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6年9月27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根據(j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一)口頭傳統(tǒng),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tǒng)表演藝術和民間美術; (三)傳統(tǒng)禮儀、節(jié)慶、慶典以及競技、游戲等民俗活動; (四)傳統(tǒng)手工藝技能; (五)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 (六)與第(一)、(二)、(三)、(四)、(五)項相關的資料、實物和場所; (七)其他需要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共同參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fā)展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部門聯(lián)席會議制度,統(tǒng)一協(xié)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教育、財政、建設、規(guī)劃、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yǎng)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支持傳承人和傳承單位開展優(yōu)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團體、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支持境內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動。 第八條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與保護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結合當?shù)貙嶋H,編制本行政區(qū)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guī)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確認、登記,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shù)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tǒng)和全面的記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shù)據(jù)庫,可以公布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實行分級保護。對經(jīng)過科學認定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根據(jù)所屬級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科學的保護措施,明確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有計劃地提供資助,鼓勵和支持其開展傳承活動。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分別經(jīng)省、設區(qū)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公眾的意見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辦法,由同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 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及聯(lián)合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的,核定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瀕危名單。
對列入瀕危名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并組織文化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及時進行科學、有效的搶救性保護。 前款規(guī)定的搶救性保護包括,對年事已高、掌握特殊傳統(tǒng)技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工作、生活條件的改善,對其技藝的記錄、整理和傳承以及對珍貴、瀕臨滅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場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繕等內容。
第十四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劃出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并在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前款標志說明,應當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名稱、級別、保護范圍、簡介、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
第十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現(xiàn)存形態(tài)較完整、特色鮮明,有行之有效的傳承措施和廣泛群眾基礎的特定區(qū)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報,經(jīng)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授予相應稱號。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
您好,
目前現(xiàn)行有效的法律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行政法規(guī)有:《國務院關于公布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擴展項目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
《 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另外各地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規(guī),建議查閱當?shù)厝舜缶W(wǎng)站。
希望對您有幫助。
《南京城墻沿線城市設計》的規(guī)劃范圍為南京城墻或其遺址與護城河內外兩側各外延約50米的區(qū)域,局部擴展,整體呈環(huán)狀分布。
北至象山路,東至紫金山,南至雨花臺,西至外秦淮河。規(guī)劃范圍總面積約8.43平方公里。
南京城墻在歷史上不是同一時期建成的,不同分期需要對應不同的保護方式。此外,城墻各段建筑基礎不同,面臨的實際問題也不同。
例如北面城墻的基礎是山體,西邊則是在石頭城的基礎上建成的。需要保護的不僅是物質存在,還要保護古人思考的智慧。
古人有一個非常好的思路值得借鑒,就是他們能夠尊重歷史,利用遺存,巧用山水。第一段是從神策門到太平門。
這段自然景觀基礎較好,可以看到玄武湖和紫金山,因此主要是修剪樹木,打開視野,同時地面要能走得通,突顯這段城墻看山觀水價值。第二段是從太平門到東水關。
此段東部本身就是鐘山風景區(qū)的一部分,還有相當長的一段在軍區(qū)內,因此不太主張在城墻上走,可以從鐘山風景區(qū)的紫霞湖、琵琶湖欣賞墻體,可以看到純粹的輪廓線。第三段是從東水關到西水關。
此段城墻本體連續(xù)性比較強,人氣也很旺,游客上去走完這段城墻差不多要2個小時。歷史上東水關到西水關就有一個習俗,叫‘走春’,在城墻上走一走可以祛邪、驅寒氣。
第四段是從西水關到石頭城再到獅子山。此段沿線是包山墻,在山體上走,水上也有游船線路。
第五段是從獅子山到神策門。北段相對來說保留較差,清末到近代,通鐵路都在北面這一線,所以基本上拆完。
但也有遺址,此段需要把過去的線路表達出來,并把遺址作為節(jié)點。 南京城墻是南京的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是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成以來,對南京的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發(fā)展產生了深刻影響,對南京城市特色的塑造以及城市格局的形成具有關鍵作用。
南京城墻的保護工作一直以來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1996年4月,南京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規(guī)《南京城墻保護管理辦法》。
《辦法》的出臺對于加強南京城墻的規(guī)劃、保護和管理發(fā)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經(jīng)濟社會的發(fā)展和城墻保護管理體制的變化,南京城墻保護實際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南京城墻保護管理辦法》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現(xiàn)有關于南京城墻保護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與目前城墻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從立法上進行完善。
《南京城墻保護條例》經(jīng)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制定,2015年1月16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分總則、保護和利用、監(jiān)督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5章程40條,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制定的《南京城墻保護管理辦法》予以廢止。除現(xiàn)存的20多公里明代京城城墻及皇城、宮城城墻外,總長達60多公里的明城墻外廓也被納入保護范圍。
條例規(guī)定,城墻保護范圍劃定前已經(jīng)存在的建(構)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擴建;影響城墻保護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改造、拆除;城墻保護范圍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影響城墻保護的建(構)筑物;宮城遺址范圍內及其城墻遺址外側10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筑物;皇城城墻遺址上不得新建建(構)筑物,逐步拆除現(xiàn)存建(構)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構)筑物及原城墻拐點處應設置永久性標志進行展示;外郭墻基(體)兩側各劃定30米至50米的公共綠地,可以采用綠化景觀標示城墻走向。城墻沿線的建筑將被嚴格限制高度。
在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建(構)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過所在地區(qū)城墻高度。條例對建筑的高度也進行了細化:其中,遺址、遺跡段不超過十二米,建設控制地帶以外至一百米范圍內不超過十八米。
體量、風格、色調、密度應當符合城墻保護規(guī)劃要求,與周邊環(huán)境風貌相協(xié)調,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因公共利益確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標準的,應當進行景觀視線影響分析,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此外,按照城墻保護條例,城墻的城磚、條石、內包夯土、門楣、碑石、礌石及古建構件等屬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城墻上的城磚銘文也不得擅自拓印。 南京歷史名城保護規(guī)劃,對老城區(qū)、尤其是明城墻周邊的建筑有嚴格的控高要求,城墻內外15米內不允許新建建筑,15-30米范圍內,建筑在7米以下; 明城墻沿線30-50米控制范圍內地塊,新建建筑在12米以下;明城墻沿線50-100米控制范圍內地段,新建建筑控高18米以下。
明城墻內老城區(qū),除重點建設區(qū)域(新街口、湖南路、龍蟠路等)都控制在50米以下,若有突破,需經(jīng)城市設計、景觀分析、交通影響分析,并由專家論證確定。2013年,南京市委、市政府拆除大院里部分建筑以保護明城墻,并自縮地盤還綠于民。
此次決定自拆的有6幢樓,為后勤、辦公等用房,它們均建于二十世紀七八十年代,樓址緊挨明城墻。對照后來頒布的《南京城墻保護管理辦法》,這些老建筑處于明城墻保護紅線內。
為帶頭落實文保規(guī)定,在相關單位已進行辦公用房調整的基礎上實施拆除,拆出來的5000多平方米空地,建成景觀綠地,免費對市民開放。 。
今年的6月10日,是我國首個“文化遺產日”,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有望公布,我市的南京云錦、金陵刻經(jīng)、秦淮燈會和金線金箔等四個項目已獲得國家專家委員會審核通過,將正式列為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記者昨從文化部門獲悉,為更好地保護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本月起,我市將用2年時間,開展全市范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摸底工作,在此基礎上制定市、區(qū)縣兩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總體規(guī)劃、保護方案和管理辦法。
南京地區(qū)原有民族民間文化大半失傳或消亡
上個世紀60年代,南京雕花天絨曾被國家外交部指定為國家禮品,專送外國首腦和重要貴賓,但因工藝大師去世,這一藝術精品現(xiàn)已消亡。隨著城鄉(xiāng)開發(fā)建設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合理的利用,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已受到威脅,與雕花天絨一樣,南京絨花、金陵折扇等一批民間傳統(tǒng)技藝也已失傳或消亡。據(jù)有關部門調查,南京地區(qū)民族民間文化種類原有100多種,至今只剩40多種。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南京歷史文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不可替代的研究價值,保護工作刻不容緩”,南京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中心主任王露明告訴記者,從本月開始到2008年8月,我市將分準備、實施、總結三個階段、用2年多時間,以“保護、搶救”為目的,開展全市范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摸底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shù)量、分布狀況、生存環(huán)境、保護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shù)字化多媒體等各種記錄方式,建立保護目錄清單和檔案資料數(shù)據(jù)庫,在此基礎上,制定市、區(qū)縣兩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總體規(guī)劃、保護方案和管理辦法。
南京白局將申報第二批“非遺”名錄
據(jù)悉,早在去年年底,南京云錦、金陵刻經(jīng)、秦淮燈會和金線金箔等四個項目已通過國家專家委員會審核和文化部公示。今年2月,我國第一次舉辦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全面反映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南京云錦等四個項目全部參展,“寸錦寸金”的南京云錦還作為江蘇的代表項目在主展區(qū)展出,引起極大轟動。
和南京云錦同樣著名的南京白局,是江蘇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試點項目,但在此次第一批申報項目中卻沒有南京白局,這是為什么?據(jù)介紹,南京白局最初起源于織錦工人勞動時的歌唱,其實是南京云錦的“衍生項目”。但有關專家們覺得,如果把南京白局作為南京云錦的“衍生項目”參加第一批申報,實在是“委屈”了南京白局,據(jù)透露,等南京云錦等項目正式列為第一批國家“非遺”名錄后,南京白局將作為“主打項目”申報第二批國家“非遺”名錄。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有法可依
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民族民間文化因為跟不上時代的發(fā)展,逐漸失去了生存空間,走向消亡,對這些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意義究竟何在?
王露明在接受采訪時說,民族民間文化是南京歷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割不斷的歷史文脈,對其普查并加以保護,并不是讓其“復活”,而是通過對民族民間文化的研究,更深層次地了解我們現(xiàn)在的文化,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據(jù)悉,專家們對普查工作充滿期待。比如,與高淳跳五猖一樣,高淳陽腔目連戲也是傳統(tǒng)的民間劇種,20年前高淳還有一批藝人會唱目連戲,隨著這批藝人的去世,大家都以為這個劇種已經(jīng)消亡。但在近期調查中,專家發(fā)現(xiàn),由于昆曲和目連戲都以南方語言為基礎,一些知名昆曲演員在剛開始學藝時,就學過目連戲,至今還會演唱比較完整的臺本。這個例子給專家們極大的信心,“很難預料此次普查會有什么驚人的收獲”,王露明說。
據(jù)介紹,省人大常委會已將《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列入今年立法計劃,《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條,核心是突出了各級政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包括對民族民間文化傳承人的保護。與此同時,市人大常委會將《南京市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納入立法計劃,作為國家、省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細則,將保護、發(fā)展文化遺產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主要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法律修訂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11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令第十一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1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七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6號公布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保護文化遺產的措施:
1、落實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以及城鄉(xiāng)規(guī)劃。要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加強執(zhí)法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guī)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qū)、村鎮(zhèn)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
3、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jīng)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jīng)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yè)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
4、加大宣傳
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擴展資料:
文化遺產是推動文明交流互鑒的寶貴資源。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加強文物保護利用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蔽覈桥e世公認的文明古國,是全球排名第二的世界遺產大國和現(xiàn)任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yè)取得巨大成就。
在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后,目前已擁有世界遺產53項。新時代我們要深刻認識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形勢,形成我國的世界文化遺產發(fā)展戰(zhàn)略,為堅定文化自信提供有力支撐,為推動文明交流互鑒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文化遺產保護
參考資料:人民網(wǎng)-人民觀察:保護世界文化遺產 推動文明交流互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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