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消防條例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明確施工現(xiàn)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符合規(guī)定的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設置消防車通道并保持暢通,規(guī)范用火用電,消除火災隱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人員,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經費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定期組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yǎng),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單位自身不具備檢驗、檢測、維修、保養(yǎng)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修和保養(yǎng)。
第一條 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防火、滅火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區(q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組成消防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研究、指導本地區(qū)消防工作,協(xié)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負責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工作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監(jiān)督管理、滅火、應急救援和執(zhí)勤訓練等消防事業(y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經費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設工程項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設備建設。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學習消防知識,預防火災,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對消防公益事業(yè)進行捐贈。
鼓勵公民參加消防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志愿服務活動。
第八條 對在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舉報違反消防安全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每年11月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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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
(2016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tǒng)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管行業(yè)、管業(yè)務、管生產必須同時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加大政府監(jiān)管力度,強化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守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研究部署本地區(qū)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及時解決安全生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qū)、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置重點防火標志; 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組織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
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
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第三十九條 消防器材、裝備和設施,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二、公安部61號令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xiàn)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
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
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三、北京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商場庫房應符合:庫存物品應分垛碼放,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平方米。
保證垛與垛間距不應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應小于0.5米,垛與梁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柱間距不應小于0.3米,垛與燈間距不應小于0.5米;庫房內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
關于消防的法律法規(guī)有如下幾種:
1、《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zhèn)燃氣設計規(guī)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tǒng)、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擴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tǒng)一領導、部門依法監(jiān)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fā)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xié)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消防法有一個體系,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規(guī)范。
2、消防法律只有一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3、消防法規(guī)很多,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法規(guī)就是國務院出臺的,地方法規(guī)是各省級人大出臺的,包括各種消防條件、辦法等。
4、消防規(guī)章,主要是指各部委和各省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出臺的,比如公安部令,省政府令,這些里面涉及到消防的
5、技術規(guī)范,包括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幾百部,對消防產品和建筑等各方面有自己的規(guī)定
江蘇 有限公司 管理文件 簽發(fā): [2010]035號字 火災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做到萬一發(fā)生火災時能沉著冷靜的指揮,迅速報警,很好的撲滅初起火源或控制火勢,同時安全的組織疏散員工,最大限度的減少火災帶來的危害,確保企業(yè)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隊執(zhí)行條列》、《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列》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蘇申特鋼鐵有限公司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2.具體內容: 2.1事故報警: 2.1.1發(fā)現(xiàn)火情的人員應保持鎮(zhèn)靜,切勿驚慌。 2.1.2如火勢初期較小,目擊者應立即就近用規(guī)定類型的滅火器將其撲滅,先滅火后報警。
2.1.3如火勢較大,難以撲滅,應采取最快方式用電話等向公司消防隊報警并同時聯(lián)系值班領導。 2.1.4引導火警現(xiàn)場附近的人員迅速撤離。
2.1.5在消防隊員未到達火警現(xiàn)場前,報警者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使用火警現(xiàn)場附近的消防設施進行撲救。 2.1.6帶電物品著火時,應立即設法切斷電源,在電源切斷以前,嚴禁用水撲救,以防引發(fā)觸電事故。
2.2接到報警: 2.2.1一旦接到報警后,公司消防隊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確認火情。 2.2.2火情確認后,消防隊長應立即與該部門主要領導取得聯(lián)系,并成立滅火指揮部,由現(xiàn)場部門領導任臨時總指揮。
2.2.3臨時滅火指揮部職責:根據火勢情況及時制定相應對策,向各部門下達救災指令;根據火勢情況確定是否疏散人員;指揮消防隊員參加滅火,并保證消防用水的供應;在火勢難以控制時,應及時下達向“119”報警的指令;根據火勢情況,組織疏散、警戒、救人、搶救和保管重要物資及檔案,維持現(xiàn)場秩序;公安消防隊到達后,及時向公安消防隊領導準確地提供火災情況和水源情況,引導公安消防隊進入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公安消防隊滅火,并協(xié)助維持現(xiàn)場秩序,安頓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組織各部門員工進行善后工作。 2.2.4臨時指揮部成立后立即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警戒、維持秩序和組織疏散。
如火勢較大,難以撲救,應及時向“119”報警,同時盡量控制火勢擴大。并派人前往路口接應消防車。
2.3報警要求 2.3.1內部報警應講清或問清:起火地點、起火部位、燃燒物品、燃燒范圍、報警人姓名、報警人電話。 2.3.2向“119”報警應講清:報警單位、火災地址、燃燒物品、火勢狀況、接應人員等候地點及接應人、報警人姓名、報警人電話。
2.4人員疏散和救護 發(fā)生火情時,各部門組織員工撲救火災、疏散人員、搶救重要物資和維持秩序,危急關頭以疏散、救護人員為主。火災發(fā)生后,各部門負責人都要牢記自己的首要職責是保護職工、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企業(yè)財產安全。
2.4.1火災發(fā)生后,由負責疏散的人員,為職工指明疏散方向,并在疏散路線上設立崗位進行引導、護送職工向安全區(qū)域疏散。 2.4.2發(fā)現(xiàn)有人員被困在起火區(qū)域,應先營救被困人員,確保每一位職工安全撤離火場。
2.4.3及時清點人員,檢查是否還有人沒有撤出來。 2.4.4在火場上救下的受傷職工、撲救中受傷的人員,由搶救人員護送至安全區(qū),對傷員進行初步處理,然后送醫(yī)院救治。
2.5警戒: 2.5.1消防隊接到火警通知后,應迅速通知保衛(wèi)科布置好警戒。 2.5.2疏散周圍無關車輛和人員,為消防隊滅火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
3.善后工作: 3.1火災撲滅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勘察后,消防隊組織人員清理滅火器材,及時更換、補充滅火器材。 3.2組織員工對火災現(xiàn)場進行清理,恢復整潔。
3.3滅火指揮部應及時召開會議,對火災撲救行動進行總結。 4.滅火劑使用范圍: 4.1泡沫滅火劑:撲救木、棉、草、紙等一般物質及油類火災等,不可撲救帶電設備的火災 4.2干粉滅火劑:撲救油類、可燃氣體、有機溶劑、電器設備等物品的初起火災。
如撲救油類火災時,不要使干粉氣流直接沖擊油漬,以免濺起油面使火勢蔓延。 信息條形碼:4642710738852771 4.3二氧化碳滅火劑:撲救電器、精密儀器、電子設備、內燃機、珍貴文件、大量油火等,不適用于撲救金屬鉀、鈉鎂粉等粉末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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