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拿到判決書后,往往對其中除違約金外規(guī)定的利息及延遲履行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也并不十分清楚。
究竟應如何計算義務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應承擔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利息和延遲履行金呢,筆者認為應采取如下計算方法: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故應承擔違約責任是給付違約金的前提。
而合同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起訴至人民法院,就意味著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對雙方爭議的事實進行認定,并服從人民法院對糾紛予以了斷的裁決。
一旦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認定了違約事實的存在,并在判決書中確定了義務人應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義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履行給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權利人則同意接受義務人依判決書確定的方式履行給付義務。
故違約方應承擔在判決做出之前的違約責任,支付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的違約金無可爭議。
而義務人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內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是人民法院和權利人都認可的,應不能稱其為違約行為,相應也不能計算違約金。
至于履行期滿后,義務人仍不履行給付義務的行為,應承擔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也非違約責任,也不應計算違約金。
所以筆者認為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計算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開始之日。
二、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義務人應按銀行逾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間,是給予義務人一定時間的履行寬限期,但這只限于時間上的寬限,并不能被理解為利益上的寬限。
權利人因義務人逾期還款的違約行為,影響了正常的經(jīng)營活動,造成了資金利息和預期利益的損失,理應由義務人予以賠償。
由于銀行逾期貸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貸款利率,以此計算義務人在判決書履行期間內應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三、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滿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義務人應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義務人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內仍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應承擔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責任,按規(guī)定以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加倍計算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金比照銀行罰息加倍計算,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在客觀上起到了敦促債務人早日履行裁判義務的作用。
有的觀點認為:顧名思義,逾期付款違約金,只要逾期付款的違約行為一直存在,就應當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
還有觀點認為: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則,人民法院就無權改變當事人的約定,除非當事人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出請求且確實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適當增加或減少違約金,否則就應將違約金計算到實際給付之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混淆了違約責任、賠償責任與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之間的性質,而以此計算的違約金既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往往有失公平。
實際情況中,從合同履行日開始,經(jīng)過訴訟直到義務人實際給付之日,有可能時間間隔很長,有的甚至會長達幾年。
如果對此期間不同階段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加區(qū)分地一概認定為違約責任,從法律角度講是很不嚴謹?shù)摹?br/>且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即支付違約金不能替代原債務的履行。
而一般情況下,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要高于加倍的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息,以此來計算義務人至實際給付之日的違約金,懲罰顯然過重。
而按上述觀點,在人民法院給予義務人的履行寬限期內也要計算違約金,這對于義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至于"將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的觀點,未考慮到判決生效日會因處于不同的訴訟階段而不同,容易在實際操作中造成計算失誤。
且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履行給付義務時,違約金應連同主債務一起作為計算銀行利息和遲延履行金的基數(shù),故應是一個容易確定的數(shù)字,而按照上述觀點計算違約金很難及時得出明確的結果,在實踐中不具備操作性。
銀行同期貸款利率x300天x違約金數(shù)額x2
你不用計算的,申請執(zhí)行時,法院會幫你計算的。
八這句話寫上去就可以了。
逾期10個月為什么不申請執(zhí)行
戴秋漢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付款義務依約應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
而遲延履行金在這里特指,按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兩者概念不同,分別屬于審理和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的問題。
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多數(shù)人將兩者混為一談,不加區(qū)別。
在此,筆者通過分析逾期付款違約金與遲延履行金的區(qū)別以及聯(lián)系,希望澄清兩者概念,對法院審執(zhí)工作有所幫助。
一、兩者產(chǎn)生的法律依據(jù)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依據(jù)合同法,法院判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而遲延履行金是在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依據(jù)民訴法,法院強制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兩者的計算期間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價款支付期限關系密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
審判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是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點問題,目前主要有五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第五種意見認為應因案而異,無統(tǒng)一適用的標準。
筆者贊同第五種意見,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除一般規(guī)則之外,還存在各種特殊情形,不宜籠統(tǒng)地作出一刀切的規(guī)定。
關于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期間問題。
始期:遲延履行金計算的開始時間是執(zhí)行依據(jù)有明確規(guī)定給付期限的應當從執(zhí)行依據(jù)確定的給付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延遲履行金。
被執(zhí)行人只要將全部執(zhí)行款交到法院或匯入法院指定的賬號內即視為實際履行。
二是執(zhí)行依據(jù)未確定給付期限的應當以執(zhí)行依據(jù)生效之日開始計算遲延履行金。
終期:延遲履行金的終止日期的確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jù)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實際控制被執(zhí)行人財產(chǎn)的日期為計算延遲履行金的結束時間;二是計算到被執(zhí)行人實際履行全部義務時為止。
三、兩者的計算標準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遲延履行金之間最大的區(qū)別在于計算標準存在本質的不同,但這也是兩者關系最具有緊密聯(lián)系的地方。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是否適用違約金責任,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
如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則守約方可以主張違約金責任,如沒有約定違約金,則違約金責任無適用的余地。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得依職權主動判決一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但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8號批復規(guī)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從而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確定為: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依法定。
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標準加倍計算根據(jù)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應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并作為計算遲延履行金的債務的基數(shù),該計算標準完全法定,不存在約定的問題。
這與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存在本質的不同。
對于同期的理解應為債務履行遲延不足六個月的,按六個月的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超過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標準計算,依此類推。
根據(jù)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從此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無約定的情況下,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和遲延履行金的計算標準才是一樣的。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為銀行基準利率的雙倍。
即從判決自動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開始算到判決履行完畢,如果中間有部分履行應分段計算,然后乘銀行基準利率的2倍。
具體計算方法:
(1)執(zhí)行款=清償?shù)姆?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清償?shù)倪t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清償?shù)倪t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清償?shù)姆?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
多數(shù)是定為萬分之五每一天的滯納金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jù)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鶕?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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