明”。而對于后者,人們基本上是持表象不明的觀點,并以《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后段)“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的規(guī)定為其依據(jù)。
依筆者之見,支付利息要與否是一對矛盾關系而非對立關系,只有支付與不支付兩種約定,不應存在“約定不明”的狀態(tài),因而“利息約定不明”主要是指“利率約定不明”。而且認為,以《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后段)為據(jù)的“表象不明”的觀點,存在誤讀該規(guī)定之虞。
下面僅就后一問題展開論述、加以辨正,以此求教于各路方家與法官同仁。
一、一種極端的說法
2016年3月29日開始,有一被冠以“最高院”卻未注明具體出處的帖子——“最高院: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不支付利息”在網(wǎng)上流傳。該帖文列出六種民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常見情形:
1、有應當支付利息的約定,但沒有約定利率標準。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借款期內支付利息,但沒有注明按什么標準支付;
2、有利率標準的約定,但沒有約定是年或月的利率。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利息N分或利息N%,但沒有注明是年息還是月息。一旦發(fā)生爭議,出借人主張是月利率,借款人主張是年利率;
3、有約定,沒有單位。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年息N或月息N,沒有注明是元還是角、分、厘。一旦發(fā)生爭議,出借人主張是幣制單位大,借款人主張幣制單位小。
4、幣制單位不清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年息N X或月息N X,因X書寫不規(guī)范,無法辨認是元、角還是分、厘。這種情況很少出現(xiàn),一般是書寫人故意所為。
5、明確的約定因理解不同變成了不明確。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年息N分。因為出借人往往會追求較高的利息,就會借某些資料上對‘年息N分’的解釋,將‘年息N分’解釋為‘年息N成’(按10成)。這樣,‘年息N分’變成了‘年息N角’。而借款人卻堅持‘N分’是數(shù)量單詞,‘分’指的是幣制單位的分,‘年息N分’就是‘N分’,不是‘N角’,不能將分與角混淆:N分=N角。因為對約定出現(xiàn)不同的理解,這樣也就造成了約定不明。
6、還有一種情形,利用小數(shù)點約定。比如:今借到XXX人民幣N元,年息0.00N 或月息0.000N。一旦發(fā)生爭議,出借人認為是年息N%,借款人認為是年息0.N%?!辟N文同時指出:民間借貸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后,自然人之間借貸的上列約定不明的情形,會因為此而得不到利息支持!
二、極端說法的評檢
前述極端說法之所以極端,在于該說法對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約定要求極度苛求,簡直達到不合情前述極端說法之所以極端,在于該說法對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利息約定要求極度苛求,簡直達到不合情理的地步:只要約定不規(guī)范,即使稍加分析就能明確仍然屬于“約定不明”。因而可以說,這種的“約定不明”的判斷標準是約定規(guī)范不規(guī)范,而非明確不明確。這首先就不合“約定不明”的含義, 存在偷換概念之嫌,即將“約定不明”偷換成“約定不規(guī)范”。
進而也就偷換了論題:將“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偷換為“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規(guī)范視為不支付利息”。該極端說法的另一個可商榷之處是混淆了“有爭議”和“不明確”?!坝袪幾h”是一般認識(理解)上的問題,主要存在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之間的爭議。為了力爭利益最大化有的甚至是“明知故爭”的詭辯,比如前述第5種的“約定不明”。而“不明確”應該屬于法律評判或司法判斷范疇,主要應指法官依法判斷不能得出肯定或否定的明確結論。
若將“有爭議”也叫“不明確”,前述極端說法所稱的“約定不明”充其量也只是“表象不明”。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及《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中的“約定不明”,則應當是通過合同解釋后仍不能明確約定真實意思的“實質不明”。
從法律適用上說,“表象不明”即對約定“意思”在“理解”上“有爭議”的,應該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合同解釋規(guī)則來確定約定的真實意思,屬于“表象不明”的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也不例外。而對于“實質不明”,則是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關于合同補充規(guī)則的規(guī)定來確定履行標準的問題。就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實質不明)而言,因《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對其作了特別規(guī)定,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只能適用該特別規(guī)定而不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三、司法規(guī)定的解讀
《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該款后段“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的表述,已經(jīng)明確將自然人之間借貸排除出對該款后段規(guī)定的適用。
基此許多人認為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包括“表象不明”的,法官不能對其進行合同解釋,這也就是極端說法的辯解理由。問題是,該款后段規(guī)定的究竟是《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約定意思的解釋”,還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履行標準的確定”?從其中的“確定利息”這幾個字來看,顯然是屬于后者而非前者。因此,該款規(guī)定所排斥的是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的“履行標準確定”,并非排斥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有爭議”(表象不明)的“約定意思確定”。
從法律總則與分則的關系來說,總則規(guī)定與分則規(guī)定存在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只有分則作出特別規(guī)定才“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具體到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由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只是其總則第六十一條而非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特別規(guī)定,因而對“有爭議”的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有爭議”應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予以“合同解釋”。何況按合憲解釋的要求,即使《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后段的理解/解釋存在歧義,也應選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那種理解/解釋。
可見,極端說法以《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為據(jù),否認自然人之間借貸“不規(guī)范”、“有爭議”的利息約定適用合同解釋規(guī)則確定其真實意思是站不住腳的。
四、典型案件的例說
為進一步說明筆者的觀點,這里舉個典型案件加以例說。
自然人某甲因生意需要于2015年12月向自然人某乙借款,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督杩詈贤芳s定借款金額200萬元,借期1年。合同簽訂后,某乙依約通過銀行向某甲轉帳192萬元。從借款第二個月開始,某甲連續(xù)7個月向某乙匯款各8萬元。
訴訟中,某乙提供的《借款合同》在第四條利息支付欄中填寫:月利率4%,每月18日前付息,逾期按借款金額2‰支付復息。但某甲提供《借款合同》的利率欄為空白,因而主張本案為無息借款,其所匯給某乙的56萬元應為返還本金。
某乙則認為,1、某甲提供的《借款合同》利率欄空白或因漏填或被某甲消掉;2、雙方約定支付利息也是肯定的,并以雙方提供的《借款合同》在第利息支付欄中均填寫每月支付利息的時間及其逾期罰息為證;3、即使利率欄沒有填寫,月利息為4%也是明確的,并以8萬元砍頭息和某甲連續(xù)7個月向某乙匯款8萬元加以證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甲應否支付借款期限內的利息,也就是如何理解《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規(guī)定。
若按照前述極端說法,顯然屬于“利息約定不明”,應該適用《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規(guī)定,不支持某乙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請求。而以上述論證的筆者觀點,本案利息約定屬于只能屬于“表象不明”即“有爭議”,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對利息約定進行合同解釋。經(jīng)過合同解釋,本案約定支付利息和月利率4%是明確的,應當按照月利率2%計算尚未支付利息。當然,8萬元的砍頭息應予抵扣本金,以192萬元作為計息的本金基數(shù);已經(jīng)支付的7個月56萬元利息,超過月利率3%的部分轉為返還本金。
本案雖已終審,但一、審裁判的不同判決表明《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二十五第二款規(guī)定尚需正確理解。
來源:網(wǎng)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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