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開庭后,法官與律師惺惺相惜,于是有了下面一番對話:
法官:律師先生,你瀟灑也。收了當事人的錢,在庭上言語一通,拔腳便走,留下一大堆活,由我來負責。真有點不公平。
律師:法官閣下,非也。我自己給自己發(fā)工資,收點錢也不容易,還要受當事人指使。不如你,尊嚴又體面,有權又衣食無憂。
法官:權是有點,但只是在庭上,開完庭,權就沒了。我上面庭長、院長等領導無數,他們管著呢。工作固然體面,但發(fā)展空間有限,一輩子在各個庭輪崗。
律師:你獨立審判,可以不聽人管,領導不熟悉案情,也難以管啊?
法官:領導管不住具體案件,但管得住人。若我不考慮領導意見,在這個案件上獨立了,但在下次晉升或者調動上,也就難了。
至于這點工資,也只能養(yǎng)家糊口,與你律師比,又算得了什么?
律師:聽著律師錢多,其實律師的錢還要分給別人的,比如上交所里、上繳稅金,給案件介紹人報酬。錢,不純也?,F(xiàn)在的律師,都是兩條腿走路,一是關系,二是法律,關系在先,法律在后。
法官:哎,我還再想你剛才在庭上說的話有沒有道理呢?
律師:我的話里面,有些是說給我的當事人聽的,即使當事人沒有道理,但為滿足他的感情,我還得說;有些是說給對方當事人聽的,讓他覺得,我作為律師只想和平解決問題,而不是來得罪人的;有些話,才是說給你聽的呢。
法官:這個我當然能明辨,判斷力可是法官的第一要素。所以,我在庭上要控制你的發(fā)言,只讓你講該講的。至于你的狡辯,可是職業(yè)表演,我是不會理睬的,不過,我也還是要找個理由來駁掉它。
律師:你慢慢駁,可以在判決書上告訴我。問題是,法官在判決書中老是回避分析過程,而只是告訴一個結果,理由還得律師去猜,我又不是你,又如何想得出。
法官:我只告訴我想告訴的,還有的是無法告訴的,比如我認為哪個當事人誠實,那是庭審的直覺,直覺是無法以語言來表達的。其實,判決書好不好,與你律師是大有關系的。
律師:判決書是你寫的,是你文采、法律知識、經驗、邏輯等的綜合,與律師關系不大吧。
法官:非也。判決書可不能杜撰,而是雙方當事人辯論的總結。如果雙方律師思維清晰,表達清楚,爭點突出,我也就不那樣費勁了。只怕律師思路不清,說三道四,那樣我得不停的概括爭議焦點了。最可怕的是一方律師說是A,另一方說是B,而其實是C,那就變成我一個人在開庭了。
律師:也別老說我律師思維,每一個人的思維都有自己的角度,不能說與法官契合的就對,不契合就是不清楚。法律本來就充滿爭議,持之有理,言之有故就行了。再說,往往律師說了一大通,法官不聞不問,太浪費律師的智慧。律師接手一個案件,查找資料等,總下不少功夫的,而法官忙,不可能在每個個案上集中精力的。
法官:是的,就個案而言,律師下的功夫多于法官,但法官審理了大量的同類型案件,經驗還是相對豐富的,因此不太會犯以偏概全的錯誤。
律師:的確,你使法律活化,使法律真正成為實在而有力量的規(guī)則。而我們律師除了自由以外,一無所有,對法律也是建議權,若不采納則是空言。
法官:自由最可貴。法官時間可是被分配光了,開庭、寫文書、開會,屬于自己的時間太少,壓力大也。社會對法官的要求越來越高,而現(xiàn)在法官并非是千錘百煉競爭出來的,大都還是軍隊轉干或者學校分配的。學校來的,層次也越來越高,不是碩士,就是博士,帽子大也。不進則退,沒有水平遲早要下崗的。這不,我晚上還要趕著寫論文呢。
律師:各有各的苦經。我自由,但自由的代價是自己找飯吃。律師的競爭更利害。當今市場,沒有關系,光有法律,是養(yǎng)不活自己的。整個社會就是一張關系網。冒昧閣下,現(xiàn)有一社會流行語:“法官是傀儡,律師是騙子”,對此有何高見?
法官:雖偏激,但也不無道理。無論法官與律師,都是想把事情辦好的,但體制所限,使法官不獨立,律師不被尊重,成為“社會控制工具”,失去“人為目的,而非手段”的基本主體尊嚴。此是法律人的悲哀,更是社會的悲哀。
律師:如此之言,院長聽了必感冒,不如就此打住。你認為一個好律師的品位,該是如何的?
法官:好律師應:其一,人格獨立。律師思想自由,精神獨立。在法律面前,是一個有勇氣的斗士,不屈不撓堅持自己的意見,只服從法律。不僅如此,律師還善于發(fā)現(xiàn)法律和推進法治。其二,可以愛財,但取之有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律師的兩只眼睛,一只是法律眼光,另一只則是商業(yè)眼光。法律第一,不為錢而不擇手段。其三,做事有余力則學問。律師做事第一,立身經濟,但不應為經濟而經濟。行有余力則立言。做事總是急功近利的,而學術則是長久的。固然,學術未必有大發(fā)現(xiàn),但于平凡中見真理,于小小法律事務中,形成或者改變故有之制度,有益于大眾,功莫大焉。說了一通,好像我做過律師似的。那你們律師以為一個好法官,該當如何?
律師:一個好法官應:其一,判斷獨立。判斷是法官的第一要素,兩造之詞,揚長避短,是非混淆,在于明斷。明斷之基石,一是經驗?!胺傻纳谟诮涷灦沁壿嫛?,“經驗克服不可能之邏輯”,見多識廣,天下人情事故都在心中,方能老謀深算,不為律師所欺。二是,知識淵博。經驗判斷的是事實,有其感性之一面。知識判斷,則是理性之斷,于事實認定之基礎上,作一法律價值判斷,故法官須博而專,如此,認識事物方全面而深刻。然知識是死的,生硬的,需要法官以智慧串起知識,活化經驗,形成準確之獨立判斷能力。
其二,保守。法官須保守,固守于法律之內,一個規(guī)則主義者,不自炫其能以弄法。社會在變動,政治在反映,而法律滯后社會,是對成熟的固定。故法官遵循先例,崇古并保守。
其三,藝術。生活是藝術,法律是享受。譬如庭審,巧妙之發(fā)問,細心之觀測,則得演戲之趣。法官是一個指揮角色,一方在進攻,另一方則在守衛(wèi)。實踐孫子兵法,不亦樂乎。不過,可得小心,法官是律師的爭取對象,一旦爭取不得,則是打擊對象。至于裁判文書,則更是一方天地。頭緒亂者,可駢文;事理清者,可散文。深入而淺出,信筆而行,自得其樂。
法官:你所說的可是另類法官也。另類法官,在法院中,人不多,不會得志。有點才華,被人妒忌。有點正直,常遭排擠。常被說成,棱角還在,不夠成熟,可以搞審判,適合研究,但不宜當領導。最恨案件被干擾,就是沒辦法。
律師:你所說的是另類律師也。另類律師,也是少數。對法官,不諂媚,不蔑視。對案件老老實實,一分為二分析,不打包票,不敢不盡力。超脫而同情。不以輸而悲,不以贏而喜。業(yè)務不會很多,因為有時挑選當事人。錢不多,也不少。富人多收點,窮人少收點,但不白干。
來源:法律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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