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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律所欲與律師前去投案結(jié)果在律所被公安抓獲屬于自首嗎

        2023-06-06 07:57發(fā)布

        到律所欲與律師前去投案結(jié)果在律所被公安抓獲屬于自首嗎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1,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案發(fā)前系東龐礦工人,戶籍所在地邢臺市橋西區(qū),住邢臺市橋西區(qū)。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盜竊罪被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邢臺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閆向東、李巖,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邢西檢公訴刑訴〔2017〕75號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奚軍民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1及辯護人閆向東、李巖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5日晚22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1接到張校凱(另案處理)電話,張校凱向張某1詢問廢品站聯(lián)系方式,稱有東西要賣。張某1將從事廢品回收業(yè)務的馬某軍(另案處理)電話告知張校凱。次日凌晨1時44分,張某1聯(lián)系馬某軍稱有人賣銅,讓予以收購。3時許,張校凱同拖拉機司機拉載其跟劉某1、郭某(均另案處理)從邢臺東龐礦盜來的電纜來到馬某軍廢品站并予以出售,得贓款6,400余元。張某1分得300余元。經(jīng)鑒定,涉案電纜價值人民幣11,226元。

        2、2016年2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1同張校凱、劉某1、郭某及劉某2剛、張某(均另案處理)在東龐礦316宿舍商量竊取礦內(nèi)電纜換錢花,由張某1在礦內(nèi)餐廳負責望風。在望風過程中,張某1叫來王蒲(另案處理)接替自己后離開。張校凱和拖拉機司機將竊取的電纜運至馬某軍的廢品收購站出售時,張某1到達并收取贓款約18,000余元,每人分得2,800余元,王蒲分得200余元。經(jīng)鑒定,涉案電纜價值人民幣32,714元。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張某1被民警抓獲。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相關書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系犯罪所得財物仍幫助予以出售,且伙同他人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四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張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

        1、根據(jù)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及被告人供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犯盜竊罪的罪名無異議,但被告人成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有異議。從時間上來看兩起犯罪行為具有連續(xù)性,應屬于系列盜竊行為,從犯罪客體方面看,具體犯罪對象是電纜,應當以盜竊罪(重罪)吸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輕罪)對被告人以盜竊罪一罪定罪處罰。

        2、被告人張某1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系投案自首,被告人被公安網(wǎng)上追逃,因其活動軌跡在正邦律所被抓獲,當時被告人在律所咨詢自首的相關內(nèi)容,其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并已部分實施了投案自首行為,《最高院關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惫蕪埬?符合自動投案的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其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僅是望風,沒有貫穿整個犯罪過程,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且犯罪后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考慮其情節(jié),建議法院判處緩刑。辯護人提交現(xiàn)金交款單一份,證實被告人已全部退贓;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出具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一)、2016年1月25日晚22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1接到張校凱(另案處理)電話,張校凱向張某1詢問廢品站聯(lián)系方式,稱有東西要賣。張某1將從事廢品回收業(yè)務的馬某軍(另案處理)電話告知張校凱。次日凌晨1時44分,張某1聯(lián)系馬某軍稱有人賣銅,讓予以收購。3時許,張校凱同拖拉機司機拉載其跟劉某1、郭某(均另案處理)從邢臺東龐礦盜來的電纜來到馬某軍廢品站并予以出售,得贓款6,400余元。張某1分得300余元。經(jīng)鑒定,涉案電纜價值人民幣11,226元。

        (二)、2016年2月1日22時許,被告人張某1同張校凱、劉某1、郭某及劉某2剛、張某(均另案處理)在東龐礦316宿舍商量竊取礦內(nèi)電纜換錢花,由張某1在礦內(nèi)餐廳負責望風。在望風過程中,張某1叫來王蒲(另案處理)接替自己后離開。張校凱和拖拉機司機將竊取的電纜運至馬某軍的廢品收購站出售時,張某1到達并收取贓款約18,000余元,每人分得2,800余元,王蒲分得200余元。經(jīng)鑒定,涉案電纜價值人民幣32,714元。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張某1被民警抓獲。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1主動將所得贓款3,100元全部退繳,本院已依法返還被害單位冀中能源邢臺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龐分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辯護人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理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經(jīng)過、報案材料(卷一P1-5),證實案發(fā)、立案、破案情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卷二P26),證實被告人張某1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3、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到案情況說明(卷二P24-25),證實被告人張某1系抓獲到案。

        4、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補充材料),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1月10日接受張某1母親楊文花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張某1的辯護律師。接受指派后我們了解到張某1屬于立案在逃,我們對張某1家人從法律上作了解釋,其家人在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之后,表示要想辦法找到張某1并勸說其投案自首。2017年1月13日上午張某1跟隨家人到河北正邦律師事務所愿與律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即時被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抓獲。

        5、東龐礦出具的被盜證明2份(卷一P63-64),證實該礦35KV變電站院內(nèi)放置舊電纜是從井下回收的YJV22-6/KV-3x120和1JV22-6/KV-3x35兩種型號電纜,經(jīng)初步核實被盜YJV22-6/KV-3x120型號電纜約100米,YJV22-6/KV--3x35型號電纜約60米,后經(jīng)清理核實還有約200米YJV22-6/KV-3x120型號電纜被盜。

        6、通話詳單、邢臺市公安局礦業(yè)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1份,證實張校凱于2016年1月25日22:10:46及26日2:58:14聯(lián)系被告人張某1詢問其與馬某軍聯(lián)系賣電纜的情況;被告人張某1于2016年1月26日1:44:15、3:02:14兩次電話聯(lián)系馬某軍商量賣電纜事宜;張校凱使用只利恩(拖拉機司機)手機于2016年1月26日3:02:09聯(lián)系馬某軍開門準備賣電纜。

        7、邢臺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邢價認定【2016】051、052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卷一P47-62),證實經(jīng)鑒定YJV22-6\KV-3X35電纜60米價格為3,797元,YJV22-6\KV-3X\120電纜169.5米價值28,917元,兩種型號電纜共計價值32,714元;YJV22-6\KV-3X\120電纜65.8米價值11,226元。

        8、辨認筆錄2份(卷一P43-46、卷二P15-18),證實馬某軍辨認出張某1系為兩次聯(lián)系其到廢品收購站賣電纜的人;張某1辨認出只利恩為案發(fā)當天拉電纜到馬某軍廢品收購站的拖拉車司機。

        9、同案犯張校凱的供述(卷一P7-13),2016年春節(jié)前我去東龐礦土建隊找朋友時,無意中發(fā)現(xiàn)35KV變電站院內(nèi)放著電纜,快到過年時想去偷電纜弄點錢花。2016年1月底的一天,我和劉某1、電蹦子就來到土建隊,我自己進土建隊值班室,告訴值班老頭說我是鄭紅榮的伙計,從變電站整點東西,從廠子經(jīng)過,有點動靜別吭聲,事后給他個錢。老頭光說沒事沒事,沒怎么吭聲,然后我在值班室待著。劉某1、電蹦子就到變電站據(jù)電纜,將鋸成段的電纜運到土建隊南圍墻下,劉某1聯(lián)系他姐夫來拉,我在墻頭外等劉某1姐夫,他姐夫開拖拉機來后,劉某1、電蹦子在墻頭里邊往外遞電纜,我和劉某1姐夫在外邊往拖拉機上裝,裝完后我和司機一起去老丁字路口收購站,賣6,400元,拖拉機司機將我送到老礦門口,給司機500元,我們?nèi)嗣咳?,800元,給張某1500元。2016年2月1日22時許,我伙同劉某1、劉某2剛、郭某、張某、張某1在東龐礦標宿2號樓316房間,商量繼續(xù)盜竊電纜,由我看住土建隊值班人員,其他人到動力科變電站院內(nèi)盜割電纜。當晚23時許,天氣非常冷,因為怕土建隊值班人出來看到我們偷動力科電纜時報警,我進了值班室,看到當時值班的老頭已經(jīng)上床睡覺,值班老頭聽到我進來他就醒了,問我是干什么的。我說,就是弄點東西,沒他的事,并不讓其報警。我在值班室待了大約十分鐘左右,看值班老頭躺到了床上沒動靜,就出來了。張某1在怡園食堂門口望風,后因天冷張某1到網(wǎng)吧后讓王蒲來換他,其他人在院里見面后,我翻越變電站西側(cè)圍墻進入院里,打開西門中間的小門,讓其他人進入院內(nèi)盜割電纜,后我就到土建隊值班室放風,我一直在土建隊值班室守著值班的老頭,時間比較長,有一兩個小時。其他人共同將盜割電纜運至土建隊南圍墻后,因當天地上有雪,我將變電所院里的痕跡打掃后將小門插好,翻墻出來,再從土建隊院北側(cè)小房向西通過礦外電線桿下到宋村,等運電纜的拖拉機到后,告知劉某1讓其從南圍墻向礦外扔,后我和拖拉機司機劉某1姐夫?qū)⒈I竊的電纜裝車運到東龐礦老丁字路口西側(cè)路北第一家廢品收購站出售,十來分鐘后,張某1、郭某,劉某2剛可能是騎摩托車也來到廢品收購站,我就先離開廢品站回礦洗換去了。天快亮時,張某1、郭某、劉某2剛都回來了,張某1從身上掏出錢說賣了18,000多元,我和劉某1、郭某、張某、劉某2剛、張某1每人分得贓款2,800元,拉電纜的司機分得贓款1,000元,給王蒲分了200元,還多給我500元讓交給土建隊的伙計,過了一天的傍晚我到土建隊大院靠北側(cè)找到鄭紅榮,將500元錢交給他。張某是張某1聯(lián)系的,2016年1月25日盜竊東龐礦電纜時張某1沒有參與。

        10、同案犯王蒲的供述(卷一P29-34),大約今年2月的一天夜里快一點時張某1對我說:“張校凱讓你去礦里辦點事,替張校凱,事成后給你錢”,當時我和張校凱不是很熟悉,是張校凱給張某1打電話,讓張某1到礦里去,他不去,他讓我去的。張某1說讓我到東龐礦怡園快餐廳找張校凱,我到怡園快餐廳見到張校凱,他讓我在那里看著保衛(wèi)人員,如果有保衛(wèi)人員經(jīng)過就給他打電話,我才知道他們要到礦上偷東西,讓我給放風的,但他沒說他的同伙是誰,去哪里偷東西。那天天氣特別冷,我在那里待了有兩個小時,后來張校凱告訴我事情辦完了,讓我走吧。我離開后去了網(wǎng)吧,后來張某1給我200元錢,作為望風的酬勞。我當天夜里在礦內(nèi)只見到張校凱,別人我沒有見到。

        11、同案犯劉某1的供述(卷一P14-18),2016年春節(jié)之前一個晚上大概九點左右,我和郭某在東龐標宿2-316宿舍喝酒,張校凱給我打電話說到土建隊來弄點東西,賣了換酒錢,說好他在土建隊院里等我們。我們翻土建隊鐵大門進入土建隊院里時,張校凱從土建隊看門的值班室里出來,我們見面后張校凱說東西在動力科35KV變電所院里,他從西墻翻進去將鐵門打開,然后我們兩個從小門進入院內(nèi),他讓我們在里面從電纜盤上弄電纜,并且給了我們鋸子。因為怕有人來,他把門關上出去放風去了。后來我和郭某從圍墻上往外扔電纜,張校凱在值班室門口看人。我們將鋸的電纜扔出去后,給看人的張校凱打了個招呼后,就從土建隊的大門翻出來,到澡堂洗了個澡回316宿舍睡覺了。我們當天弄到凌晨1點多,電纜是張校凱去賣的,上午9時許張校凱給我們約好在316宿舍見面,見面后他說:賣了6千多元,我們每人1,400元。當時我知道肯定還有別人參與作案,從張校凱分錢上看,我知道除了我和張校凱、郭某之外,一定還有其他人,也沒多問,我不知道張校凱找的誰在礦外守著電纜的。我知道土建隊有人值班,張校凱進去了,他一直在土建隊值班室,他在土建隊水房給我們說他認識值班的老頭,讓我們到變電站院內(nèi)鋸電纜,他在值班室看人,他在值班室主要是看外面來人。值班員夜里在那里值班是看守東西的,防守物品被盜。標宿樓2-316是朋友宋志國的房間,我配有他房間的鑰匙。平時給家里說來上班了,實際上沒有上班就到宋志國房間住。分的贓款我都喝酒吃飯花了。作案后,我將鋸子扔在澡堂門口的花池了。盜竊時所用的鋸弓記不清誰拿的,當天沒有見到張某1。第二回這一次參與人較多,有張校凱、張某、張某1、郭某、劉某2剛和我,張某1在怡園餐廳附近負責望風,他沒有到現(xiàn)場,其他人都到現(xiàn)場了。這一次弄得電纜比較多,和上一次一樣,將分成段的電線運到土建隊南圍墻腳下后,張校凱跳到圍墻外我和張某站到圍墻里邊小房頂上,郭某和劉某2剛在下邊遞電纜,將電纜扔到圍墻外后,我們幾人就去澡堂洗澡了。到4、5點鐘時,張某1、張校凱拿錢回到礦標宿2號樓316宿舍,每人分2,800元,后就各自回家了。

        12、同案犯郭某(綽號電蹦子)的供述(卷一P19-20),2016年的春節(jié)前一天晚上劉某1(外號老牛)給我打電話說一起到礦上弄點東西吧。隨后我就騎著電動車來到礦上,直接去了東龐礦標宿樓2-316房間宿舍找他們。當時宿舍內(nèi)有4人,劉某1、劉某2剛,張校凱還有一個我不認識的年輕人(后來沒有參與作案)我們在房間內(nèi)吃了點東西喝了點酒,期間校凱說:偷點廢鐵。吃喝完后,校凱領著我們在礦上轉(zhuǎn)了一圈,校凱說:“鐵不好弄,換個地方去弄其他的。我去找點東西,你們3個先去澡堂換一下衣服。”時間過了大約十幾分鐘,校凱給劉某1打電話,我們在救護隊北邊西側(cè)的帶柵欄門的大院外和校凱見了面。透過鐵柵欄能看到西邊有一個小屋亮著燈,我說里面是不是有人值班,校凱說里面有個老頭看門,給老頭說一下就沒有事了,也不拿他的東西,他不會管。張校凱先翻過鐵柵欄門,我們3人也跟著翻了過去,校凱先去亮燈的房間(值班室),我們在鐵柵欄門內(nèi)等著。不一會兒,校凱回來就翻過鐵柵欄門南側(cè)的高墻進入小院,校凱將該小院的大鐵門(放電纜院的西門)中間的小門打開,校凱說院內(nèi)只有電纜,咱們就弄電纜。校凱拿出鋸弓開始鋸電纜,之后輪換著鋸電纜,校凱還負責望風,他時不時地到老頭值班的院內(nèi)轉(zhuǎn),將電纜鋸成2-3.5米不等的小段。鋸好了以后,校凱說先出去一下,你們弄好后就回宿舍就行了。校凱出去之后,我們將鋸好的電纜段按照校凱的安排,先由劉某1在小院東側(cè)房頂上,我和劉某2剛往上遞鋸好的電纜段給劉某1,劉某1將電纜段扔到小屋南側(cè)圍墻外宋村的公路邊。我們洗澡后大約凌晨兩三點就回宿舍了,大約4點多校凱也回到宿舍內(nèi),校凱說:賣了總共有7,000余元。校凱分給我們?nèi)嗣咳硕际?,000多元不到2,000元。我們商量說從老頭(值班的老頭)院內(nèi)過了,給老頭100元,因校凱認識老頭,就安排由校凱負責將100元給老頭,校凱將100元扣下,具體給沒給老頭我不知道。我不知道電纜是如何運走的,賣給誰我更不知道。2015年臘月,具體哪一天記不清了,我和劉某1、劉某2剛在我家喝酒,張校凱給劉某1打電話說要到礦上偷東西,并說好在316宿舍見面。我和劉某1、劉某2剛吃完飯后就到316宿舍等張校凱,大約22時許張校凱、張某、張某1三人到宿舍來了,在宿舍說好去盜竊動力科變電所電纜,當時我們都知道有看門的在那里,我們?nèi)ケI竊前商議時,張校凱說和看門老頭打個招呼,給他點錢就沒事了,然后張校凱和張某1先去了,我和劉某1、張某。劉某2剛到澡堂換工作服,從土建隊鐵柵欄門翻進土建隊大院,這時張校凱在院里等著我們,見面后張校凱從變電所西側(cè)圍墻翻到變電所院里,從院里將變電所西圍墻上的小門打開,我們其他人從小門進入變電所院里,開始用帶來的鋸子鋸電纜,鋸了大概有2個小時左右,我們將鋸成4米不等的電纜運到土建隊南圍墻邊上,張校凱從變電所院里將小門插好,從圍墻翻出,到外面后他給劉某1打電話讓我們向外面扔,我們將電纜扔出去后,就回澡堂換衣服,其他人都回316宿舍。我開摩托車帶張某1到礦南老丁字路口,將張某1放下后我就開摩托車到工人村網(wǎng)吧了,過了一會張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接他,我接上他到了316宿舍,他在宿舍將錢分了一下,我們六個人每人分大概分得2,500元,剩下的錢讓張校凱給看門的。作案時用的鋸弓我沒注意有人往回拿,不知道扔哪里了。

        13、同案犯劉某2剛的供述(卷一P25-27),2015年臘月,具體時間我記不太清楚了,那天晚上我和郭某,劉某1還有張校凱在宿舍休息的時候,張校凱提議偷東西找點錢花。我們一起等到十點多就出去了,到了澡堂換了衣服,見了一個我不認識的人(后來知道他叫張某,宋村的),他們先出了澡堂在門口等著我,然后一起去的土建隊,從柵欄門翻進去,沖著柵欄門的屋亮著燈,張校凱上房去把攝像頭先移動了位置,我們在打水的房間等著張校凱,他下來后說攝像頭已經(jīng)整好了,張校凱就翻進了放電纜的院子,把存放電纜的院西門鐵門中間的小門打開,然后張校凱就走出來找我們,我們一起進入了放電纜的大院,張校凱就出去了。我們四個就開始鋸電纜,大概鋸了兩、三個小時,我們鋸好一根后就拿到南側(cè)墻邊上,其中張校凱不時的回來看情況,他來回轉(zhuǎn),也往亮燈的屋的方向去,同時也幫忙鋸一會,電纜里邊有鐵皮,鐵皮里邊是三根粗的一根細的四芯電纜,鋸斷一截需四五分鐘,有勁的人鋸的快,一個人一口氣鋸不斷一根,手一會就沒有勁了,就換一個人接著鋸,當天有兩個鋸弓,我感覺是老牛從澡堂拿過去的鋸弓??熹復觌娎|的時候張校凱就翻墻頭出去了。當天在凌晨2點左右,我們在墻頭里邊,張校凱已到了墻頭外邊,我們將鋸成段的電纜從院內(nèi)運到南圍墻腳下,聽到拖拉機從礦口方向來了,停在墻頭外邊后就將機子關了,張某和老牛在小房頂,我和郭某站在地面種花的臺上往上遞電纜段,電纜段大約4米不等,扔完之后我們四個就去澡堂洗澡了?;氐剿奚岷笕狞c左右張校凱和張某1回來了,張某1說除去給拖拉機司機的1,000元,要給看門老頭100元,張某1把余下的錢分好了后就放到了茶幾上,我們六人每人分了2,500元。分完了錢我和郭某就走了。我不知道拉東西的人是誰,總共賣了一萬六七千元,具體數(shù)我不記得了。當天我們盜竊的電纜,有胳膊那么粗細,位置在放電纜院內(nèi)北側(cè)偏西,電纜在木質(zhì)電纜輥上盤著,是使用過的電纜。我記得那一天沒有下雪。去作案前,在宿舍里聽張校凱說里邊有個值班的老頭,張校凱說沒事,認識老頭,分錢的時候張校凱說得給老頭100元錢,那100元裝張校凱兜里了。

        14、同案犯張某的供述(卷一P21-24),我參與過兩次在東龐礦盜竊電纜的事情。第一次有張校凱、張某1、老牛、電蹦子,還有東龐礦外拉電纜的拖拉機司機,這次分了1,400元,第二次還多了一個叫劉某2剛的,分了2,000多元。2015年冬天,在東龐礦西側(cè)網(wǎng)吧碰到張校凱,他說自己沒錢了就去礦上整點鐵賣零錢花,還答應說偷東西聯(lián)系我。陰歷臘月一天下午,張校凱告訴我晚上去東龐礦偷東西。我們先在東龐礦一個宿舍內(nèi),張某1、老牛、電蹦子、張校凱見面,張校凱、張某1說去土建隊內(nèi)一個小院偷,土建隊有人值班。張校凱說他已經(jīng)跟土建隊值班人聯(lián)系好了。到土建隊鐵柵欄門翻過去,來到土建隊值班室對面,張校凱翻墻進去將門打開,我和老牛、電蹦子、張校凱去放電纜的院子里用隨身帶去的鋸弓鋸電纜,到那里才知道是偷電纜的。我們將電纜鋸成三五米不等的電纜段,通過土建隊值班室正對的小鐵門拉到南墻根,裝好車后,我們翻過土建隊鐵柵欄門回去了。后來張校凱、張某1到宿舍分錢,每人分了1,400元,司機分了1,000元左右。間隔十天左右,我們又到那個小院去鋸電纜,這次多了劉某2剛。這次張校凱到土建隊值班室說給值班老頭100元,老頭要不要錢我不知道。這次分了2,000多元,我們幾個偷東西的人一樣多,拖拉機司機少一點,剩下一小部分不均時,張校凱就說一起去喝酒。拖拉機司機是老牛聯(lián)系的,我沒見面。這兩次張某1都進過土建隊,不大一會就出去了,說去外面放風,他沒在里面鋸電纜,兩次他都和張校凱一起回來的。張校凱、張某1說將電纜賣到工人村西邊廢品站了。

        15、同案犯馬某軍的供述(卷一P35-42),我今天是來投案的。2015年臘月的一天晚上,具體哪一天記不清了,我正在廢品站睡覺,接到宋村的張某1打來電話說有點廢電纜要不要,我說要。過了一個多小時,接到一個電話說是送電纜到了,我開門看到門口來了一輛拖拉機,我就將院門打開放他們進院了(就兩個人),在院里的地磅上稱的毛重,將電纜卸到院東邊空地上,在地磅上回了一下皮,算出電纜的凈重,他們兩人從電纜堆中找了一根短電纜,稱了毛重,他們倆用自己帶的壁紙刀將電纜皮剝了,稱了剝皮后銅的重量,按照每斤銅14、15元給的錢。這次給了他們6,400元左右,我將錢給了那個小個子、長頭發(fā)的年輕人。他們兩人走后,我知道這些電纜來路不正,就找東西將電纜蓋了起來,過了兩三天有一個不認識的人過來收銅鋁的流動商販,我將電纜賣給他了,我每斤銅掙4角,大約賺了180元。在這次之后又過了幾天,快過年了,也是凌晨張某1給我打電話聯(lián)系的,聯(lián)系好后,上次那兩人開拖拉機過來,這次比上次多,算出凈重,按14元/斤給他們算了應該是18,000元左右,張某1比那兩人過來晚點,我將錢給了張某1(當時廢品站只有15,000元,第二天白天又給了他3,000元),然后他們一起走了,走時已五六點鐘了。后來我將電纜賣給了另外一個來收廢品的人,這個人我也不認識,可能是虧斤稱,這次掙了不到500元。開拖拉機給我送電纜的那個人在院里基本上沒說話,當時天也黑,光顧忙了,沒注意他,現(xiàn)在對他一點印象也沒有。賣給我電纜的人留著一個長頭發(fā),個不高。打電話聯(lián)系我的是宋村的張某1。我收的電纜都是四芯的,電纜都是鋸斷的,3-5米不等,粗的有小胳膊粗細,電纜里面都有鐵皮纏著(實際為礦用電纜)。我們只是將那一段電線撥開,電纜外皮里面還有一層鐵皮,后來我賣電纜時沒有剝皮就直接帶皮賣了,不知道是否所有的電纜里邊都有鐵皮。我愿意退賠損失。2016年1月25日晚上收電纜的時候張某1事先給我打的電話,但是沒有來廢品站,3點左右張校凱給我打電話,他和拖拉機司機一起來的,我開門把電纜收了。第二次他們賣電纜的時候張某1和開拖拉機的先來的,張某1晚來了一會兒,我把錢給的張某1。

        16、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卷二P9-14),2016年春節(jié)前,一天深夜我在家睡覺,張校凱打電話問我廢品收購站電話,我就給他說了老丁字路口往西有三十米路北的一家廢品收購站,老板叫馬某軍,到凌晨4點鐘時,張校凱到廢品站敲門,廢品站不開門,我給馬某軍打電話說有人去你那里賣東西,你收一下,后來電纜賣了,多少錢我不知道,張校凱當天吃早飯時在吃拉面的地方給了我300元,說我?guī)椭u東西了。又過了幾天的七八點鐘,我在穿越火線網(wǎng)吧上網(wǎng),張校凱去網(wǎng)吧找到我去礦上整東西讓我望風,我就一塊兒跟他去了,先到宋志國的宿舍316房間,劉某1、郭某、劉某2剛、張某先后來到宿舍內(nèi),說好我在派出所西側(cè)怡園餐廳附近望風,他們幾個到土建隊院內(nèi)弄電纜,夜里十點左右,我們陸續(xù)來到現(xiàn)場,我沒有進入土建隊院內(nèi),他們幾個都進去了,等到凌晨一兩點鐘,張校凱給我打電話讓我和他一起去賣電纜,我就離開怡園餐廳了,我就去東龐礦西南角墻外、宋村村邊找張校凱,張校凱跟一個拖拉機司機已經(jīng)裝好車了,他倆在后邊開拖拉機,我騎著摩托車先去叫門,馬某軍開開門收電纜,后來到廢品站門口西側(cè)地磅上過磅,馬某軍知道每米剝銅有固定值,算出銅的重量,每斤銅15元左右,馬某軍給張校凱18,000多元,張校凱給拖拉機司機1000元,張校凱回宿舍分錢了,我分了兩千大幾百元。張校凱問我廢品收購站電話是因為我和廢品收購站老板是一個村的,他們不知道電話。馬某軍那里不用我說都知道電纜來路不正。參與盜竊那天張校凱讓我望風,我沒注意張校凱說礦上值班人怎么處置。

        17、現(xiàn)金交款單、收條(補充材料),證實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1主動將所得贓款3,100元全部退繳并返還冀中能源邢臺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東龐分公司。

        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明知系犯罪所得財物仍幫助予以出售,且伙同他人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司法活動且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到案情況說明、律所出具的證明顯示被告人系抓獲到案,被告人行為不符合自首的相關構(gòu)成要件,被告人自首的主觀意愿應當有相應的客觀行為才能認定為“確已準備去投案”,被告人既不是在投案途中被抓獲,也沒有證據(jù)顯示其與公安機關聯(lián)系過,但是考慮其有投案意愿,本院酌定從輕處罰,對于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jù)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通話記錄等證據(jù)顯示,被告人張某1在第一起案件中并未參與盜取電纜的過程,但在他人完成盜竊行為后,其明知所涉電纜來路不明的情況下,幫助他人銷贓,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gòu)成要件,故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在第一起案件中的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張某1在盜竊的共同犯罪中,雖沒有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但是事前同謀、事中望風、事后銷贓、分贓均參與其中,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沒有貫穿整個犯罪過程、只是望風、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沒有實施盜竊行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全部退贓,被害單位損失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挽回,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1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司法機關出具了同意將被告人張某1納入社區(qū)矯正的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鑒于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張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元

        代理審判員聶曉方

        人民陪審員任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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