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黎 楊 毅
【案情】
2011年12月23日1時許,被告人賴某某伙同“黑鬼”、“阿波”等人(均在逃,另案處理),在廣東省增城市新塘鎮(zhèn)某酒吧飲酒期間,因瑣事與被害人陳某、陳某甲、陳某乙、姚某某等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雙方在酒吧門口發(fā)生打斗,賴某某一方持菜刀、磚頭、啤酒瓶等工具追砍、毆打陳某一方,致陳某、陳某甲、陳某乙輕傷,姚某某輕微傷。賴某某被當場抓獲。
【評析】
本案審理過程中,一審和二審法院主要對被告人賴某某是否存在持刀傷人這一事實存在不同意見。一審法院認定賴某某持刀傷人,二審法院認定兩名同案人持刀打斗,賴某某持磚頭打斗。而此節(jié)存在兩組完全對立的證據: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甚至包括被告人供述都直接或間接證實賴某某有持刀砍人這一情節(jié),但現場監(jiān)控錄像顯示賴某某并未持刀,兩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完全相反。因此,本案就出現了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之間的沖突。
一、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的證明效力
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弊C人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視聽資料均被列為單獨的證據種類,共同證明或還原案件的真相,但其證明效力的高低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證據質量的高低綜合判斷。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以人的語言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統稱為言詞證據,是與實物證據相對應的概念。證人、被害人、被告人對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感知,他們的證言、陳述或供述能夠讓司法人員迅速地把握案件的原因、經過和結果,從總體上乃至細節(jié)上把握案件的全貌,直接性是言詞證據最明顯的特征。言詞證據作為人的認識和反映,能夠形象、連貫、動態(tài)地反應案件的事實,但都可能因為個人認知能力、記憶狀態(tài)、表達方式及能力等客觀方面的原因而使證言失實,也可能因外界因素介入使得所作證言或陳述與案件的真實情況不符;特別是在受到情感、利益等主觀因素影響的情況下,其就會有意作出有誤差的表述,該證據的證明效力將大打折扣,因此不穩(wěn)定性、可變性和客觀性較差是言詞證據的另一特征。對言詞證據更應著重審查其內容是否屬實,是否因為受到人為主觀因素的干擾而失真。
視聽資料是指通過光盤、磁帶、閃存等各種介質記錄證明案件事實的音頻、視頻資料,是實物證據的一種。視聽資料表現出一定的科技含量,這是與傳統證據類型相區(qū)別的,其高度準確和逼真,呈現出動態(tài)的直觀性,能最大程度地還原案發(fā)過程。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設備性能的限制,所攝錄的視聽資料通常都不太清晰,難以準確判斷現場的情況或當事人的具體細節(jié)行為,甚至連當事人的個體特征都難以辨認。此外,監(jiān)控錄像攝像范圍有限,通常并不能無死角地拍攝整個犯罪過程,而其本身又包含易被偽造、篡改的先天不足,這些都制約著視聽資料這一最優(yōu)證據的采信。
本案中,證人鐘某、鐘某甲、毛某某均指認被告人賴某某在打架時持菜刀砍人;被害人姚某某證實被人持刀及啤酒瓶打傷頭部,指認賴某某參與打架;賴某某承認參與打架,供稱被追打時在地上撿了一把菜刀向對方扔了過去,但不知道有沒有傷人,并對菜刀進行了指認,但始終否定持刀傷人;其他同案人均在逃。綜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的部分供述之間能夠相互印證,盡管被告人堅持否認持刀,但單獨這一份被告人辯解并不足以推翻證人與被害人證詞共同形成的事實認定,因為被告人辯解的效力是相對較低的,故就言詞證據來說,賴某某持刀傷人這一情節(jié)基本可以認定。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賴某某有持刀傷人的情節(jié)。不過也應注意到,本案證人都是案發(fā)酒吧的工作人員,沒有其他現場目擊者,在這種本地人(被害人陳某等一方)和外地人(賴某某等一方)打架斗毆的案件中,證人之間存在為了袒護當地人或出于其他利益的考量而串通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從現場提取的監(jiān)控錄像基本上還原了案發(fā)現場群毆的情況,不過由于案發(fā)時間為深夜,雖然有燈光,但攝像頭并不能非常清晰地記錄各當事人的具體行為,加之參與斗毆人數較多,場面混亂,難以辨認相互之間的行為。一審庭審現場雖然播放了該段視頻,但一次播放記錄并不能立即判斷賴某某是否有持刀行為,其辯護人亦未看清楚,當庭沒有提出異議。經二審法官反復觀看、比對監(jiān)控錄像,才發(fā)現現場有另二人持刀,其余人員空手或撿地上磚頭作武器。賴某某開始并未持任何工具,后從地上撿磚頭砸被害人。經賴某某辨認,持刀的二人分別是在逃的同案人“阿波”和“黑鬼”。于是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證明的事實之間產生了沖突,證據種類之間的證明效力成為本案無法回避的問題。
二、言詞證據與視聽資料沖突的處理
刑事案件中,證據內部或證據之間存在沖突是正常現象,全案證據完全一致地指向所要證明的事實反而值得懷疑。但證據沖突會影響對案件事實的判斷,會破壞整個證明體系,由沖突證據所衍生的細節(jié)問題無窮無盡,甚至能使一個小案件變得異常棘手。要準確判定案件事實,確保定案的證據確實、充分,就必須合理解決證據沖突。在審判實踐中,通常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則:
1.合理懷疑的范圍不能無限度擴大
排除合理懷疑作為刑事案件有罪或罪重的證明標準,要求定罪或認定對被告人不利的情節(jié)時,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對于證據之間的沖突要有合理的解釋。當然,這種排除法則并不是說連任何懷疑都不能有,合理懷疑不能無限度擴大,不能把假想、幻想、無中生有當作合理懷疑,否則就會妨礙司法進程,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當然這是針對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而言的,對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則沒有如此嚴格的要求,除非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非常充足,以至于使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的可能性顯得極為渺茫,否則應當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
2.在視聽資料確保完整性、真實性的前提下,其客觀性優(yōu)于言辭證據
根據證據規(guī)則,客觀證據的證明效力高于言辭證據。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都屬于言詞證據,視聽資料屬于客觀證據,由于各證據種類的不同特性,決定了其客觀性程度有所區(qū)別。通常而言,排除偽造、篡改可能性的視聽資料,特別是合法取證且連續(xù)的視聽資料,其客觀性程度是最高的,而言詞證據由于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其反映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要證明這種差異產生的原因非常困難。因此,單純從證據的客觀性來講,視聽資料所證明的事實優(yōu)于言詞證據,除非該證據存在重大瑕疵或者攝制質量問題,否則,應當優(yōu)先采納該證據類型。故本案中,當監(jiān)控錄像證明的事實與證人證言證明的事實相沖突時,應優(yōu)先采納監(jiān)控錄像的證據。
當然,對于要采納的視聽資料,其本身必須具備作為證據的必要條件,除需要審查其來源是否合法外,還要著重審查其完整性、真實性,以辨別真?zhèn)巍?/p>
3.適度容忍部分證據沖突
司法實踐中,對于沖突的證據,法官沒有能力也沒必要解決全部沖突,甚至在部分情況下,并不能對部分沖突進行合理解釋。對該種證據沖突,我們要保持一定限度的容忍,在一定程度內、一定數量上容忍證據之間的沖突。容忍本身就是尊重客觀規(guī)律的表現,因為案件事實發(fā)生后,其已成為歷史,而歷史是無法完全還原的,無論多么充裕的證據都不可能完全還原整個案發(fā)過程,只可能無限度地接近,歷史規(guī)律決定了證據之間沖突的不可避免性。
能夠適度容忍的沖突包括:第一,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基本事實,但在某些細節(jié)問題上,證據間存在一定的差異,不過這種差異不至于影響主要定罪量刑的事實;第二,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基本事實,雖有相反證據,但其形成原因能夠獲得合理解釋;第三,雖有相反證據,且其原因不能合理解釋,但另一方的證據確實、充分,具有很高的證明效力,達到無可辯駁的程度。對于這三種情況的相反證據,在司法認定中很難甚至是不可能完全排除合理懷疑,但容忍相反證據,均不會影響對基本事實的認定。
本案中,多名證人都指認被告人賴某某持刀,但監(jiān)控錄像雖然模糊,卻能辨認出持刀者另有其人,監(jiān)控錄像顯示范圍內賴某某并無持刀行為。不過賴某某在逃跑時曾脫離攝像頭視線范圍十來秒,在這期間其是否持刀傷人不得而知。但從賴某某事先并無持刀、脫離視線范圍時間如此之短,且是在逃跑過程中等方面進行分析,賴某某再去尋刀、再砍傷多人的可能性很低。證明賴某某沒有持刀傷人的證據如此客觀、充分,具有很高的證明效力,達到了無可辯駁的程度,以至于相反證據的可能性顯得極為渺茫,因此,應當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認定賴某某無持刀砍人行為。但對于三名證人的相反證據,存在多種可能性,法院已很難或無法查明,對該部分沖突,只能容忍。據此,二審法院沒有認定賴某某有持刀砍人情節(jié),其認定兩名同案人持刀打斗、賴某某持磚頭打斗是有客觀證據支持的。
【作者簡介】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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