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被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條件是什么
保險代位權為保險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成立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但是,保險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币勒赵摋l規(guī)定,保險人行使代位權,應當滿足以下2個條件:
1、已為保險金給付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必須首先給付保險賠償?!按鸀樾惺贡纬钟腥酥埱髾嘀葲Q條件為保險人對于保單持有人已為給付。在此之前,受害人保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并得任意處分該權利?!睂Υ耍ㄔ旱呐欣忉屨J為,在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支付保險金前,保險人不得行使保險代位權;除非保險人在訴訟令狀簽發(fā)以前已經(jīng)支付保險賠償,在保險人主張代位權的訴訟審判開始前支付保險賠償?shù)氖聦崳瑹o助于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保險代位權直接生長于根據(jù)填補損害的合同所為保險給付??傊kU人不論何時行使保險代位權,先為保險給付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必要條件。
因為被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權僅為將來求償權,尚未轉化為既得權,不能行使。如果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只能在給付保險金時,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jīng)取得的賠償。所以,保險人惟有在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對第三人的代位權轉化為既得權,才能夠行使代位權。
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僅以其事實上給付保險賠償金為必要,至于保險人的保險給付,依照保險合同是否源于保險人的保險給付義務,在所不問;保險人在其保險給付的范圍內,可以行使保險代位權。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無須承擔保險責任而給予被保險人以賠償,顯然屬于保險人放棄了保險合同所給予的利益,自不得向被保險人請求返還;被保險人已受保險人的賠償,但其并未喪失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仍然可以對第三人請求賠償;若發(fā)生此等情形,被保險人將獲得超過其所受損失的賠償,顯然與財產(chǎn)保險固有的填補損害原則相悖。
再者,保險代位權為保險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享有的權利,其因為保險合同的訂立而當然發(fā)生;保險人放棄依照保險合同而享有的免于承擔保險責任的利益,并不說明保險人放棄了保險代位權,第三人不得以之對抗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也沒有依據(jù)對抗保險人的代位請求。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并不因為保險人“自愿”給付保險賠償金而受影響,第三人仍得以其對被保險人的一切抗辯對抗保險人。所以,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無須承擔保險責任時,仍然給予被保險人以賠償?shù)?,可以對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害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權。
2、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才可以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只能以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shù)額為限,不得超過其向被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shù)額。例如,我國臺灣《保險法》第53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而請求的數(shù)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我國《保險法》第44條第1款規(guī)定,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kU人行使代位權,不影響被保險人的其他權利。例如,第三人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超過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的,被保險人仍可以對其沒有取得保險賠償?shù)牟糠?,繼續(xù)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保險人代位權的定義
所謂保險人代位權,又稱"代位求償"或"權益轉讓",簡稱"代位",是指財產(chǎn)保險當中,由于第三方的過失或錯誤等導致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支付保險賠償后,可以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p>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代被保險人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保險人行使代位權主要就是為了防止在實踐中一些人投機取巧,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付以及和避免損害賠償責任人逃脫責任,這樣保險人才可以維持正常的經(jīng)營,切實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多問題,律聊網(wǎng)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代位權成立的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jīng)對債權人造成損害。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一是當然代位主義,即代位求償權的取得僅以理賠為條件,只要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即可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另一是請求代位主義,即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付后并不能自動取得代位求償權,還須被保險...
債權人代位權的性質及適用 性質: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適用條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經(jīng)過法院認可嗎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
第一,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
一、代位權起訴需滿足哪些條件 提起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
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法律特征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到期債權的權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權。(2)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法定的權利,它的產(chǎn)生、行使條件和程序都來源于法律的規(guī)定。(3)代位權主要針對債務人怠于行...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保全債權是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代位權,是以傳統(tǒng)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xiàn)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代位權的效力及...
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取得什么權利 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取得什么權利?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取得代受領權,代領次債務人交付的利益,代領后應將所得的利益交由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與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處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無權就代...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沒有債權的存在,就沒有代位權的存在。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產(chǎn)生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無代行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